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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董事责任

2016-12-28杨未未

市场周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信息

杨未未

论我国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董事责任

杨未未

随着一系列造假事件的浮水,人们已认识到治理证券市场的必要性。虚假陈述等舞弊手段虽然存在很高的法律风险,但其所带来的高收益还是让许多上市公司趋之若鹜。我国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案件层出不穷最根本的原因是制度缺乏足够的威慑力,违法成本较低。因此,文章通过对虚假信息披露责任主体之一——上市公司董事的心理披露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明确董事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董事责任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证券发行、交易市场及相关领域中具有披露责任的主体或者行为人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以及相关活动的信息披露过程中,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性的虚假、误导、遗漏或者不适当披露的情形,从而导致投资者在不知晓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或交易活动的决策①郭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及其民事赔偿责任—兼评最高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J].法学家,2003(2):37-46.。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又称作虚假记载,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一种情形,即虚假陈述的主体为上市公司,其在公开的文件中将一些本身不存在或者本身存在的内容,虚假向公众公布或者刻意隐瞒,以信息公开的格式和方式向公众公布②冯童.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D].授学位地:郑州大学,200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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