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制度
2016-12-17王东伟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
王东伟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论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制度
王东伟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是受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的前提,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工伤认定行为是典型的依申请行政行为,申请人在申请时限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受理。申请时限是申请时效制度的内容之一,它与申请行为、法律后果共同构成了时效制度。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制度仍然存在问题,比如时限的起算点问题、耽误制度不完善等,在实践中也引发了诸多争议,法律规定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确认劳动者的伤残或疾病是否属于工伤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这种行政行为的作出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申请为前提,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在行政实体法上,有效且合法的申请是作出依申请行政行为的必要实质要件。在行政程序上,有效的申请,其内容必须出自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的申请除具备行政程序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外,申请还必须具备有关申请的法定特别要件,例如法定方式、法定期限等[1]。申请的法定期限是行政程序中时效制度内容之一。行政程序法一方面要顾虑到人民权益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也必须在体现行政权特色的前提下,提升行政效能[2]。时效制度的设计也要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证行政效率原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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