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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动因及控制研究

2016-12-28

金融经济 2016年18期
关键词:公司财务动因差错

费 腾

(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动因及控制研究

费腾

(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在近十几年一直都是一个富有争议性的问题。财务报表中的错弊是导致产生财务重述的根源。近些年来,无论是是国内还是国外都非常频繁地出现财务重述事件,这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投资者和资本市场,严重地影响到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信心。因此,通过对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动因及控制进行研究,对拓展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影响因素和改善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有效路径具有较强的研究价值。

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动因;控制

一、引言

有关财务重述涵义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上世纪6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将财务重述称为“Financial Statement Restatements”,指出财务重述是指公司财务报表中早期存在的差错、遗漏等情况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是重新表述历史遗留财务信息中存在的问题。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指出财务重述是上市公司在自愿的情况下或这是在注册会计师及各监管机构的督促下,将之前发布的财务报表中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的过程。实际上,财务重述的涵义就是,对上市公司之前公布的财务报表中的错漏进行更改并且披露的过程。因此,财务报表重述的涵义可以这样表述,财务重述是对上市公司前期发布的财务报表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和披露的过程。

二、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动因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和处罚力度乏力

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的准则当中存在很多争议,最突出的是提及的“重大差错”,而准则只是说能够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的是一项或者多项会计差错,其对“重大差错”的概念的界定较为模糊。判断企业前期差错是否为会计舞弊有很大困难,企业在对发生的前期差错的判断不是绝对的。再者,我国在对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方面的处罚强度不强,对发生虚假陈述行为公司的处罚力度太小,自然而然成本低廉使得上市公司假造会计信息愈加频繁。公司管理层往往受到巨大的经济利益诱导,进行会计信息舞弊,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会计人员的行为,甚至有很多手段包括迫使会计人员假造会计信息。这一现象无疑对上市公司造假的财务信息得到很大的助长,也就自然而然导致财务报表的重新表述这一行为的出现。

(二)资本市场利益驱使

对财务重述上市公司常用的再融资的一种手段就是利用会计差错从而进行财务重[2]。我国《证券法》中就涉及到了对增发、配股资格和条件的规定,《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和配股必须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担保,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当上市公司有配股和增发的机会时,上市公司为获得巨额资金,调整和优化企业资本结构,上市公司管理层很有可能冒着被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重述,利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的追溯重述调减以前年度的净利润,同时以更大比例调减以前年度的净资产余额,净资产收益率有所提高。企业满足再融资资格的同时,还可以把以前年度会计处理中存在着问题甚至是会计舞弊释放出来。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利己考虑

在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和董事会批准财务报表这段时间内,会计差错很容易的就会出现,从而导致财务重述。其原因是上市公司为了避免出现连续的亏损、实现企业扭亏为盈,从而保持其企业的再次进行资金筹措的资格。只有接受相比之前更为严苛的监管和检查的上市公司才能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资金的筹措。于是,当公司出现资金短缺并且期望以低成本引入外部资金时,管理层为了改变投资者和债权人对公司价值的预估就可能会操纵财务数据,从而以低的利率取得贷款或是用高的价格来售出股票。

(四)扭亏

我国证券市场上有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将被“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 )”的规定。公司可能面临退市风险若第三年再亏损的话,上市公司普遍在亏损年份做出调增盈余的可操控性应计会计处理,在以后年度发布重述公告再纠正。为了满足证券市场的这个刚性指标,上市公司不得不选择高报盈余,之后通过更正或补充公告再调整盈余。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而企业的管理层与上市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着利益不一致,管理层很可能为自己的利益按照自己的意图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三、完善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对策

(一)强化政府对重述行为的立法与处罚力度

为了降低财务重述的发生的概率,完善会计理论并且建立规范的会计约束机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政府部门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尽可能给上市公司提供相较之前来说更为准确的的数据,减少对带有不确定性信息的提供,从而减少因主观判断而产生的不同,尽量地为上市公司提供相对准确有效的参考。由《证券法》可知,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上市公司,若没有遵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作假的内容,责令更改,给予警示,并处三十万以上六十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到30万元的罚款。再者,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以知道,对触犯信息披露的处置主要有责令更改、管制言论、出具警示函、认为不恰当人选等惩处措施。不断完善市场的监管机制也是政府部门应做的事。应当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对上市公司监督有效性,加大上市公司造假会计信息被查处的风险和政府惩处的力度,增加财务报表重述被发现的概率和造假成本。最后,对上市公司造假后法律责任的追究及民事赔偿机制也需政府部门不断的完善。在发现处理上市公司进行会计信息造假时,政府部门加大对上市公司的惩处力度是十分必要的,必须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方面。

(二)加强证券监管管理机构的监管

首先,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改善财务重述公告披露的规定,对重述公告建立统一的规格。例如,统一的方式披露标题,设置标准和规范的财务重述报告格式,对企业进行重述的原因、重述的内容以及重述可能引起的经济后果等信息予以明确界定等,科学地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减少重述公告披露的随意性,方便投资者和公众获得更加完整的信息。再者,可以成立专门的机构或者通过媒体增加相关的法律频道专题,对财务重述问题进行普及。媒体是个庞大的信息传递渠道,目前国内已经有相关的法制频道,新增财务重述栏目,对财务重述的被认知很有帮助。最后,监管部门应该完善财务重述制度的威慑力。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把财务重述当成是一个其利润操纵的得力方式,很大的原因是因为财务重述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严重匮乏。监管部门应提高法律问责机制,对于故意隐瞒、延迟披露以及扭曲、操纵财务信息的财务重述行为应当制定明确且可行的处罚机制,追究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被监管者形成较强的威慑作用,让其不敢滥用财务重述来进行利润操控。

(三)增加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治理与责任机制

防止财务报表重述这一行为的发生,必须要求上市公司对由上市公司自己编制,并对外发布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增加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治理与责任机制。要求上市公司依据公司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编制财务报表,并且保证财务报表上财务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不断完善自己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也是上市公司必须要做的,且有效地运行这种机制必须在合理的股权机构、明晰的产权的基础上。为了防止经营层造假会计信息,上市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建立一种制约机制,让他们彼此之间相互监督,这样经营层就不能轻易的进行会计造假了。再者,应提高施政倡议,在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为公司内部的经理人,在公司治理中必须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公司内部监管的最高机构第董事会,因此必须要加强董事会其存在的有效性。其中很有必要的一点是通过有效地措施来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可以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借此可以让董事会更有效地发挥自己的作用,控制和监督上市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

(四)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力度

我国对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动因及控制的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审计报告的出具等方面还不够完善。增强对上市公司财务重述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审计监督,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可靠性和公允性具有重要的作用,以及能够更好地应对来自公司的内外部财务风险,使财务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得以实现。具体来说增强对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审计监督力度,其审计的范围应该包括有关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会议记录,财务报表附注等内容,了解被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重大物价变动会计的错报风险,在对其进行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等,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的原则,避免因为自身利益、自我评价和密切关系等来影响对战略性新兴企业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的评价以及会计信息的审查等审计工作。在无法直接从企业获取有关真实的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会计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进行分析,从政府、银行、企业的往来商等主体来了解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会计信息,为出具真实、可靠的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动因及控制进行研究,可知我国上市公司在财务重述的过程中,由于相关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和处罚力度乏力,受资本市场利益驱使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利己考虑,以及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审计监督力度不强等原因,导致很多上市公司出现虚假的财务报表。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为完善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提出了一些有效的建议,包括强化政府对重述行为的立法与处罚力度、加强证券监管管理机构的监管、增加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治理与责任机制、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力度和加强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引导教育。

[1]郑瑶.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3,(3):68-71.

[2]喻焱文.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强度、动因及影响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4,(14):163-165.

[3]杨祝婕.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动因分析[J].会计师,2014(6):3-4.

[4]杨洋.我国欠发达地区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现状研究——基于西北五省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J].商业会计,2014(21):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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