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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代驾发生事故,消费者为何维权难

2016-12-22尤德卫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47期
关键词:代驾经营者司机

尤德卫

网约代驾是“互联网+”的商业模式,代驾经营者的性质到底究竟该如何界定?普通消费者很难弄清楚。虚拟经济具有低成本、快捷、范围广的特点,但同时对消费者也会带来权益保护上的困难。

首先,消费者寻找经营者难。网约代驾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的条件,只需在某地注册一家公司,业务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据我了解,即便是目前几个规模较大的网约代驾经营企业,也只在一个地方注册,其他开展业务的地区并没有另外注册办事机构。

其次,消费者自力救济难。网约代驾费用是通过移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进行的,一旦送达目的地,平台自动扣费,此种方式更多地保护了经营者对费用收取的安全。

第三,网约代驾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有将免除自己责任或责任转移至他人的非公平安排,加重了消费者的法律风险。由于网约代驾业务是互联网条件下的创新型业务,交易结构由经营者一方设计,经营者通过协议安排规避法律风险,在协议中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况较为普遍。如,经营者将自己定位为“信息提供者”,是“代驾司机”与“代驾消费者”的居间人,而将代驾司机定位为“代驾服务提供方用户”;再如,在“信息服务协议”中将驾驶风险(无论是驾驶员的原因还是第三方的原因)通过协议全部安排给“代驾司机”。

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政府应督促互联网企业的企业主体信息至少在其业务所涉地域范围内公开,平台与消费者、平台与司机的合同条款也应有专门政府部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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