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问题探析*
2016-12-27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财会通讯 2016年22期
关键词:企业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李 强
司法会计鉴定问题探析*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李强
一、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国近十年司法鉴定发展的顶层设计。但《决定》未将司法会计鉴定纳入国家统一登记管理,之后也未根据《决定》授权补充纳入,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一直由各级人民法院采用对外委托名册制度的方式进行管理,纳入名册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多为会计师事务所,绝大多数法官和诉讼参与人也认为司法会计鉴定人就是执业注册会计师。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分为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两类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学界将前者称为鉴证业务,后者称为非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执行的鉴证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注册会计师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执行司法会计鉴定,属于鉴证业务还是属于非鉴证业务,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对判定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和鉴定意见性质具有重要影响。《决定》将司法鉴定界定为“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从这一定义及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社会认知来看,司法会计鉴定从性质上首先不属于审计,也就不属于鉴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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