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跨境电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2016-12-28舒亚梅编辑谢松燕
中国外汇 2016年19期
关键词:企业
文/舒亚梅 编辑/谢松燕
探析跨境电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文/舒亚梅 编辑/谢松燕
人,在跨境资金收付、结售汇方面出现问题:一是许多个体跨境电商经营者在国际收支申报时,无法将涉外收支申报为个人贸易项下收付汇,只能以职工报酬等用途代替,影响了国际收支申报的准确性。二是部分个人跨境电商经营者由于只能利用境内个人账户结售汇,而个人账户只有5万美元自由结售汇额度,导致其不得不分拆结售汇,甚至利用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地下钱庄”等方式结售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规定,也影响了其合规便利地结算。2016年5月29日,该文件废止,同时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中的“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修改为“结汇凭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办理”,将便利个人贸易结汇政策放开到全国。但短期内能否顺利推广仍是未知数:其中的税收政策可能成为个人贸易业务开展的制约因素。
三是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对出口跨境电商支持力度有待加强。2015年1月,外汇局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以下简称7号文),标志着试点一年多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得到了进一步的推进。7号文将试点项下货物贸易单笔交易限额提高至等值5万美元,不仅支持了C2C业务,对B2C业务也有一定的支持力度,但对B2B业务的支持相对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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