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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证人保证书制度

2016-12-28钱俊丞张茂琳杨思

法制博览 2016年12期
关键词:保证书

钱俊丞 张茂琳 杨思

摘 要:为了完善我国证人保障机制,实现证人制度的应然功能,本文通过对我国证人保障机制运行现状,对比域外国家民事证人宣誓制度的成熟经验,发现证人出庭、证人签署保证书制度在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中面临的诸多困境,最后有针对性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证人;保证书;证人宣誓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89-02

作者简介:钱俊丞(1994-),汉族,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2013级法学(环境执法)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的证人保障机制,尤其是让证人在出庭作证时签署保证书这一制度可谓是最大的亮点。

课题组选择若干法院,对保证书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调研,借此探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通过对中外及国内东西部地区的证人保证书制度的研究对比,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保证书制度进行反思、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希望以此促进民事证人保证书制度更好的施行,进一步提高我国证人保障机制的运行效率。

一、我国民事证人保证书制度的运行现状

新民诉司法解释中对证人出庭方面的作了新的规定,证人出庭签署保证书制度无疑是个亮点。从理论上来说,这对提高案件庭审的效率和公平,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都颇具积极意义,但事实上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却仍然存在各种阻碍和瑕疵,并未达到理论上的效果。课题组针对证人保证书制度的运行现状,对各地法律工作者(法院民庭的法官及律师们)进行了调研。

首先,当前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并不高。从受访者的答卷情况看,只有6%的人认为出庭率较高,8%的人认为很低。而认为一般和较低的分别占了52%和34%。在出庭率不高的情况下就很难去落实证人签署保证书制度。

其次,在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对于证人证言的采信度,66%的人认为采信度较低,10%的人认为较高,22%的人认为一般,而剩下的2%的受访者,并未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采信。如果证人的证言采信度不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也会间接的导致证人签署保证书制度流于形式,发挥不了实质作用。

对于证人保证书制度是否实行,72%的人回答存在,而28%的人回答没有,说明证人保证书制度并未全面落实。尽管有72%的人其所在法院有证人保证书制度,但并不是都应用于法庭,还有很多仅停留在纸上阶段。因为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有无要求签署保证书”,只有46%的人回答了“每次作证必须签署”,“有时会要求签署”则占了22%,而“很少要求签署”和“有但尚未实行该制度”分别占据12%和20%。说明有一半以上的法院在执行方面还存在瑕疵。

具体而言,在西部地区我们以重庆为例,通过走访、调查了三个法院,其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分别为4.65%、5.45%、6.45%,表明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在重庆地区还比较低。对于证人保证书,每次都要求证人签署的法院还不到调研总数的三分之一。而在东部地区我们通过调研发现,有的法院尚未实行保证书制度。由此可见,在保证书的落实情况上,东西部地区的现状并无太大区别。

综合以上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在实践中民事证人保证书制度并未很好地达到预期效果。当前,证人出庭率较低、证人证言采信度不高等依然是有待解决的难题,这些正是落实保证书制度的前提,而证人保证书制度的实行本身也存在各种瑕疵。综上所述,民事证人保证书制度的运行现状还处在一个发展缓慢的阶段。

二、域外民事证人宣誓制度的比较观察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新增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宣誓制度的学习和借鉴。故项目小组通过文献研究法,对域外国家的民事证人宣誓与我国民事证人保证书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与日本民事证人宣誓制度的比较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宣誓制度的规定与我国的保证书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其规定,证人在作证前应当宣誓,宣誓方式是起立朗读有凭良心陈述真实情况、决不隐瞒歪曲事实等内容的宣誓书,并在上面签字画押。“凡讯问证人,先以呼出状及其他适当之方法,明确其人非误,且讯问前,必使为宣誓,然有特别之原因者,应使宣誓与否。若有可疑时,则得在讯问后,使之宣誓。判事在宣誓前,宣读刑法及其其他相当之方法,须谕示若为伪证,刑法上有伪证之罚。讯问前或讯问后,使之宣誓,又不宣誓而讯问时,须记载于调书。”①日本民诉法规定的宣誓制度,与我国的保证书制度相比其相似之处首先在于,宣读的宣誓书与我国的,其外在形式都是令证人签署一份文书,其内在目的都是要求证人保证其在法庭陈述的证言真实有效。但日本新民诉法对宣誓的相关规定更为具体,通过相关法条明确规定了讯问证人前,先以“呼出状”等形式确定证人身份;宣誓前,由判事宣读刑法告知证人作伪证的刑事处罚规定;然后证人必须宣誓,才能开始庭审讯问;最后在讯问后,若怀疑其证言的可信度,可再次使其宣誓。我国民诉法并没有针对保证书的具体格式及庭审中执行的流程作出规定,对于此类具体规定可以向日本的民诉法借鉴、学习。还有一点区别是,如果证人拒绝宣誓,日本民诉法规定须记载于庭审记录上,而我国规定则是,拒绝宣誓的证人不得作证,且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单从这一点看,我国规定更为严格,但在相关法规未规定拒绝宣誓的证人如何承担相关费用,以及证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如何判定、如何执行。

(二)与英国民事证人宣誓制度的比较

英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其民事诉讼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证人在作证前必须承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分为宣誓与誓章两种形式。《1978年宣誓法》规定其陈述内容为:“我(某某),庄严的地,诚意地,真诚地声明我将提供的证言将是真情,全部真情,只是真情。”②

(三)小结

综上所述,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在证人保证书制度上,与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在保证书制度方面差异较大。我国采用的是出庭作证前签署保证书的制度,而日本和英国均采用出庭作证前或作证后宣誓的制度,具体细则也有所不同。

三、我国民事证人保证书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通过对我国民事证人保证书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结合调研发现当前我国民事证人保证书制度在实践中尚存不少问题。结合其他国家的经验,探索现存问题的解决方案,为如何进一步完善证人保证书制度提出建议。

(一)我国民事证人保证书制度现存的问题

1.保证书制度的执行和效果缺乏有效考核

根据前文所述调查结果,对于证人出庭有无签署保证书,近三成的法官和律师说并没有执行,且有证人保证书的法院,并未都应用于法庭,还有很多仅停留在纸上阶段而未执行。说明民事证人保证书制度在实践中并未全面落实,缺乏有效的考核和监管。

2.保证书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和惩处机制

根据新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民事诉讼中证人的伪证,相应在措施是对伪证的证言不予采纳,且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证人予以罚款、拘留,够成犯罪的,还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上,对于作伪证的证人,具体用什么罪名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却无明确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伪证罪并不适用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其他罪名中也没有能对应民事伪证行为的。因此,民事证人保证书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和惩处机制。

3.保证书缺乏规范化的格式

根据调研显示,我国的证人保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统一规范的格式。不仅保证书制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无从谈起,也不利于保证书作为卷宗材料的一部分进行归档整理,更不利于对保证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二)我国民事证人保证书制度之完善

1.完善保证书适用的监督机制

(1)法院内部监督。可先由法院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要求民事法庭开庭审理有证人出庭的案件时,严格遵循最高院司法解释,要求证人签署保证书后方可作证。民庭需要将证人保证书与案件卷宗一起归档,具体由法院办公室或监察室来对保证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且上一级人民法院将定期对保证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审核,以此保证民事证人保证书制度的落实。

(2)当事人监督。除法院内部监督外,参与庭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对证人保证书进行监督。若审判中一方当事人申请证人到庭作证,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当庭核实对方证人是否已经签署证人保证书。若对方证人未签署保证书,或保证书上签署信息不实,可向法庭申请不采纳该证人证言。

2.落实保证书的配套和惩处机制

保证书制度除了监督机制外,还应当有相应的配套和惩处机制,保障保证书制度得以落实。首先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来保障相关配套机制的落实,比如将司法作证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并在法院内部系统永久存档证人证言及保证书的电子版等等。其次,关于民事伪证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将其落实。通过立法,将民事诉讼中的不实供述也纳入伪证的惩罚机制,并具体规定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提高证人证言可信度、完善证人保证书制度所必不可少的一环。

3.规范保证书的格式

日本和英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保证书制度(或称宣誓制度)的规定值得借鉴和学习。相较之下,我国司法实践中使用的保证书内容较为单一且格式尚未统一。应当进一步完善保证书的内容,如保证书上必须登记证人的相关信息,并注明签署保证书的法律责任和违法后果,包括:(1)证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与当事人关系等;(2)保证书上须告知证人:证人信息及证言将会在法院系统中存档、永久保存,纳入个人诚信记录,与个人信用挂钩。若作出虚假陈述,将会追究其法律责任(如罚金、拘役等)。

四、总结

当前中国的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固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证人出庭率较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高等等。在这诸多弊端之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越来越微弱。

然而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证人证言可以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以此来核查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有助于法院全面、正确地审查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司法人员查清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也正是为了解决这一困境,新民事诉讼法和新民诉司法解释才增加和修改了关于证人保证书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希望以此为契机,让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早日回归应有的法庭地位,以此进一步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善。

[ 注 释 ]

①高木丰三.日本民事诉讼法论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②齐树洁.英国民事司法制度[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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