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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2016-12-28刘建英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34期
关键词:责任法车主机动车

刘建英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四川 崇州611230)

1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近年我国车辆保有量迅速增加,交通状况极大发展,人民收入水平也相应提高,社会上存在大量的车辆借用活动以及租赁业务、代驾业务等形式丰富多样的经济活动,导致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是很普遍的一个事情,因此,当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应该怎么确定责任主体与赔偿责任问题,牵扯到赔偿和责任问题就复杂多了。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对此类交通情况进行责任负责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施行为给责任的概念界定提供了有利的参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章为交通事故责任的专题,对以上所述的交通事故明确的规定和阐明了详细的观点,有了强有力的支撑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在这一问题上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即因租赁或者借用等情形机动车车主与使用人,不是相同人的情况下,出现交通安全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完全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予以赔偿。不足的赔偿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进行赔偿;车主对交通事故造成潜意识的损害,例如:有发生过错行为的,车主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也可以说,在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出借或出租给别人使用,若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并不必然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而还要看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具有过错。对车辆所有人,过错的判断也是审理案件的主要关键点。不可忽视的因素,审理人员应当重视。

2 “过错”的几种形态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过错”包括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

一般过失是指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因而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导致事故的发生。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或者出租车辆的过程中,存在一般过错行为的,并不是必然导致的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还要分析机动车车主的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从根本来说,车主的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没有直接的关系,则不必承担责任。

重大过失也是过错责任的一种,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有正常行为能力的责任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存在一种侥幸心理,因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过失。例如,车主没有履行应当采取的审核责任及义务,在出借或出租前没有完全咨询和盘问、核查机动车使用人员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还要车主在明知或者应知使用驾驶的路段属于危险区域,机动车使用人不具备驾驶风险能力评估,出借或甚至是出租;或者明知机动车使用人借用或者租用车辆承载危险品,但是却没有盘问和审核等。在这种问题的情况下依然出借或出租车辆,则可以认为车主对事故的发生是存在着过失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3 具体情况分析

(1)出租、借用:只要发生保险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实际使用人、有过错的所有人承担责任。在该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过错的内容应当谨慎判定,如:车主应尽必要的审查义务,有没有驾驶资格证,驾驶人是否具备驾驶能力,车况是否存在隐患等其他因素。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在与出租和出借。一般而言,租赁是有偿的,出租人所承担的主要义务要高于出借人。因为,在出租的情形下出租人一般应该从是出租车公司,防范交通事故风险比较专业,风险意识比较强,而借用则不同。

(2)挂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该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如果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3)车辆被盗窃、抢夺等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因为机动车所有人被迫失去对车辆的控制,故应当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2条明确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已经无法享有机动车辆的运行权力,还丧失了对该车辆支配权,发生交通事故与其车辆所有人没有任何关联,对所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没有任何责任。所以,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盗窃,抢夺,抢劫行为的人承担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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