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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通知信用证下的银行信用风险

2016-12-29杨光陆成荫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6年17期
关键词:单行电文受益人

文/杨光 陆成荫 编辑/韩英彤

转通知信用证下的银行信用风险

文/杨光 陆成荫 编辑/韩英彤

鉴于MT710报文类型的特殊性,如何建立切实可行的风控机制,加强对转递信用证真实性及贸易背景的审核,尤其值得我们关注。

案情经过

2015年6月10日,交单行/通知行D银行(中国)收到转通知行T银行(中国)用MT710发来以C公司为受益人的转通知信用证,金额USD491250.00,相关栏显示:

52D(ISSUING BANK):RBS(N E W Z E A L A N D)A G, N E W ZEALAND

42C(DRAFT):180 DAYS AFTER INVOICE DATE

42D(DRAWEE):RBS(NEW ZEALAND)AG, NEW ZEALAND

44F:MOCOW, RUSSIA

4 7 A:P A Y M E N T W I L L B E MADE THROUGH ABNANZ2X (F银行)

57A(ADVISE THROUGH):D银行

72:“RGDS, CIBGRUMM”

因T银行为D银行的代理行,且开证行I为国际知名银行,而作为高风险地区的俄罗斯银行CIBGRUMM因仅在72栏处提及且身份不明而被忽略。此证来源未引起D银行的关注。D银行将T银行认作第一转通知行,并按正常流程将此证通知受益人C。

2015年6月23日,D银行收到T银行邮递方式转来的该证下第一次修改,报文正文措辞表明,修改内容系C I B G R UM M自R B S N E W ZEALAND(开证行I)处原文转递。运输单据由“OCEAN B/L”改为“AIRWAY B/L”。

2015年7月3日,D银行再次收到T银行通过MT799报文转来的该证下第二次修改,来报引述的原文中再次落款CIBGRUMM,表示其从开证行RBS(NEW ZEALAND)处收到修改。

2015年7月17日,受益人C依据原证和前后两次修改要求,向D银行提交包括一份空单在内的全套单据,经D银行审核,发现单据存在诸多瑕疵。

2015年7月23日,经客户确认,D银行凭客户担保,向信用证所提供的开证行所在地址寄单。

2015年7月30日,D银行收到T银行再次从CIBGRUMM转来的MT799报文,CIBGRUMM声称,其已收到开证行对该笔单据的承兑电,但该报文未确认具体付款日期。

2015年7月30日,D银行向信用证付款行F发报,要求确认付款到期日。

2015年7月31日,D行收到开证行I的澳洲分行(ROYAL BANK OF S C O T L A N D N.V.,A U S T R A L I A BRANCH)发来MT799报文,告知其新西兰分行已于4年前停止业务处理。

D银行由此领悟到:既然开证行I已被证实停业,信用证不可能凭空造出,相关经手当事方都是伪造开证行I的嫌疑人。

D银行随后与T银行做进一步确认。T银行表示,其自CIBGRUMM收到的也是MT710转递信用证。D银行最终得出结论:信用证中关于开证行I的信息系由表面上的第一通知行CIBGRUMM伪造,CIBGRUMM才是真正的开证人和承兑方。

案例分析

本案问题在于,实际开证人ⅡCIBGRUMM设置了较正常信用证更复杂的当事人关系,借以制造单据由开证行I承兑的假象,达到其隐秘的目的。

在本案中,实际开证人II利用银行业务人员的惯性思维,通过以下设局,巧妙地避开了议付行对其资信的审核。

一是虚拟开证行。CIBGRUMM通过MT710格式向T银行发报, 52D栏显示I银行,汇票付款人和后续信用证修改中,也均表明I银行为开证行,而在72栏附言中却晦涩地落款为“RGDS, CIBGRUMM”,并无其他转通知行指示,似乎仅转递原文信息,以解除其付款责任。SWIFT作为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并未将非银行金融机构排除,这为别有用心者留下了可乘之机。CIBGRUMM正是利用其协会会员身份,通过加押电文向T银行发送所谓的由I银行开立的信用证。

二是CIBGRUMM在57栏选择D银行作为最终通知行,为T银行的再次转手预作铺垫。因多层转递,极易造成原始发报人信息的缺失,转通知行及相关修改信息的缺损,对交单行判断各信息的来源造成一定障碍,埋下了风险隐患。CIBGRUMM利用这一错综复杂的关系,巧妙避开了信用证其他当事方对其身份的审核,为后续一系列的活动做好了铺垫。

三是虚拟收单行地址。由于时滞,对于银行地址的变更,D银行未能及时调整。CIBGRUMM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拟定与虚拟开证行对应的收单地址(该地址可能是CIBGRUMM控制之下相关公司的地址),交单行按此地址寄单便正中其下怀。本案中,虚拟开证行I早于四年前停业,即便交单行发现并及时终止后续业务,CIBGRUMM的欺诈成本几乎为零。而D银行疏于对代理行信息进行维护,未于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业务部门提示,确实值得警惕。

四是虚拟付款行。为避免议付行向开证行索偿,CIBGRUMM假造了付款行F,意图将付款责任推向另一虚拟的局外人,而通知行/交单行很少会就信用证条款与付款行进行交涉。

五是以货权凭证做诱饵。融资贸易中,银行对货权凭证的运输单据管控较严,通常需提交代表货权的全套正本海运提。原证起先要求全套海运提单进行试探;此后,CIBGRUMM通过修改,将海运提单改为空运单据,比较隐蔽地绕过了监控。受益人最终提交了空运单。在极端情况下,很可能钱、货两空。

六是虚拟承兑电文。由于开证行/付款行并非实际存在,承兑电文是经由CIBGRUMM告知T银行,谎称其已收到开证行付款承兑。但百密一疏,电文遗漏了付款到期日这一要素,交单行得到的是一份不明确的付款承诺。倘若该电文未疏漏到期日,交单行据以买断融资,日后追索货款之际,恐怕情况就不会那么乐观了。

尽管本案尚未掌握有关欺诈的确凿证据,但从D银行角度分析,解读全部往来函电,诸多疑点仍是有迹可循的:

其一是跨国转递,且转递过于频繁。该证受益人C公司在中国,正常路径应是开证行I直接将MT700发送至受益人账户行或所在地其他银行。本案开证行明知受益人在中国,却将报文发至俄罗斯银行,再由其据57A栏转通知,显然不符合逻辑。

其二是议付证中另行规定付款行。设定付款行目的有两种:一是使付汇路径更便捷有效。为此,一般会选择开证行对外付汇部门或其境外分支机构作为付款行。二是因开证行本身存在受制裁风险而采取的规避手段。而本案中,F银行与开证行I并非关联或分支机构,且就所属地来看也同属新西兰,因此,选择F银行作付款行既不能简化付汇流程,也不能起到规避目的。将F银行作为付款行,在信用证兑付方式为自由议付的情形下,其背后的真实意图值得关注。

其三是措辞中开证行称呼异常。与信用证通常条款不同的是,报文多处引用“ISSUER”而非“ISSUING BANK”或“WE”,尤其在78栏指示“UPON RECEIPT BY ISSUER DOCUMENTS AND DRAFT DRAWN IN STRICT CONFORMITY WITH… ISSUER SHALL REMIT…”,有意将开证人指向某一第三方,回避其自身作为开证行的责任。作为一家有信誉的开证银行,其在报文中自称为“ISSUER”是值得怀疑的。

结论与启示

其一,明确通知行/转通知行的责任。UCP600第九条规定,“通知行/转通知行有义务在通知信用证及修改前对其表面真实性进行核查”。随着具有核押功能的SWIFT报文的广泛应用,银行业务人员往往过度依赖自动核押功能而忽视对信用证真伪进行甄别。本案中,转通知行T在收到来自俄罗斯银行的加押转递报文后,没有注意到I银行已于4年前停业,转出时也没有明确提示俄罗斯银行作为第一通知行;而D银行则未对信用证的来源提出质疑,也未对受益人做出必要的提示。鉴于MT710报文类型的特殊性,如何建立切实可行的风控机制,加强对转递信用证真实性及贸易背景的审核,值得我们深思。

其二,重视融资行的出资风险。出口贸易融资通常涵盖出口押汇、福费庭等。叙做福费庭买断业务时,出资行据开证行/付款行的承兑或保付,向受益人进行无追索权贴现,后续货款到期不付的风险由融资行承担,因此融资行尤应注重对承兑报文真实性、有效性的审核。贸易融资出资行,应审慎受理无追索权的放款融资;若收到转递的承兑电,应及时向付款行发报核实。

其三,及时维护代理行信息十分重要。本案中的通知行和转通知行若能在获悉开证行I关闭的第一时间就及时更新资料,做好内部信息共享,CIBGRUMM就不可能获得假借开证行I名义的机会。

其四,谨慎处理高风险国家地区的业务。随着反洗钱力度的加大,受制裁方会用尽一切手段来规避制裁方对其货源、资信、资金流向等方面的审查,往往通过掩盖真实交易方来实现目的。这对我们的日常风险监控提出了新的挑战。对于涉及高风险地区的业务,尤需审慎查证。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国际结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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