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被转让 也必须支付此前拖欠的工资等
2016-12-20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4期
■个人独资企业被转让也必须支付此前拖欠的工资
吴律师:
2015年1月,赖某投资、登记、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公司,我们则被招聘为公司员工。由于经营不善等种种原因,仅过了半年,公司便步入困境,并因此欠下我们共计13万余元的工资。鉴于半个月前,赖某悄悄将公司转让给了黄某并去向不明,我们不得不要求黄某受让后的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可黄某认为,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自己为投资人且获得批准,意味着原有公司已经消灭和新的公司已经产生,而我们被拖欠的工资,发生在公司原投资人赖某转让前,故我们无权向现在的公司索要。请问:该说法对吗?
读者:甘凤玲等11人
甘凤玲等读者:
虽然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且已经被转让,但你们仍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一方面,投资人的变更并不等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消灭或新生。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即尽管个人独资企业为“独资”,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可是,鉴于其同样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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