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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从根上的“政治正确”做起?

2016-12-30■刘亭/文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44期
关键词:使用权农村土地国务院

■刘 亭/文

何不从根上的“政治正确”做起?

■刘 亭/文

乍一看到这个题目,会觉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其实在读完北大教授徐远的“农村土地产权太弱的法律根源”一文后,想必不少人都会发出这样的感慨。

徐的这篇博文,源自财新网上他的另一篇博文:“征地冲突的根源:农村土地产权太弱”。由此源到彼源,一路深挖下去,结果让我们看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于是再也不会被眼下一些气势汹汹的禁令所吓到,反而要追究这些禁令的“违法”甚至是“违宪”了。

类似涉及到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变迁的法条梳理,过去曾认真拜读过周其仁老师的大作,也是条分缕析、眉清目秀的。那个解读的透彻、逻辑的严密,不得不让人心悦诚服。但可惜读到的人毕竟不多,有些人明明读到了,但就是“不接那个茬”。过去只知道有些二傻“不懂装懂”,令人可笑;如今才懂得有些“明白人”愣是“懂装不懂”,令人可恶。

一般老百姓,包括国土资源部门的普通工作人员,往往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这“其一”,就是近年来中央政府管“死”土地的三申五令(无非都是禁令),譬如“1999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再譬如,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更是明确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或者小产权房’”。

至于在这些所谓的“三申五令”之前的法律条文,似乎大家都不知晓,或忘掉了。只有个别专家还在那里旁征博引,反复捣腾,更无什么人或部门来给予回应。徐远引证了最关键的那几条,一是对八二《宪法》最重要的修改即八八《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二是随之在同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明确:“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并布置了接续的任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三是在随后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走完这三步,似乎时间就停止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号令),就再也没有了下文。究竟是当初《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修正的不对,交办的不明确,还是国务院玩忽职守、半途而废?牵扯到绝大多数国土面积和中国人口的这件天大的事情,居然也就这样不了了之、无人问津了?这一拖拉,这一停顿,一晃就过去了25年;而过往就此解决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的合法性问题,居然不过耗时区区2年零1个月!

整整十倍多的时间差距,正是造成今天我国城乡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巨大落差的一个缩影!在这命运分野的25年间,城市居民在土地制度创新的基础上,价值的住房制度改革,已然“安得广厦千万间”,且单凭这一项,家庭财富就已多达十万、百万、千万,而广大农村居民(城市扩容得以征迁补偿的农民有所不同),依然只好依靠出卖劳动力商品改善自己的生活。所谓的“增加财产性收入”,基本上与其无缘。

我总也弄不懂,公有制“含金量”更高的城市土地,都可以最终产权和实际使用权“两权分离”,可公有制“含金量”更低的农村土地,怎么就不能实行“两权分离”了?于国家经济命脉更为敏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都可以几十年不等地依法转让给外企、中企和老百姓,谈不到国家经济命脉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怎么就不能依法转让给本村以外的农民和中国的城里人了?明明说是要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怎么土地的城乡二元就是例外,就要千秋万代地保持下去?而土地二元不破,又哪来的城乡户籍一体?

市场经济不仅是产品的市场定价,更是要素的市场定价,否则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又何以体现呢?市场不是市长,“谁大听谁的”。市场是所有的产品平等入市、自由交易,而后经过无数次的成功验证从而锁定价格。虽然人类还可以利用占有信息的不对称性获利,但基础价格已经在那儿了。同样道理,土地也得入市,转让也得充分竞争,价格也才能趋于合理。

土地市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和服务市场,应有强有力的政府监管。但这不能成为土地不能入市、不能转让的理由。农村土地的敏感,在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十几亿人的粮袋子、菜篮子。但是,这只是一个和耕地相关的用途管制问题,与耕地使用权的转让并不冲突。至于和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建设用地的依法转让,更是“半毛钱”关系也没有。倒是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不改,承包地多少年就一调,结婚分家就得分一块宅基地,早晚有一天,得把我们的耕地都给“祸害”完的。

都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都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都在煞有介事地对农村土地逐一进行“确权”,浙江省甚至还创造性地提出了“三权到人、权随人走”的八字方针,那我们有何不追根溯源、正本清源,从根上的“政治正确”做起呢?

2016年12月29日成稿

徐远:产权的缺失,是农村落后的根源

在文章“征地冲突的根源:农村土地产权太弱”讲到,近年来农村征地时常发生冲突,一个根本的原因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太弱,征地其实是对农村土地的“强买”。既然是“强买”,定价机制就不会太合理,利益分享也就不会太合理,冲突就难免了。那么,说农村土地产权“弱”,是相对于什么而言的?当然是相对于“城市土地”。

现行的土地制度,可用“城乡二元”来简单概括。所谓“二元”,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所有权的差异,其实还不是最要害的。好的产权制度下,不管所有者是谁,都可以有完善的产权,都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要害在于,这两种土地拥有的实际的、具体的“权利”,是大不相同的。最重要的不同,是城市土地是可以流转的,而农村土地不可以。

1.“城乡二元”的宪法基础

……

2.《土地管理法》的迅速修订

……

3.城乡土地转让权命运迥异

……

4.限制农村土地转让的法规

……

简言之,产权的缺失,是农村落后的根源。

(文章来源:财新网,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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