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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炒作信用:病之深除之切

2016-12-22钱福佑

中国防伪报道 2016年11期
关键词:诈骗罪商家信用

文 钱福佑

关注炒作信用:病之深除之切

文 钱福佑

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在一些星级很高的网店选购商品,以为买的是广受好评的爆款,收到的却是以次充好的差货。这些名不副实的网店,可能就存在“炒信”问题。

炒信,指的是商家利用网络虚拟交易炒作信用的行为。由于网络购物的不透明性,购物者不能亲自接触商品,更不能身临其境体验服务,他们所能凭依的仅仅是网页上抽象、模糊的“用户评价”。“用户评价”能为消费者提供大致的优、良、中、差等评价,人们对商品的认知逐渐被简单量化,判断商品质量的方式发生改变,为“炒信”提供了些许便利。“炒信”能够大行其道,除了因网购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盲区外,快递业飞速发展、职业“炒信”成本大大降低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炒信”不是一小撮不良商家凭空想象出来的欺诈伎俩,它是网购缺乏严密监管机制和维权机制的产物,不经历一场伤筋动骨的变革,便不足以彻底消除这一现象。

“炒信”严重扭曲了电商的信用评价机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可以说,“炒信”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大毒瘤,也是电子商务领域典型的失信行为。随着“全民网购”渐成趋势,“炒信”已经威胁到新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炒信”的直接受害者显然是消费者,既然消费者的评价和体验是整个电子贸易大厦的基石,那么当消费者利益持续受损时,必将间接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正因为如此,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此次牵头,联合几大主流电商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施联合惩戒,有助于让败坏行业秩序的“炒信”者沦为“过街老鼠”。这种釜底抽薪之策,也有助于挤掉电商行业的数字泡沫。

从消费者利益出发打击炒信

在打击“炒信”过程中,要保护商业市场主体的隐私,保护商业机密,搞好信息安全保障。在发生错误的情况下还要建立异议投诉机制,还要尽快恢复信誉等,要保护有关市场主体的权益。

现在网络“炒信”的情况愈演愈烈,2016年3·15的时候曾经曝光了大量这方面的问题,可以说“炒信”行为关键是背后形成了灰色产业链,这是一个很大的治理上的难题,这已经威胁到新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中需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

为什么需要政府的参与?第一,各家平台之间有一定的竞争关系,既想合作,又有一种担心,希望政府发挥作用能够组织起来。第二,需要政府提供指导,提供信息的共享服务,国家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也要给平台企业依法推送,使他们提升反“炒信”的能力。

反“炒信”行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为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了净化市场环境而采取的一种行动。政府出来牵头,提供的恰恰是一种公共服务,是一种制度供给,这是有利的。

谈及平台企业在反“炒信”的过程中,会不会侵犯有关市场主体利益的问题。李聚合指出,第一,要保护商业市场主体的隐私,保护商业机密,搞好信息安全保障。第二,要联手制定好标准,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有序推进。第三,在发生错误的情况下还要建立异议投诉机制,还要尽快恢复信誉等等,要保护有关市场主体的权益。

严打炒信也是对电商的保护

如果继续容忍炒信等行为的肆虐,电子商务与网购的未来就会毁于一旦,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好评”就是生产力,“销量”就是生命线,这种指标与额度的刺激,既具备正能量,就是逼迫商家在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等方面下功夫;同时,也潜伏着负能量,就是很容易诱导商家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注水数据”等。炒信恰恰诞生于负能量的环境下,又不断增添负能量,形成恶性循环。

“凡是你能想到有交易评价的线上平台都存在刷单”刷单不可怕,就怕刷单产业化;炒信不可怕,就怕炒信常态化。“刷单”“炒信”,一些电商弄虚作假的手段以超乎想像的速度蔓延,迅速成为诸多电商的“惯有手法”,同时也成为“管用手法”,尤其是带动上下游企业(商家)的“加盟”,形成一条黑色利益产业链。刷单产业化,见证“劣币驱逐良币”,破坏整个电商行业的健康生态。

越是在电商呼风唤雨的时候,越是要觉察到潜在的危险与危机。一方面来自网购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形成倒逼之势,网购必须进入“薪常态”——以质量取胜,以信誉赢人,以服务竞争;另一方面“新零售”或正在酝酿之中——马云不久前表示,“电子商务”这个词可能很快就被淘汰,阿里巴巴从明年开始将不再提“电子商务”这一说法,因为这只是一个“摆渡的船”,未来10年、20年,新零售将取代电子商务这一概念,这是线上线下与现代物流结合在一起创造出来的新的零售业,这个模式将对纯电商和纯线下带来冲击。

打击“炒信”,既是对电商的保护,又是对电商的鞭策。网络消费渐成主流消费,这是技术进步与消费选择的必然,但是,处于亚健康状态的电商给网络消费埋下重大隐患。身上长着毒瘤的电商,注定长不大,即便有量也是“虚胖”。打击“炒信”贵在固守诚信,让信用经济成为“良币”,并且给予市场提供“良币驱逐劣币”的机会,让“良币”的市场地位显著提升,让“劣币”的市场空间逐渐萎缩,健康的电商才有生命力,创新的电商方能创“薪”。

打击炒信是维护社会诚信的内在需要

信用价值该怎么开发,不光是技术问题,也是需要主管部门、电商平台、商家共同回答的战略问题。信用不只是商家的招牌、商业的润滑剂,更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在商业信用能带来巨大经济价值的时代,商业信用值得“被很好地理解和管理”,将其工具化绝对是一种严重的短视行为。一个企业的信用越高,可以提供的产品、服务范围就越大,这在跨界竞争中是一个莫大的优势。而使用欺诈手段炒作得来的“虚假信用”,一旦暴露,只会失去人心,毁掉口碑,甚至危及整个商业信用体系。拿出刮骨疗伤的魄力,治理这个痼疾,才是正途。

守护信用文化,也是尊重一个社会基本的人际规则和价值观。从这个层面讲,打击“炒信”行为,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我们要维护的,不只是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只是行业生态,更是整个社会的诚信。

立法以严打炒信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牵头,联合几大主流电商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将违规“炒信”的电商纳入信用黑名单,让其失信的斑斑劣迹暴露在公众的聚光灯下。这种以信用惩戒“炒信”乱象固然可喜,但在当前全社会征信体系还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即使再严厉的信用惩戒,恐怕也会治标不治本,必须以法律手段才能解决彻底。不仅将专门提供刷评论服务的网站纳入信用黑名单,更要将其告上法庭,依法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行业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以法治之力,让“炒信”这颗“毒瘤”真正得到铲除,具有釜底抽薪的深远意义。

需要健全售后维权机制

无论是电商平台周期性的打击“炒信”,还是相关部门通过的意见、办法,都意在建构一种长期有效的防范机制,然而在“双十一”这样的特殊节点,不良商家依然有机可乘。“双十一”是全国范围内极富口碑的让利活动,可一些商家平时经营不善,却希望借此机会无所不用其极地猛赚一笔。如同许多消费者抱怨的:在“双十一”期间购买的商品常常质次价高,申请退换货又时常被以快递积压等理由搪塞、推脱,最终不了了之。消费者需要的是在面临不公平交易时能迅速获得赔偿的有效机制,相关政策对不良商家的后续处理当然有以儆效尤的作用,却解决不了被侵权人的燃眉之急。现实生活中,商家常常以“须收到退货才能退款”“货物已拆封”“商家事先未作此承诺”等理由拒绝赔偿,或许是所涉款额不多,不少消费者宁愿自认倒霉、息事宁人。然而长此以往,“炒信”必将消磨消费者的耐性,最终阻碍电子贸易的发展。

其实只要逐步建立健全售后维权机制,特别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健全赔偿先付制度、提供快速解决消费纠纷的“绿色通道”等,让时间和借口不再成为侵权的理由,许多问题便可迎刃而解,特别是在商家赔付风险大大提高的情况下,他们也会自觉收敛,逐步回归正轨。

链接:专车司机因恶意刷单被判诈骗罪

曾在2015年9月因恶意刷单、非法套取补贴获利,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的某打车平台专车司机王某、董某等4人,日前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各自缴纳罚金1000元。

此前,北京海淀检方也对利用同一打车平台进行刷单套现诈骗的常某提起公诉,按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四千元罚金,全部非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5年4月和8月,该打车平台分别向北京、上海公安机关报案:有部分账户异常,存在一人同时担当司机、乘客两重身份,出现多单司机与乘客账户重复、虚构打车交易的现象,公司怀疑可能有部分专车司机存在恶意刷单的行为。2015年9月,北京海淀警方与上海普陀警方分别以涉嫌诈骗罪对常某、王某等人进行了逮捕。

今年3月和4月,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和上海普陀区检察院分别对涉案人员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常某、王某等相关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每人人民币一千至四千元不等,所有非法所得全部发还被害单位。

此前调查发现,一些叫车软件都存在被刷单现象。据了解,某些打车平台反刷单是持续通过技术、大数据和运营规则提高刷单作弊门槛,设立奖惩机制并定期筛查,对发现有刷单作弊行为的专车司机进行处罚,并积极向公检法机关举报刷单行为。

据了解,“刷单骗补”已经不仅仅是道德或者违规问题,该种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及2011年4月8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数额较小的,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

海淀区检察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志泰表示,“犯罪嫌疑人先恶意注册账号获取打车平台发放的优惠券,然后虚构交易从平台套取现金,这个过程就完成了一次恶意刷单。这种恶意刷单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周振杰认为,“利用刷单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或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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