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论ppp项目之所得税优惠

2016-12-28

金融经济 2016年18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所得税基础设施

冯 娟

(重庆财信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 400015)



浅论ppp项目之所得税优惠

冯娟

(重庆财信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400015)

随着PPP模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成为主要合作模式不断前行,既带来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的发展与进步,也带来了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产生的税收等相关各方面不足和问题。由于PPP项目在我国应用较晚且范围较小,当前能够与之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较少,所以本文从PPP项目的构架以及该模式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粗浅的分析,希望能够给与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一些思路,为PPP项目的前行创造更好的经营模式,让社会资本方能合理减轻税赋,更积极的参与政府的ppp项目,为城市发展建设承担应有的责任。

所得税;ppp项目;出台政策

广义的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被称之为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之间合作,其主要是指国家政府部门直接参与私营企业经营和管理(以下也称“社会资本方”),更广泛地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和政府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最后达到合作多方双赢的局面。私营企业和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司可成立SPV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设计、项目建设、项目运营以及项目后期维护等工作,项目建成后私营企业可通过“政府直接购买”、“特许经营权”、“使用者付费”等方式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PPP模式是20世纪90年代由英国政府提出来的,后这种合作模式被应用到世界上很多国家,广泛应用于新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已有设施的改扩建。在该模式下,政府公共部门履行其社会责任,体现政府政绩,对项目质量进行监控,也负责对公共服务价格的合理性进行监管,保证了公共利益最大化,对当地社会民生也能产生积极的影响。社会资本方投入其闲置的自有资金或者运用其平台进行股权或者债券融资,解决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同时发挥其专业知识,进行高效的资源整合,在商业领域、项目运营、管理创新等方面提供新鲜的血液和活力。这也表明,PPP模式的全面实施同样需要能够与之相关的机制建设,其主要涉及有投资机制、信货政策、土地使用政策以及税收管理政策等。特别是PPP模式在税收管理方面政策下的项目如何进行合理的所得税筹划,应当制定并享受何种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些都是当前模式应当重点分析和研究的主要问题,其的制定和完善对PPP模式应用和发展起到极其重要推进作用。

我国在2014年全面开始推行PPP项目合作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拓宽投资渠道,PPP项目类型主要是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便于市场化运作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项目以及一些环保生态等项目,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都会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从2014年到2015年,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通知、办法、指南和指导意见,为PPP项目操作模式提供了比较详细的指引,看得出我们国家是相当重视的,但在这个过程中却没有任何与PPP项目有关的、相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那么就无法为企业减轻税赋了吗?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看问题,PPP项目几乎都是带有一定公益性的、惠民生工程,在推行PPP合作模式以前,此类项目也属于国家大力支持项目,对于一些特殊区域,特殊行业都有一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故在推行PPP合作模式以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依然可以适用于PPP项目,这就为我们寻找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指明了方向。

一、项目类型的所得税

PPP项目类型主要是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改善,如市政道路、高速路、桥梁、市政园林绿化、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体育场馆、学校、医院及废物和污水处理厂等工程,根据我国制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所得税优惠通知等,凡是在我国境内投资开设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企业其所得税优惠都有详细规定和要求。其法律法规及通知等规定,海港码头、机场、公路、铁路以及城市交通、水利和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从事水污染处理、垃圾回收处理、新能源开发、节能节水等能够起到保护环境作用的项目所得收入,自该项目投入生产所取得的第一笔经营收入会计年度开始,可以连续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则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2014年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有效补充的相关通知,企业经营项目属于国家公共基础设施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的,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采用一次核准或多批次核准的方式,比如海港码头、跑道、机场、发电机组等,只要能够满足国家规定标准和条件的都可按批次计算企业项目所得税,并享受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的征收优惠政策。同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不同批次可以彼此之间进行相互独立的核算,每一批次都具独自取得收入的能力,同时以批次为计量单位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会计核算,应当对其所得进行单独计算,并根据实际情况来准确分摊相关期间费用支出。

二、项目所在的行业和区域的税收优惠

国家对于一些特殊的地域,需要扶持的地域都有相关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根据2012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了解和掌握西部经济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公告》,其提出从2011年年初开始至2020年年末这段时期内,在我国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相关企业,其生产产业属于西部鼓励类产业中规定项目的业务收入,并且本年度该产业业务收入在企业总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并经审核确认后,该企业本年度应缴所得税可按15%进行计算和征收。又或者,2014年我国西藏自治区根据自身地区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制定的相关所得税相关政策实施办法通知,该通知提出西藏自治区内鼓励类产业企业在执行15%所得税优惠政策基础上,还同时可以享受地区制定的相关减免征收政策。除此之外,对我国横琴新区、平潭综合试验区以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经济开发区内同样对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征收企业得所税,进而有效促进相关产业快速发展,带动当地经济的持续增长与进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同时,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能够按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来抵减企业本年度应缴纳所得税税额,如当年抵减不足,可在以后5年内进行结转抵免所得税额。

三、地方政府相关的补贴、奖励

PPP项目操作一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经营性项目,对于有明确收费来源,经营收入能够完全覆盖总投资和利息,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来进行经营。这类项目我们可以除争取上述第一、二大点提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外,还可争取一些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政策。第二类是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入不能够完全覆盖总投资和利息的,除了自身经营收入以外,政府还给与一定补贴或资源。获取的财政性资金是可以有税收减免的优惠的,在这里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在核算时需要和其他收入分开核算,在签订投资合同时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资金划转时为财政局支付划转,并取得有关证明文件证明其为财政补贴资金,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三类是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收费基础,完全依靠政府付费,政府直接购买服务。这一类项目还是以争取上述的三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或者是区域行业优惠政策为主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一些地区性税收返还和政策补贴政策仍然处于政策阶段,并未对税收返还、财政资金发放以及减免等税收规定进行详细的明确,实施存在较大难度。所以,一些企业在正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税收返还、财政资金或税收减免事项时,应当将地方政策部门相关政策同企业自身实际经营管理情况相结合,通过有效、合理的交流与沟通取得相应的彼此之间书面协议。

四、PPP模式中“名义持股”问题

在PPP具体实施项目中应采取和构建新兴的投融资机制,同时,PPP模式也比较灵活,常见的有BOT、BOO、TOT、ROT、O&M等,社会参与者往往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到PPP项目实施过程中来,由于项目实际实施存在融资、担保以及信誉等问题,PPP模式应当通过“名义持股”的方式与SPV项目有效相结合。一般来说,名义持股方不能够参与到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决策中,在本质上来说这并不属于股东管理职责。然而在当前国家相关税收法律和实践中,名义持股方如果退出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那么可能会发生缴纳税款的风险。因此,PPP模式实施需要通过“名义持股”方式来实现其特殊的主要目的,并应当在彼此签订的合同中对交易中的报价、退货等条款进行明确,同时还应当根据市场实际环境和需求充分考虑税务方面相关风险。

五、其他问题

在PPP项目中,除了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外,还涉及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的合理筹划,由于增值税属于全链条流转税种,更需要在项目初期在选择上下游企业时就应该进行全面思考。便于能更真实的体现项目的税务情况,在这里就不再一一赘述。

综上所述:国家根据PPP模式应用应当制定并颁布具有实际作用的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其目的用于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给市场提供最大化的方便和优美的生活环境,提高公共基础设施经济效率,而有效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推动PPP模式前进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PPP模式在建设中需要大量的社会资本方介入代表政府修建公共基础设施,而社会资本方介入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匹配,在操作中时有与政府无法达成共识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产生。在PPP模式全面发展过程中,其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当能够同长期税制改革相匹配。税务机构能够出台更多针对PPP模式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同时就社会资本来说,合理规范PPP模式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实现企业资金的合理运用,让更多社会优良资产与政府一道参与我国基础公共设施建设。最终达成企业与政府双赢的局面。

[1]宫本奇.政府投资在PPP模式中的转变[J].中国工程咨询.2016(04).

[2]沈辉.基于物有所值评价的PPP项目决策研究[J].山西建筑.2016(20).

[3]张霆,陈楠.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中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6(07).

[4]楼望赟.保障性安居工程PPP模式的可行性研究——从社会资本的角度[J].经营与管理.2016(08).

[5]刘翔.浅论PPP模式建设融资和开发性金融支持途径[J].江西建材.2016(10).

[6]闫振林.PPP模式在河南保障性安居工程中的应用现状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12).

猜你喜欢

优惠政策所得税基础设施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有望加速
公募基础设施REITs与股票的比较
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研发投入的实证研究
“递延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影响分析
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优惠政策的思考
振动搅拌,基础设施耐久性的保障
各项税收收入(1994~2016年)
各城市具体优惠政策
充分挖掘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潜力
浅谈所得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