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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的灰色地带

2016-12-19本刊编辑部

新传奇 2016年20期
关键词:黑市移植手术供体

器官移植的灰色地带

在网络的推波助澜下,衍生出了一个人体器官买卖的黑市,无论受供双方还是中介,以及为买卖提供关键技术支撑甚至跳到幕前充当组织者的医务工作者,都是一个利字作祟。

近日,因患尿毒症、双肾衰竭,接受透析治疗的章永每周得去医院透析3次,病痛及高额的透析费让其特别想能换上一个健康的肾。然而,正规医院肾源紧张,充斥网上的“卖肾”信息,终于令章永动了黑市换肾的念头。2015年6月19日,45岁的章永在表哥张军的陪同下,被蒙着双眼带进了位于山东临沂的一个简陋的二层小楼,接受当时18岁的小玄的肾脏移植。但最终,因在手术中出现肺水肿继发呼吸循环衰竭,章永当场不幸去世。

章永事件经媒体报道后,一时引起舆论哗然,器官移植买卖再次成为公众话题。

猖獗,团伙化作案

事实上,人体器官黑市买卖已是公开的秘密,而且非常猖獗。

近年来,关于人体器官买卖的报道屡见报端,2011年甚至曾发生一则案例,一名曾有过卖肾念头的小伙子中途反悔,却被中介强行麻醉推上手术台,摘走一个肾,留下3万元。

2012年,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曾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1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这是迄今我国最大的一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目前已经核实涉案51枚肾脏器官,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检察官介绍,从寻找、供养卖肾人员,联络肾脏买家到承租医院、别墅手术摘肾,这个犯罪团伙组织、主导出卖人体器官的犯罪流程,规模之大令人咋舌。

主犯郑伟曾做过人体器官买卖的介绍人,但如果将器官供体直接介绍给受体,由后二者自行协调交易过程,介绍费最多不过1万元。郑伟因此受到启发,2010年春节,他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安徽省萧县某职业医生周鹏,直言肾脏买卖利润大,并答应每做成一例手术给周鹏2.5万元用于各种开销。

身为医务人员的周鹏深谙此道,他出面承租了徐州市铜山县的一家乡镇医院手术室,并找来了专门负责外科手术的职业医生赵健、杨国忠以及麻醉师赵辉。郑伟打的幌子是,自己是北京某大医院的文职人员,与徐州方面技术合作建立一个透析中心并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尽管深知自己无论是技术还是资历都不可能有北京大医院来主动找自己合作,但在利益的诱惑下,赵健等人心照不宣,不再多问,积极配合郑伟的手术安排。

经查,从2010年3月至2010年6月,这个犯罪团伙在铜山县的这家乡镇医院共摘取了20多个活体肾脏,运往北京出售给尿毒症患者,而帮这些患者进行肾脏移植手术的不乏北京的一些大医院。郑伟的人体器官买卖生意越做越大,6月,在一次向北京运输肾脏的过程中,因为车祸,导致三个肾脏无法使用,由此,为了降低运输风险,郑伟开始筹划直接在北京建立一个摘肾基地,从肾脏移植手术的成功率考虑,就近手术也降低了手术风险。

3个月后,郑伟在海淀区颐和山庄租下了一栋4层别墅,花费50余万元建立起一个连抢救设备都没有的摘肾基地。这是一个名副其实的黑医院,甚至连护士服、隔离衣都没有,郑伟按照团伙中几名医生的要求陆续从徐州等地购买了所有摘肾手术所需的医疗器械。

这个犯罪团伙有专门的QQ群,在网络上寻找年轻的供体,以每个肾2万元左右的价格说服供体,而采摘的肾则以20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2010年12月,这个组织人体器官买卖的犯罪团伙被一网打尽。据涉案医生交代,黑医院每天摘除3至6枚肾脏不等,每次手术前,都由郑伟通知周鹏联系医生来京,术后再连夜送医生回车站、机场离京。

移植,紧缺的并不是技术

对常年研究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学者刘长秋而言,人体器官的黑市症结并不复杂——器官移植供体的巨大缺口是全世界面临的共同难题。在中国,每年大约有100万末期肾病患者需要进行换肾手术,每年约有30万例晚期肝病患者需要换肝手术,而能找到供体进行移植手术的不到1万例,绝大多数病人都只能在焦急的等待中走向生命的尽头。

肝肾乃至心肺的移植技术在国际上早已不是难题,中国的器官移植术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美国等发达国家。刘长秋介绍,中国是世界上开展器官移植最早的国家之一,现在已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器官移植国,当前世界上所有的移植技术几乎都能在中国进行,我国肝脏移植手术成功率达到99%以上。

合法的器官移植,供体来源有两种,即活体捐献与尸体捐献。前者,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移植条例》中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捐献者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者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后者,也就是尸捐,2003年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数字还是零,经过多年的努力,也才达到了每百万人捐献率0.03,与美国每百万人中有26.5人捐献器官,欧盟每百万人中有17.8人捐献的水平相差甚远。如此情况下,中国的器官需求矛盾更为突出。

因为涉及死刑犯器官捐献,中国长久以来也饱受内外压力。2011年,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中华器官移植杂志》撰文提及,截至2009年底,移植器官中有超过65%来源于死刑犯,其中有超过90%的尸体器官来源于死刑犯。

随着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中国在死刑判决上更为审慎,同年,《器官移植条例》颁布,并进一步规范活体移植中“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内容留下的非亲属间器官交易的漏洞,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理由进行器官买卖,器官更为匮乏。

“因此,在网络的推波助澜下,衍生出了一个人体器官买卖的黑市,无论受供双方还是中介,以及为买卖提供关键技术支撑甚至跳到幕前充当组织者的医务工作者,都是一个利字作祟。”刘长秋认为。

但黑市中,中介往往以没有任何伤害来游说潜在供体,实际上,供体术后还需要护理、药物调整、长期随访以及康复治疗。可惜在非法买卖器官的黑市中,这些统统没有,甚至供体拿到的区区2万元报酬连后期养病都不够。

疏堵结合

器官匮乏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但很多国家都存在秘密的人体器官交易,甚至存在国际器官走私团伙。刘长秋认为,鉴于我国目前人体器官买卖愈演愈烈,应该着手研究器官移植犯罪以及刑法应对策略。

大多数国家,人体器官的买卖及其相关的商业化操作都有着相应的罪名和量刑。如英国《人体器官移植法案》规定了人体器官买卖的犯罪,日本《器官移植法》规定了非法出售人体器官罪、从事人体器官买卖中介罪以及为获利而非法为他人实施器官移植罪等四项犯罪。

我国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已经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然而直至2007年才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且规定的是对人体器官买卖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当事双方按交易额的1至8倍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组织人体器官买卖的组织或个人,由于法律上的空白,相当一段时间,各地只能以非法经营罪量刑,非法经营罪主要指的是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与买卖人体器官的社会危害不可同日而语。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生效,新增“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增的罪名弥补了此前的空白,不过刘长秋认为还需要细化,惩处力度还要增加,如何制定科学而理性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刑事法律制度,使所有从器官移植这项技术中可能得到的利益都被限定在正当目的和法律程序所要求的限度内,而客观上又不对器官移植的正常发展带来阻碍,无疑已经成为立法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他对器官移植犯罪进行了系统研究,并进行了细分,建议增设“器官移植罪”,并在其中明确设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走私人体器官罪”、“非法从事人体器官买卖中介服务罪”、“商业存储人体器官罪”、“骗取他人身体器官罪”、“强制摘取他人身体器官罪”、“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等罪名。

刘长秋认为禁止人体器官买卖需要依赖法律、伦理以及行政调控等多方面的手段,而这些手段必须相互配合,共同在防范人体器官买卖犯罪方面发挥作用。光从法律上对器官买卖“堵”并不能简单解决问题,建立完善的器官捐赠体系,也就是“疏”,被公认为才是改变器官移植乱象的根本出路。

(《京华时报》2016.5.1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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