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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2016-12-28黄馨怡

北方经贸 2016年7期
关键词:体系建设

王 莹,黄馨怡

(扬州大学商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王莹,黄馨怡

(扬州大学商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摘要:中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始终不尽人意。究其原因,除税法宣传不够深入、税收制度不够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之外,个人信用制度的阙如,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为此,加强税收管理制度的建立首先应加快我国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

关键词:税收信用;信用评估;体系建设

近年来,因缺乏个人信用而导致的恶性事件甚嚣尘上,如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问题;同样地,信用问题在税收领域也很突出,具体表现为纳税人偷漏税,征税人随意征税,用税人用税不公开、暗箱操控税收所得。为了社会经济稳健发展,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状况

美国的Cagan.p(1958)首先运用现金比率法来测估逃税的规模,即二战后美国人们因为偷逃税而少申报自己的收入所占的比例几乎达到了向国内收入署所申报总额的23%;[1]英国的道尔顿(1969)认为租税的本质之异于政府其他收入者,即在纳税人与政府间无直接的同等交换物存在;[2]威廉·配第(1981)提出税收应当贯彻“公平”、“简便”、“节省”三条标准;[3]日本北野弘久(2001)认为,若不将信用法则引入税务行政理论上就肯定会产生违法行政(违反租税法律主义);[4]英国的西蒙·詹姆斯(2009)提出应提高失信成本,主要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来实现。[5]

(二)国内研究状况

邹自钦(2002)认为税收信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在道德层面上能指引并评价人们的行为;[6]于凤丽(2004)从纳税环境的角度分析得出,强化诚信纳税,需要征税、纳税和中介机构三方共同努力,才可以营造良好的税收信用环境;[7]马征(2006)认为,税收信用体系要想尽快完善,必须要加大宣传与监督,我们可以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传媒来达到目的;[8]王志荣(2007)从纳税人的角度重点研究了税收契约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实现诚信纳税所必须具备的良好观念和制度基础;[9]孙杰(2012)在借鉴美国、加拿大税收信用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信用体系的构想,以实现依法治税、以德治税;[10]蔡昌(2014)重点研究了导致税收信用缺失的根本原因,认为税收信用治理方式要多元化、多边制。[11]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据研究表明,早在上世纪中叶,国外学者就对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相关理论的研究,并就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方面取得了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具体而言即将税收信用的概念投入到税法中,辅之以内涵丰富的税收信用评估体系,由此完善税收信用法律体系。通过对国内外税收信用管理模式的对比分析,发现我国的税收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一方面是税收信用的研究起步较晚,另一方面是研究不够深入、系统,理论基础比较薄弱。希望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最终能完善我国的税收信用管理机制,提高纳税人的信用水平。

二、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意识淡薄,阻碍税收信用建设

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主要指标的“经济人”在商品经济时代随处可见,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一些经营者为了盈利真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一方面采取各种手段偷逃税款,如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制造假账、虚列成本等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全部财政收入的份额不到5%,而国外一般都在29%到31%之间,这说明在我国绝大多数人并没有把纳税问题看得很重要。另一方面又向税务干部寻租,以求庇护。少数干部经不起诱惑,狼狈为奸。虽然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对整个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造成的恶性影响却是无法弥补的。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制约税收信用发展

首先是没有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征税、纳税及用税信息不公开;各个地方政府的税收制度也各不相同。然后是现下的税收法律及信用制度已经明显滞后于现实需要,不能与时俱进。最后是没有形成系统的惩戒违反税收行为的治理体系,最常见的方式就是突击检查,缺乏规范性。富人偷逃税现象屡见不鲜。财产申报制在我国成了所谓的廉政制度,是对国际惯例的亵渎。我国对工资外收入——偷逃税的主要部分,缺乏管理,因为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综合申报制度。再有,很多经济活动都是现金交易,由于缺乏完善的财务制度加以限制,税务机关很难找到真实的征税依据。

(三)参与者分工不合理,影响税收信用发展

从征税部门而言,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互脱节,直接影响了治税的质量。少数税务机关和干部把管理看得比服务还重要,自比如旧中国的“老爷”,税务机关俨然就是旧时代的“衙门”了,这一恶劣现象严重暴露了征税部门体制的缺陷;从用税部门而言,预算只是徒有其表,在具体用税过程中缺乏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同时资金使用情况不公开,使用效率低下,特别是一些不必要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与老百姓对公共产品的预期心理产生巨大反差。甚至某些地方政府干预执法,越权审批减免税,严重影响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一)建立税收信用管理法律体系

1.重视税收基本法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税收信用立法体系。首先,为了严格惩戒市场经济中的失信行为,当务之急是尽快完成税收基本法的外部构架,即对失信现象的界限划分、惩戒的具体方式以及惩戒的程度。其次,税收立法力度加大化,税收立法级次提升化,税法权威、税收立法信用提高化。

2.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税号和社会保障号合一是世界通行的做法,除了出于好记的原因还有更深刻的意义,这象征着因为你向政府、向国家纳税,所以政府向你提供社会保障的逻辑关系。其实这种税务代码制度在西方国家早就普及了,即国家为每个人编制一个唯一性、终身性的税号。由于我国具体国情,这种税务代码制度还没有实现全面覆盖。鉴于它对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创造性意义,我们应该继续推进它的覆盖面,以便互联网技术能更好地管理个人贷款、偿债、纳税等情况。此外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和宣传也很重要,围绕着信用原则,建立社会道德评价标准,规范一切社会行为。

3.建立税收失信处罚机制

纳税人的行为应与自身的信用等级直接挂钩。若纳税人过去有偷漏税等违法犯规的不良情况,最直接的后果就是降低他的信用等级,并且不能以任何物质利益来替换这种损失。同时可以延长对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的考察期,因为他们若在很短的时间内便转为正常信用等级的话,极低的惩戒代价会让其他人钻法律制度的空子,不利于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另外对于征税机关没有及时公布税收信息,或税收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纳税人可以利用媒介工具,促使征税部门的征税、用税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二)建立健全纳税人信用评估体系

1.建立个人税收信用制度

美国、意大利等西方国家为公民编制独一无二的税号,统一的税务代码制度对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作用。目前我们也建立了统一的个人信用实码制,即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和税号“三合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相当于是每个人都拥有了第二个身份证和经济护照。一旦纳税人具有偷漏税等不良纳税行为,其纳税信用等级就会立刻被降低。最显著的优点就是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2.建立税收信用中介机构

发达国家在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中十分重视中介组织的调控作用,这为改善我国的税收信用环境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通过对企业和个人资信方面的具体资料的掌握、剖析和评估,确保反映其信用的实际状况。要大力发展民间信用评估中介机构这一“第三只眼”,能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为建立健全税收信用体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3.建立税收信息管理网络体系

目前内部连接基本属于封闭状态的税收信息管理网络只能满足税收征管的一般需要,由此产生的“信息短路”现象,必然造成信用的失真。如今税收征管层次越来越高,为了满足其需要,开放性的信息管理网络系统是必不可少的,在未来的税收信用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从而实现信息普及化和网络直接控制。利用媒介或互联网数据可即时查询得知。这样客户在业务上能很快做出明智的选择,税务、海关、银行、保险等部门也能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纳税人再次失信。

(三)建立和完善征税人信用制度

我国偷税漏税的现象屡见不鲜,究其根本确是征税部门没有尽职尽责,不但没有尽到服务纳税人的职责,反而大多以“税老大”相称。

首要任务是从征税人的观念入手,加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并杜绝政府官员不良作风,建立一种相对轻松的合作式的税务管理,更易于提高效率和实现征收目的;其次,在征税过称中要严格执行责任制度,权力责任一一对应,可以以书面形式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合理分工,最终实现责权统一;然后,要严格加强对税务干部违法惩罚力度的管理。处罚力度大了,税务干部就会减少设租,纳税人的寻租活动也会大大减少;最后,按时纳税虽说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义务,只有在征税部门合法征税,并合理用税的情况下才能提高纳税人对其的信任度。要保证其合法性,除了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内部监督以外,还要完善法律救济、强化外部监督。最有效的途径是,实行排除行政权力干扰的真正法治意义上的司法救济。税收行政部门内部的制度划分的越严格,司法机关执法的自由度越高,税务机关利用职权、占取纳税人利益的机会将越少,这样税收信用在纳税人心中的份量也就越高。

(四)建立和完善用税人信用制度

第一,用税公开化。严格监督政府征税的全过程,跟踪调查税收使用情况,让纳税人对税收的最终用途了如指掌。

第二,用税高效化。集中力量干大事。要坚持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所建基础设施要最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为经济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第三,用税规范化。贪污腐败造成的损失最终还是要由纳税人交纳税款来弥补,贪污腐败行为会造成社会公众利益的大量流失。为了保证纳税人的合法利益,我们必须要严惩贪污腐败等违法乱纪行为,保证税款规范使用与安全,实现为纳税人服务的愿望。

第四,用税合理化。从公共管理角度看,纳税人在公共产品的供需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用税人必须以公共利益为重中之重,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纳税人心理失衡,根本原因是公共服务产品有缺陷,因此根本对策是依法用税。

总之,税收信用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意识是关键,如何加强纳税人、征税人和用税人这三者的思想道德建设,如何奖惩结合,本文从经济学原理角度给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税收信用缺失导致的不良影响,保证经济的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1]Cagan.p.The Demand for Currency Relative to the Total MoneySupply.[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66(1958)302-328.

[2]道尔顿.财政学原理[M].周玉津,译.台湾:正中书局,1969.

[3]威廉·配第.政治算数、配第经济著作选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4]北野弘久.税法学原理[M].陈刚,杨建广,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5]西蒙·詹姆斯.税收经济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6]邹自钦.试论税收信用 [N].北京:中国税务报,2002-02-10(02).

[7]于凤丽.优化环境.诚信纳税的必由之路[J].税务研究,2004(4):77-78.

[8]马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与建立征信国家[J].长春税务学院学报,2006(10).

[9]王志荣.以税收契约为逻辑起点看诚信纳税[J].税务研究,2007(1).

[10]孙杰.完善我国税收信用体系的构想[J].2012(4).

[11]蔡昌.税收信用论-基于产权和税收契约视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方晓]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7-0089-03

收稿日期:2016-04-27

基金项目:江苏省扬州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重点项目(X2015800);江苏省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重点项目(201511117005Z)

作者简介:王莹(1993-),女,江苏宿迁人,本科学生,研究方向:金融学、财税学;黄馨怡(1995-),女,江苏扬州人,本科学生,研究方向: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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