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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有技术抗辩

2016-12-29刘俊梅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46期
关键词:设置制度

◎刘俊梅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有技术抗辩

◎刘俊梅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告主张被控侵权物采用的是现有技术,因而其行为不侵犯原告所主张的专利(以下简称“原告专利”)的一种抗辩方式。

从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设置的目的和性质上,正确理解和适用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设置的目的及性质

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设置目的。从现有技术抗辩的起源来理解设置的目的。现有技术抗辩起源于德国,1891年德国专利法限定5年无效宣告请求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经过后,即使专利存在瑕疵,比如将现有技术申请为专利,他人也无法申请将其无效。瑕疵专利无法撤销,妨碍了公众使用现有技术的自由,于是设置现有技术抗辩制度,使得使用现有技术的被告拥有了诉讼上的抗辩制度,1941年德国删除了5年除斥期间的条款,撤销瑕疵专利已经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碍了,可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却仍然存续。

瑕疵专利的存在仅是设置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起因,而非目的,其目的是以此救济使用现有技术的公众免受侵权纠纷之苦,保障使用现有技术的自由。

从排除论、否定原告专利的观点理解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设置的目的。排除论的观点:现有技术抗辩是对原告专利中属于公知技术的部分予以排除。

否定原告专利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被告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实质在于主张原告专利属于现有技术,其提供的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可以破坏原告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因此原告专利应当被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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