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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补偿制度现状及对策探讨

2016-12-26卓建仙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25期
关键词:现状对策

卓建仙

摘要:

消防行政补偿制度作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但目前仍然存在诸多不尽合理之处;分别从立法、补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方面较为全面的分析了消防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根据存在的问题,从制度立法、补偿原则以及司法救济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消防行政补偿制度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消防行政补偿;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5.060

1前言

行政补偿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行政赔偿立法,行政赔偿的有关规定分散在各类法律、法规或标准中。作为中国行政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赔偿制度,与消防行政补偿制度有相似的情况,从而致使在消防行政补偿的具体实践中,难以合法、合理、客观的对相对人进行有关消防行政补偿。

2消防行政补偿

2.1相关概念

作为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方式之一的行政补偿,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消防行政补偿作为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在消防行政执法或抢险救援过程中,公民财产的保护以及合法权益的救济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消防行政赔偿制度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合法权益的相对合法权益相对损害的过程中,或者公民个人协助消防行政主体执行公务或灭火而使公民个人利益遭受损害时,由消防行政主体依据相关法规对相应人员给予对应的利益补偿的制度。

2.2行政补偿的界定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补偿的判定条件可简述为以下三点:

(1)行政补偿的前提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合法。

(2)行政补偿的原因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行政补偿的义务主体为行政主体。

3消防行政补偿现状

在我国,消防行政补偿制度在消防工作中的贯彻实行,起步相对较晚、发展较为缓慢、应用不够广泛。同时行政补偿制度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补偿程序相对混乱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消防行政补偿制度的落实,影响了消防工作合法、公平的开展。

3.1立法方面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已建立多年,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多为单行法律,缺乏统一性。同样在消防行政补偿制度中,这些法律条款过于笼统、简明,难以掌握和具体实施,如有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相应补偿”、“应当补偿”、“适当补偿”等,对相应的补偿范围、补偿主体、补偿标准等没有明确规定,给消防行政补偿的规范执行带来了不便。

3.2补偿范畴

赔偿范畴是行政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确立合理、客观的赔偿范围才能从制度上减少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目前,我国消防行政补偿制度范围的确定,主要依据相关单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指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公共利益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补偿。

《人民警察法》第34条规定:公民、组织帮助人民警察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9条规定:单位专职消防队、自愿消防队参加消防单位以外的消防所使用的消防器材、设备、设备等,由人民政府对火灾发生的情况进行补偿。50条规定:因参加消防、抢险、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依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和养老保险。

《物权法》第44条规定:由于抢险救灾的迫切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征用单位和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购置的不动产或动产,应退还给征用者。单位或个人在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坏或者丢失的,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3补偿主体

按照“受益者补偿”的指导原则,消防行政补偿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维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一旦出现侵权行为时,补偿主体只能是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在实际中,日常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引起的涉及补偿的,应由当地政府承担补偿责任。而在灭火救援中涉及的行政补偿问题,按照“受益者补偿”原则,行政补偿主体并不一定是人民政府。当受益者是起火单位时,起火单位要承担一部分由灭火救援引起的其他相关人员合法利益受损的补偿。然而,结合实际情况,虽然起火单位获得了一部分灭火的利益,但总体上说,起火单位也是遭受损失。让一个本身就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再承担补偿主体责任有些不人性化。此时就需要明确在灭火救援中的补偿主体,可以是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和受益单位共同组成。因此,在确定政府为灭火救援补偿主体时,需要充分考虑和衡量实际情况,以便确定合理的行政补偿主体,最终达到维护被侵权者的合法利益。

3.4补偿标准

消防行政赔偿标准是基于消防行政执法,行政相对人确定赔偿数额的实际损失的标准。它是行政补偿得以实现,受害者所遭受损失得以客观补偿的重要依据。没有补偿标准,则补偿数额以及范围无从计算,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行政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通常都是由补偿主体参照相对人的损失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偿。

4消防行政补偿对策

4.1制定法律法规

相对于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够明确。尽管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建立的时间不短,但至今却仍没有出台一部类似《国家赔偿法》的行政补偿法律法规。常见的行政补偿规定散布于各种单行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正由于这些补偿制度的过于分散,相互之间缺乏统一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操作难度比较大。因此,制定出台一部切实可行的《行政补偿法》显得迫在眉睫。

4.2坚持科学的补偿原则

行政补偿原则完善行政补偿制度,行政指导的实践具有重要作用,行政补偿的指导原则和目标是完善行政补偿制度的体现和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必须明确和遵循的准则。但我国法律却至今仍未对其作统一的规定。

常见的比较科学的补偿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

(1)人权保障原则。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以及需要由公民的一种特殊利益的个人做出“牺牲”时,国家需要行政赔偿来弥补个人的利益,使其与“牺牲”的个人利益适当平衡,从而实现对社会中的人权的保护。

(2)公平、合理原则。按照“受益者补偿”原则,有关人的损失,由公众承担,并由国家财政国库的损失予以补偿。行政赔偿不能太多或不够,要保证公平合理。

(3)公开性原则。公开法律程序可以保证赔偿结果的合法性。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的法律。公开程序被认为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标准,且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和保证。因而,在实行行政补偿过程中需要有公开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4.3完善补偿司法救济

鉴于目前我国消防行政补偿制度的不完善性,需要把司法救济作为消防行政补偿制度重要的救济手段,才能保证公民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能得到有效的行政补偿。当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行政补偿得不到实现,受害者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提出行政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

参考文献

[1]杨芸,鲁宽民.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中州学刊,2010,(1):9597.

[2]柯琳.浅析行政补偿制度的现状及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5,(5):4344.

[3]钟祖凤.我国行政补偿基本原则的探讨[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9,(5):3842.

[4]高锦田,白凤领.对我国消防行政补偿制度的思考[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4,(11):589590.

[5]刘颖.消防行政征用补偿初探[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3):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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