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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审内控

2016-12-28王婧文编辑李淑玲

中国外汇 2016年15期
关键词:制度

文/王婧文 编辑/李淑玲

优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审内控

文/王婧文 编辑/李淑玲

近年来,外汇局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将大部分事前审核业务交由银行依据“展业三原则”办理,转而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事中事后监管是顺应我国涉外经济和外汇收支形势变化的重大外汇管理模式变革,在对各个外汇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同时,赋予了外汇管理内审内控全新的工作内容,同时也对内控监督检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存在的内控问题与风险

配套制度建设尚需完善

目前,事中事后监管所需的技术条件,包括监管方法和运用平台已基本具备,但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要件尚未建立。一是现行的事中事后监管框架中缺少机构和岗位职责设置等方面的制度保障,导致组织框架与现行监管要求不匹配。二是现行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散落于货物贸易、资本项目、国际收支申报等法规之中,而缺少统一的法规制度。如外汇局强调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必须遵循“展业三原则”,但这一要求往往散见于各类文件中,没有一个专门的文件来规范和细化银行遵循“展业三原则”的具体要求。三是监管流程、监管程序等缺少明确的操作标准,执行中缺乏规范性。内控制度的不健全,直接导致基层外汇局在一些问题处置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规范程度不高,存在内控风险隐患。比如在货物贸易外汇监管对违规企业的处理问题上,可以将此类企业降为B或C类,也可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不同的办理人员会采取不同的裁量,并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处置程度受经办人员主观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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