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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统制下的文学文本
——以苏轼诗歌创作为中心

2016-12-17浅见洋二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文集言论苏轼

[日]浅见洋二

(大阪大学 文学研究科,日本)



言论统制下的文学文本
——以苏轼诗歌创作为中心

[日]浅见洋二

(大阪大学文学研究科,日本)

【摘要】在古代中国,知识分子的言论常与国家统治权力发生冲突,以《论语》为代表的儒家经典提出了冲突发生时的“避言”策略。苏轼在当时遭遇“乌台诗案”,他的大半生都面临着如何处理自我言论与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问题,其诗歌更是多在言论统制下创作的。苏轼有意识地在公众场合抑制以诗歌为首的言论创作活动,但私下里却反复地互赠书简及诗歌,形成了私密的文本圈域,带来了文学文本形态的多样化。文本在他人接受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会被曲解附会,甚至成为罗织罪名的依据,苏轼不得不利用“廋词”来避谤,这可以看作对儒家“避言”策略的继承,也形成了中国古代文学文本独特的私密圈域。

【关键词】苏轼言论统制私密文本廋词避言

一、 引言

在古代中国,从事言论活动的知识分子经常与国家统治权力发生冲突,乃至于因言获罪,遭受镇压。苏轼就是其中之一,他卷入北宋新旧党争,因诗得祸,受审御史台,史称“乌台诗案”。乌台诗案的审判结果是苏轼被赦免死罪,贬至黄州。黄州之后,其仕途亦屡遭弹劾,随后又被贬惠州,以及更为边远的儋州。当个人言论与国家权力发生冲突之际,知识分子应该如何应对?拙文《“避言”与“廋词” ——从〈论语·宪问〉与苏轼诗祸论中国言论与权力》*第9届中国宋代文学国际学术研讨会(2015年9月于杭州)提出论文。同会议论文集(综合卷)第202~211页。,曾以孔子及苏轼为例对上述问题有所阐述。本文将在此基础上,结合苏轼的诗歌创作活动,拟对北宋后期以诗歌为中心的文学文本的生成、接受、传播及解读情况,也即文学文本的社会生存形态加以考察。

二、“避言”的传统——以《论语·宪问》为中心

首先,试观《论语》中国家统治权力与思想言论关系的说法。例如《论语·宪问》云:“邦有道危言危行,邦无道危行言孙。”*以下《论语》的章句及古注皆引自《论语注疏》,《十三经注疏》本,嘉庆十三年重刊宋本,中文出版社1971年。据包咸注可知,“危”即“厉”,“孙(通‘逊’)”即“顺”。国家有道(道义、道德)之时,言行(言谈、举止)皆须严厉;国家无道,行为举止可以严厉但是言谈要谦逊。孔子此处的论述,可作如下观(此处笔者不谈“行”,而只说“言”):若国家实行善政,言论就相对自由,知识分子可以直接提出批判意见;与之相反,若社会政治黑暗,语言要适当谦逊,批判也应有所收敛,可以说在中国言论系统中,“危言”、“直言”与注意修辞和委婉表达的“言孙”、“曲言”是对立的。

面对道之不行的混乱政局,从事言论活动的知识分子或思想家们该如何应对?《论语·宪问》曾给予提示:“贤者辟世,其次辟地,其次辟色,其次辟言。”“辟”通“避”,即避开、疏远。此节从世、地、色、言四个方面论述贤者(即知识分子)与国家社会之间的隔绝关系。“其次”作为一种层叙法被反复使用,意在说明隔绝程度从高到低、隔绝范围从大到小的阶段性变化。

其中“世”应是所处时代的社会空间,“避世”(即“辟世”,以下无必要区分之处均用“避”字)意谓弃世成为隐者,也就是所谓的“隐逸”。“避地”可释为离开混乱的国土而移居他国,此处亦含有“亡命”之意。以往文献对此二者的解释基本一致,但对“避色”、“避言”的看法多少有些出入。三国时魏国何晏《论语集解》所引孔安国传、梁代皇侃《论语义疏》及朱熹《论语集注》均作如下解释:“避色”是看见君主有厌己之色时离君而去;“避言”是听到君主恶言离君而去,之后历代的解释基本都在此框架内。笔者基本赞同上述解释,在此附加一些个人见解:上述的“色”、“言”并没有限定在君主身上,将其解释为广泛的、他人的普遍姿态及言谈言论或许更为恰当。具体说,“避色”是隐藏自己的姿态而避开他人的“色”,不与他人尤其是恶人见面;“避言”是在他人面前回避言说,也就是说断绝与他人对话,停止公开发表言论,即中断言语交流。*实际上,笔者以上论述中的解释在金谷治译注《论语》的相关附注中已被提及。金谷氏有一段与前面引用的译文不同的解释:这一节包含着以“退避”为妙的道家思想。从这一角度来看,“避色”、“避言”是否可以理解为“从美人身边离开(美人から離れ)”及“止言(ことばをやめる)”之意(第204页)。虽然金谷氏将“避色”解释为“从美人身边离开”,远离女色的说法令人难以赞同,但是他对“避言”的解释却是值得关注的。“止言”可以理解为闭口不说话,不发表言论,即放弃言论活动,中断言语交流。

对《论语·宪问》篇进行如上解读时,《韩非子·说疑》中的一段话很值得注意:“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韩非:《韩非子》卷一七,《四部丛刊》本。《论语》的观点是站在知识分子的立场叙述的;而《韩非子》的观点则是从当权者或为政者的角度叙述的,他还列举几个不同阶段的方法来阐述如何控制这些反抗政治权力的知识分子。引文采用从高级到初级的顺序(即“禁心”到“禁事”的顺序)陈述,笔者在此采用相反的顺序分析:最后的“禁事”是禁止、限制人的行为,是最初级的镇压方式;中间的“禁言”是禁止言论活动;最后的“禁心”是钳制人的精神、心理活动,是最极端的镇压方式。

一般来说,对权力的反抗是通过以下步骤进行的。知识分子最先在心中萌生叛逆思想,此时心之所思还未表现出来,不久,所思转化为“言”的内容,进而变成“事”的活动来危害政治权力。所以到“事”的阶段才镇压是统治者的下策,在“言”的阶段相对容易镇压,从根源上切断叛逆之本的“禁心”才是上上策,同时也是最难的,因为心中的想法难以被察觉。

《韩非子》与《论语·宪问》在运用“层叙法”方面有共通之处,试将两者相关内容联系起来解读,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国家无道之际,知识分子心中批判的反权力思想不易察识,因而停留在心中隐秘的批判是较安全的。尽管《论语》中并无与“心”相关的记载,然而如果在《宪问》篇的“避言”之后加上“其次避心”,亦丝毫不让人觉得突兀。身处混乱之国首先应隐藏心中的想法,不被恶人察觉。在国家日趋混乱时就有必要进一步断绝与社会的联系,然而心中所想在与人交流过程中有可能会被人识破,就需要进一步地“避言”,即停止言语交流。然而即使保持沉默,依旧要现身人前,也有可能被视为危险,因此,接着需要“避色”,即中断与人交往,接下来须要“避地”直至“避世”。

知识分子作为以身献“言”之人,可以说是言论活动的主体。因而当知识分子与权力发生摩擦冲突,《论语·宪问》列举了应当采取的避世、避地、避色、避言等方法,其中最值得探讨的应是“避言”。除此之外还有诸多类似说法,如“谨言”、“闭口”、“噤口”、“绝口”、“慎口”、“咋舌”等,这些词语都有中断言语交流、停止言论活动或委婉表达之意。《论语·宪问》中“言孙(逊)”亦是如此,也就是说孔子认为在无道之国应避免直言,尽力“言孙”。

除《论语》外,中国古代还有诸多与知识分子言论相关的劝诫话语,如《春秋左氏传》成公十五年,春秋晋国谏臣伯宗之妻对他的劝告:“子好直言,必及于难。”*《春秋左传注注疏》卷二七,《十三经注疏》本。劝说伯宗“直言”会招致危险祸患,之后他果然因谗言被杀。另外,《管子·宙合》云:“贤人之处乱世也,知道之不可行,则沈抑以辟罚,静默以侔免。”*黎翔凤:《管子校注》,《新编诸子集成》,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19页。身处乱世的贤人应当如何守护自身及其思想言论?管子所说的“沉抑”、“静默”就是谨慎言行,使思想言论秘不外泄。《说苑·敬慎》载有孔子“三缄金人”、“金人缄口”的成语故事:

孔子之周,观于太庙,右陛之前,有金人焉。三缄其口,而铭其背曰:“古之慎言人也。戒之哉、戒之哉。无多言、多言多败。无多事、多事多患……。”孔子顾谓弟子曰:“记之。此言虽鄙,而中事情。诗曰‘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行身如此,岂以口遇祸哉”。*向宗鲁校证:《说苑校证》,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第258页。

陈述为了免于口祸,须要尽量慎言的观点,反映孔子倡导“避言”的言论观。上述“避言”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知识分子的言论状态,作为一种传统的规范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 苏轼与“避言”——言论统制下的文学创作

孔子是权力冲突中幸存下来的知识分子,所以应该有过“避心”、“避言”、“避色”的经历。不只于此,事实上他还有“避地”(离开鲁国辗转亡命他国)的经历,可以说他是中国最早亡命天涯的知识分子。在孔子之后,中国历史上还有诸多亡命者,但是秦汉之后并没有那么多。与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分裂的情况不同,秦汉之后中国的领土全部成为皇帝权力统治下的均质空间。由于亡命可能性的消失,“诗祸”、“口舌之祸”、“文字狱”等因言论获罪被贬的事件,开始变得引人注目,其中最值得注目的应是北宋苏轼的“乌台诗案”*关于“乌台诗案”等诗祸的研究,请参照沈松勤《北宋文人与党争》(人民出版社1998年)、萧庆伟《北宋新旧党争与文学》(人民文学出版社2001年)、内山精也《苏轼诗研究》(研文出版2011年)、涂美云《北宋党争与文祸、学禁之关系研究》(万卷楼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等。。

中国自古就有以诗歌批判权力的讽谏传统。如《毛诗·大序》云:“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曰风。”这种说法与其说是对诗歌批判权力的包容,倒不如说是鼓励诗歌的批判性,可谓“言论无罪”、“讽谏无罪”的典型。虽然与现在的“言论自由”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已然显示出当时中国社会的超前性。这一理念亦得到了宋人的普遍认同,相传宋太祖赵匡胤的遗训曾言“不得杀士大夫及言事者” (见《太祖誓碑》)*刘卓英点校:《宋稗类钞》卷一,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年,第1页。。这一刻石是否真实存在仍有疑问,姑且不论其真伪,由此或可推知宋王朝尊重知识分子,高度倡导言论自由。但是理念时常遭到现实的背叛,忠直的讽谏有时也会被政敌当作恶意的诽谤。

在苏轼的诗祸事件发生时,其友人张方平曾上书予以营救,《论苏内翰》*《乐全先生文集》卷二六,《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89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就引用《毛诗大序》中的“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作为依据,认为苏轼的诗歌真正继承了讽喻传统,而“讽谏无罪”,所以应将其赦免。实际上,这篇文章并未进献给朝廷,即便得以进献也应该不会产生什么实际效用。*据刘安世《元城语录》卷下(马远卿辑《几辅丛书》本)载,张方平命子张恕将《论苏内翰》进献给朝廷,张恕因愚懦害怕,并没有将此进献给朝廷。顺便说一下,刘安世认为张方平在文书中为苏轼辩护的方法是不恰当的,如果文书进献给朝廷,反倒会招来祸害。那么应当选用何种方式来辩护?面对这一问题,刘安世说如果用“本朝未尝杀士大夫。今乃开端,则是杀士大夫自陛下始,而后世子孙因而杀贤士大夫,必援陛下以为例”来辩护的话,那么神宗为了保护自己的名誉就有可能赦免苏轼。此处用了“未尝杀士大夫”之语,应是意识到太祖遗训的缘故。“言论(讽谏)无罪”的理念在“乌台诗案”发生之际也仅徒具形式,没有实质功效。总之,当时的知识分子被朝廷严格控制,他们的言论活动失去了自由。

言论控制下的文人如何处世?——问题的关捩应是《论语·宪问》中所说的“避言”,也就是自我控制言论。苏轼的创作及言论如何继承上述的“避言”传统,以下分三个时期详细探讨。

(一) 乌台诗祸前夜(熙宁年间)

首先,试观“乌台诗案”之前,神宗支持王安石实行新法的熙宁年间的情况。在被御史台告发之前,苏轼对“讽谏无罪”是否抱有纯粹朴素的信念,并由此通过言辞批判新法?从历史事实来看,情况绝非如此。从这一时期的诗歌创作可知,他对自身的言论发表极为慎重。当时新旧党派之争进行得如火如荼,旧党人士无论是谁都极为注意自身言论。实际上,掌握朝廷实权的新党已经让御史台对批判新法的言论加以全面监督控制。如《续资治通鉴长编》“熙宁三年(1070)四月壬午条”记载王安石曾云:“许风闻言事者,不问其言所从来,又不责言之必实。若他人言不实,即得诬告及上书诈不实之罪,谏官、御史则虽失实亦不加罪,此是许风闻言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5册,第5106页。由此可知,谏官及御史即使有“诬告”及“诈不实”的过错也不会被罢免,他们对言论的监督甚至到了可以不顾形式的酷烈程度。这种镇压言论的方针在普通官僚群体中广泛流传。如《宋史·陈升之传》云:“时俗好藏去交亲尺牍,有讼,则转相告言,有司据以推诘。升之谓‘此告讦之习也,请禁止之。’”*《宋史》卷三一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29册,第10236页。利用亲友同僚交流的书简进行“告讦”的风气兴盛,由此可见一斑。

在此情形下,苏轼及其周边的文人对谨慎发表言论有广泛共识。他们在诗歌或书信往来中多次提及此类忠告话语。以下,按时间顺序对此作一梳理。首先举出的是苏轼赠与刘攽的诗歌。熙宁三年(1070),刘攽因批判新法被贬为泰州(今江苏省泰州)通判。苏轼《送刘攽倅海陵》言:

不见阮嗣宗,臧否不挂口。莫夸舌在牙齿牢,是中惟可饮醇酒。读书不用多,作诗不须工。海边无事日日醉,梦魂不到蓬莱宫。秋风昨夜入庭树,莼丝未老君先去。君先去,几时回。刘郎应白发,桃花开不开。*冯应榴辑注,黄任轲、朱怀春校点:《苏轼诗集合注》卷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225页。

此诗的后半部分述说对先自己离都而去的刘攽的送别之情,末尾的“刘郎”指的是与刘攽同姓的唐代刘禹锡。众所周知,刘禹锡因参与“永贞革新”而被贬为朗州(今湖南省常德)司马,被召还回都后曾写下“玄都观里桃千树,尽是刘郎去后栽”的诗句,来歌咏玄都观的桃花,抒发久别京城后复归的感慨。苏轼在这里实际上是将刘攽比作与之有着相同境遇的刘禹锡。

值得关注的是此诗论述“口”“舌”的前半部分。苏轼言明当前须抑制言论,口舌的作用应以饮食为主,他还劝告刘攽要效仿阮籍“口不论人臧否”(嵇康《与山巨源绝交书》)的做法,以发言谨慎为良方。这也让我们明确得知,苏轼在熙宁年间已有“发言谨慎”的意识。

熙宁四年(1071),苏轼离开朝廷出任杭州通判。在此任上的熙宁六年(1073),苏轼在与友人钱顗唱和诗《和钱安道寄惠建茶》的末尾写道:“收藏爱惜待佳客,不敢包裹钻权幸。此诗有味君勿传,空使时人怒生瘿。”*④《苏轼诗集合注》卷一一、一四,第506、663页。当时钱顗也因批判王安石新法被贬秀州(今浙江嘉兴)。“有味”是从品茶时的“茶味”上来说的。后两句写他人可能会从此诗中读到某些言外之意而发怒,故有“勿传”之说。上述《送刘攽倅海陵》中提及的刘禹锡《玄都观桃花》诗,曾被当时手握朝廷实权的对立派视为满怀愤懑之作,刘禹锡也因而再度被贬。苏轼担心自己的诗也被他人尤其是对立派阅读之后,会给他及钱顗带来刘禹锡那样的危险。由此可见,此诗表现出苏轼的惶恐心理。

苏轼在杭州通判之后转任密州(今山东省诸城)知事,熙宁九年(1076)于密州作的《七月五日二首》其一云:“避谤诗寻医,畏病酒入务。萧条北窗下,长日谁与度。”④这是与同僚赵成伯赠诗的开头四句,歌咏了孤寂的地方官生活。首二句写为了避开毁谤而停止写诗,唯恐生病而戒酒。以“寻医”、“入务”将诗酒拟人化,并借此营造幽默气氛。其中第一句典出《新唐书·陆贽传》卷一五七(《旧唐书》卷一三九)“避谤不著书”,讲被贬忠州(今重庆市忠县)的陆贽为了“避谤”断绝与他人来往,也停止了公开著述活动。苏轼将“避谤”与“不著书”联系起来,可知他在效法陆贽,为了避开毁谤而停止写诗,不公开发表言论,但是他的“避谤”行为应是停止公开作诗,而并非是停止一切诗歌活动。毫无疑问,他一直保持与亲密朋友间的诗歌交流。

苏轼密州秩满后转任河中府(今山西省永济县)知事,熙宁九年(1076)十二月在赴任途中经过开封府,其间的诗作《刘贡父见余歌词数首以诗见戏,聊次其韵》云:

十载飘然未可期,那堪重作看花诗。门前恶语谁传去,醉后狂歌自不知。刺舌君今犹未戒,炙眉吾亦更何辞。相从痛饮无余事,正是春容最好时。*《苏轼诗集合注》卷一一,第500页。另外,关于此诗的创作时间有多种说法。《合注》认为作于熙宁六年。笔者此处从施宿《年谱》等说,作熙宁九年。《苏轼全集校注》认为作于熙宁八年十一月(张志烈﹑马德富﹑周裕锴主编:《苏轼全集校注》卷一三,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册,第1312页)。

要说明的是,此时朝廷不允许苏轼擅自入京,此后不久被调往河中府的转职取消,又被任命为徐州知事。此诗首句说明离开朝廷历任地方官的情况,第二句的“看花诗”一词亦引刘禹锡咏玄都观桃花之事,在这里苏轼认为他没能像刘禹锡那样回到京城,因而也未能写下《咏玄都观桃花》那样的诗。如上引在《送刘攽倅海陵》中苏轼将刘攽比拟为刘禹锡,而在此诗中他则把自己比作刘禹锡,这里似乎也暗示了危险的逼近。颔联讲在此境遇下自己的数首诗传到刘攽(当时担任曹州[今山东菏泽]知事)那里。由诗题可知,刘攽在看到苏轼这些被流传开来的诗之后,写诗寄给苏轼,因而才有了苏轼的这首再度唱和之作。

此诗最值得注意的是颈联,“刺舌”一句用隋代贺若弼之典。贺若敦临刑之际唤其子若弼,并引锥刺其舌告诫他要慎言(《隋书·贺若弼传》)。苏轼在之前的送别诗中反复劝告刘攽要出言谨慎,在这里主要责备刘攽不听劝告。“炙眉”即“灸眉”,意为烧灼眉头,典出《晋书·郭舒传》,郭舒曾因言语忤逆上司王澄而招致怨怒被其灸眉。苏轼借此典言其因为直言引起对立派的怨怒,或许还会受到惩罚,但他对此并不畏惧。尽管苏轼以洒脱的语言描绘赏春饮酒之乐结束全诗,但仍反映出当时紧迫的政治形势。从颈联可窥探出在这样的形势之下,苏轼已有发言谨慎的意识。*朱翌《猗觉寮杂记》(《知不足斋丛书》本)卷二,关于此诗颈联有“坡平生以语言得祸,畏之如此”的论述。

除此之外,作于熙宁十年(1077)的《司马君实独乐园》云:“抚掌笑先生,年来效瘖哑。”*③《苏轼诗集合注》卷一五,第714、715页。此诗是苏轼写给司马光的诗歌。当时司马氏逃离新党势力高涨的官场,幽居洛阳“独乐园”撰写《资治通鉴》。这两句意谓上天如果看到先生缄默不语的状态应会抚掌大笑,这虽是描写司马光“瘖哑”的窘态,但也反映出苏轼对自身处境的担心。另外,苏轼作于熙宁十年(1076)的《答孔周翰求书与诗》云:“身闲曷不常闭口,天寒正好深藏手。吟诗写字有底忙,未脱多生宿尘垢。”③还有作于元丰元年(1078)的《送孔郎中赴陕郊》亦有“闭口”之说:“讼庭生草数开樽,过客如云牢闭口。”*《苏轼诗集合注》卷一六,第770页。这两首皆是赠与孔宗翰(字周翰)的诗作。前诗写苏轼责备自身本应保持沉默却不能停止作诗;后诗写送孔宗翰赴陕州(今河南三门峡)时访客众多,苏轼警告他不要让言论招来批判。此二诗与上述诗作表达的意旨大抵相同。顺便一提的是,孙倬注(《集注分类东坡先生诗》卷二一)引唐代韩愈赠给被贬李绛的“接过客俗子,绝口不挂时事,务为崇深,以拒止嫉妒之口”*韩愈:《与华州李尚书书》,马其昶校注,马茂元整理:《韩昌黎文集校注》卷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228页。另,韩愈《崔十六少府摄伊阳以诗及书见投,因酬三十韵》诗亦云:“白头趋走里,闭口绝谤讪。”(钱仲联集释:《韩昌黎诗系年集释》卷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701页。)之句,来解释“过客如云牢闭口”,由此可见“闭口”的忠告很早就已出现在官僚文人集中。

由以上熙宁年间新法施行时发表的言论,可知他已经十分注意谨慎发言,并呼吁朋友也关注这一问题。从上面所举司马光的例子可知,当时不仅苏轼有这样的想法,他的朋友对此也有广泛共识。以下将以苏轼友人的相关言论,尤其是友人对他的劝告为例,来说明这一点。例如,熙宁初毕仲游《上苏子瞻学士书》有如下的记述:

孟轲不得已而后辨,孔子或欲无言,则是名益美者言益难,德愈盛者言愈约,非徒辞喜而避怨也。……愿足下直惜其言尔。夫言语之累,不特出口者为言。形于诗歌者亦言,赞于赋颂者亦言,托于碑铭者亦言,著于序记者亦言。足下读书学礼,凡朝廷论议,宾客应对,必思其当而后发,则岂至以口得罪于人哉。*《西台集》卷八,《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孔凡礼《苏轼年谱》(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194页)断为熙宁三年前后的作品。

毕仲游告诫苏轼不仅要注意口头言论,也要谨慎注意“诗歌”、“赋颂”、“碑铭”、“序记”等著述行为。此外,文同也对苏轼发出了类似的警告。叶梦得《石林诗话》卷中有如下一段记载:

文同,字与可,蜀人,与苏子瞻为中表兄弟,相厚。……时子瞻数上书论天下事,退而与宾客亦言,多以时事为讥诮,同极以为不然,每苦口力戒之,子瞻不能听也。出为杭州通判,同送行诗有“北客若来休问事,西湖虽好莫吟诗”之句。及黄州之谪,正坐杭州诗语,人以为知言。*叶梦得:《石林诗话》,何文焕辑:《历代诗话》,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417页。文同诗中对苏轼的忠告之语亦见于罗大经《鹤林玉露》(乙编卷四)、王应麟《困学纪闻》(卷一八)等著作中。

文同《丹渊集》*文同:《丹渊集》,《四部丛刊》初编本。并未载此处所言送行诗,且所附南宋家诚之跋文在引用上述《石林诗话》的基础上,还记载为了避开“党祸”,此诗有可能从文集中被剔除出去。

至此可见,苏轼等人在新法实施期间为了使以诗歌为首的言论活动不招来毁谤中伤,常常对作诗及发表言论怀有警戒之心。苏轼尽管有如此周到的戒备,最终仍以批判朝廷之罪被御史告发,也就是所谓的“乌台诗案”。在告发过程中,诗歌被当作主要的犯罪证据,具体而言有《送刘攽倅海陵》、《和钱安道寄惠建茶》、《刘贡父见余歌词数首,以诗见戏,聊次其韵》、《司马君实独乐园》这四首作品(除此之外的《七月五日二首》《送孔郎中赴陕郊》并不在指控范围之内)。朋九万《乌台诗案》*朋九万:《乌台诗案》,《丛书集成》初编本。记录了这一案件的本事,并收有苏轼承认有“讥讽朝廷”意图的供状。表达发言须谨慎的诗歌却被当作告发的证据,这不得不说是一个极大的嘲讽。

(二) 黄州贬谪时期(元丰年间)

苏轼从御史台被释放后作《十二月二十八日,蒙恩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黄州团练副使,复用前韵二首》,其二有“平生文字为吾累”句*⑤《苏轼诗集合注》卷一九、二○,第977、994页。,被贬后他已明确将“祸”界定为“文字”(以诗歌为首的言语活动)带来的灾难。被发配黄州的苏轼刚到不久就作《初到黄州》诗,言“自笑平生为口忙”⑤,这里的“口”的功用除了为生存摄取食物外,还包括进行言论创作活动。如果以后者为解读重心的话,可以发现苏轼在自嘲“诗祸”的同时亦有后悔之意。

萌发后悔之念的苏轼在贬谪黄州期间对作诗有所节制,反复强调发言须谨慎小心。此处选取这一时期有代表性的书简,以时间为序,举例如下:

轼自得罪以来,不敢复与人事,虽骨肉至亲,未肯有一字往来。……轼所以得罪,其过恶未易以一二数也。平时惟子厚与子由极口见戒,反复甚苦,而轼强狠自用,不以为然。(《与张子厚参政书二首》其一,元丰三年〔1080〕三月作)*孔凡礼点校:《苏轼文集》卷四九,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411页。

但得罪以来,不复作文字,自持颇严,若复一作,则决坏藩墙,今后仍复滚滚多言矣。(《答秦太虚七首》其四,元丰三年十月作)*《苏轼文集》卷五二,第1536页。

得罪以来,深自闭塞。……辄自喜渐不为人识,平生亲友无一字见及,有书与之亦不答,自幸庶几免矣。……自得罪后,不敢作文字。此书虽非文,然信笔书意,不觉累幅,亦不须示人。(《答李端叔书》,元丰三年十二月作)*《苏轼文集》卷四九,第1432~1433页。

某自窜逐以来,不复作诗与文字。(《与陈朝请二首》其二,元丰六年二月作)*《苏轼文集》卷五七,第1709、1713、1732页。

小诗五绝(引者注:《南堂五首》),乞不示人。(《与蔡景繁十四首》其十一,元丰六年六月作)*《苏轼文集》卷五五,第1664页。

见教作诗,既才思拙陋,又多难畏人,不作一字者,已三年矣。(《与上官彝三首》其三,元丰六年)*《苏轼文集》卷五七,第1709、1713、1732页。

今以奉呈,无令不相知者见。若入石,则切不可也。(《与苏子平先辈二首》其二,元丰六年)*《苏轼文集》卷五七,第1709、1713、1732页。

轼去岁作此赋(引者注:《赤壁赋》),未尝轻出以示人,见者盖一二人而已。钦之有使至,求近文,遂亲书以寄。多难畏事,钦之爱我,必深藏之不出也。(《与钦之》,元丰六年冬作)*《苏轼文集·佚文汇编》卷二,第2455页。

某自得罪,不复作诗文,公所知也。不惟笔砚荒废,实以多难畏人,虽知无所寄意,然好事者不肯见置,开口得罪,不如且已,不惟自守如此,亦愿公已之。(《与沈睿达二首》其二,元丰七年春作)*《苏轼文集》卷五八,第1745、1775页。

这些书简多陈述欲停止作诗,或即便作诗也不让外人看到的意图。特别是《答李端叔书》、《与蔡承禧》、《与苏子平先辈》、《与钦之》,皆明确说明希望对方不要将自己的诗、赋、书简等示人,与之前所举《和钱安道寄惠建茶》的“此诗有味君勿传,空使时人怒生瘿”,表现出类似的意旨。

在政治控制言论的环境中,官僚文人与苏轼互赠诗文章,或者保存其亲笔都被看作是危险之事。早在元丰二年,友人鲜于侁就收到如下忠告:“公与轼相知久,其所往来书文,宜焚之勿留,不然且获罪。”*《宋史》卷三四四《鲜于侁传》,第31册,第10938页。这可证明上述一系列的发言都是以这种状况为背景的。

(三) 元祐更化及其以后(元祐、绍圣、元符年间)

元丰八年三月,神宗驾崩,哲宗即位,宣仁太皇太后摄政。翌年,改年号为元祐。元祐年间旧党执政,推行“元祐更化”,这是一次重大的政治分界。不久旧党内部分裂,形成党派之争(即“洛蜀党议”),朝廷情势依然不安定。在此形势下,苏轼的言论仍有可能受到诽谤。事实上,在元祐年间及以后他还是经常因为文字或诗歌,反复受到批判和中伤。

对苏轼的重要弹劾事件是元祐元年(1086)及二年所涉“策题之谤”,苏轼提出的《试馆职策问·师仁祖之忠厚法神考之励精》*《苏轼文集》卷七,第210、211页。、《试馆职策问·两汉之政治》*《苏轼文集》卷七,第210、211页。,被作为批判的对象。厌恶朝廷政治的苏轼在元祐四年(1089)主动请求外任杭州知事。至元祐六年(1091),他写的诗歌也被列入批判的范围。元祐六年,杭州知事任期已满的苏轼被召回朝廷,历任中书舍人、翰林学士知制诰等官职。其间又受到御史中丞赵君赐、侍御史贾易等的弹劾(《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六三)。元丰八年(1085),从黄州归还途中作《归宜兴留题竹西寺三首》,其三的“山寺归来闻好语,野花啼鸟亦欣然”*《苏轼诗集合注》卷二五,第1279页。,被解释成庆贺神宗之死。不言而喻,这些说法毫无根据,且都是对立派为了陷害苏轼的妄加附会之语。面对这些诬告,苏轼上奏《辨贾易弹奏待罪札子》*《苏轼文集》卷三三,第935、937页。、《辨题诗劄子》*《苏轼文集》卷三三,第935、937页。等予以辩驳。太皇太后将赵君赐、贾易的弹劾断为无稽之谈,事件才被平息下去。同年秋天,苏轼再次请求外任颍州(今安徽阜阳)知事。宜兴题诗事件虽然对苏轼没有造成危害,但元祐八年(1093)宣仁太皇太后驾崩,哲宗亲政,当时政界发生的巨大变动使他再次以毁谤朝廷的罪名,先后被贬至英州(今广东省英德)、惠州(今广东省惠州)、儋州(今属海南省)。

在上述政治环境下,亲友告诫他要警惕言论,他自身也在书简中反复提及:

平生亲友,言语往还之间,动成坑阱,极纷纷也。不敢复形于纸笔,……自是刳心钳口矣。(《与王定国四十一首》其二十六,元祐六年八月,于开封)*《苏轼文集》卷五二,第1526页。

惟文字庶几不与草木同腐,故决意为之,然决不敢相示也。志康必识此意,千万勿来索看。…… 见戒勿轻与人诗文,谨佩至言。(《与孙志康二首》其二,绍圣二年〔1095〕冬,于恵州)*《苏轼文集》卷五六,第1681页。

公劝仆不作诗,又却索近作。闲中习气不除,时有一二,然未尝传出也。今录三首奉呈,览毕便毁之。(《与曹子方五首》其三,绍圣二年十一月,于恵州)*《苏轼文集》卷五八,第1745、1775页。

多难畏人,此诗(引用者注:次陶渊明《时运》韵诗)慎勿示人也。(《答范纯夫十一首》其十一,绍圣四年〔1097〕春,于恵州)*《苏轼文集》卷五○,第1457页。

与黄州贬谪期间一样皆陈述欲停止创作,或者提醒对方不要将诗歌传示给亲友以外的人。诸如此类的言论还有颇多,此处以绍圣年间苏轼在惠州给表兄(也是姐夫)程之才(字正辅)的书信《与程正辅》为例稍加阐发:

盖子由近有书,深戒作诗,其言切至,云当焚砚弃笔,不但作而不出也。不忍违其忧爱之意,故遂不作一字,惟深察。(《与程正辅七十一首》其十六,绍圣三年〔1096〕年正月)*《苏轼文集》卷五四,第1594、1597、1593、1599、1604、1605、1616页。

又子由及诸相识皆有书,痛戒作诗,其言甚切,不可不遵用。(其二十一,绍圣三年二月)*《苏轼文集》卷五四,第1594、1597、1593、1599、1604、1605、1616页。苏辙等人对苏轼作诗及公开发表诗作皆予以严厉告诫,但苏轼并没有完全停止作诗。上述《与程正辅》其二十一还载有“今写在扬州日二十首寄上,亦乞不示人也”;其十一(绍圣二年十一月)“某喜用陶韵作诗,前后盖有四五十首,不知老兄要录何者。稍间,编成一轴附上也,只告不示人尔”*《苏轼文集》卷五四,第1594、1597、1593、1599、1604、1605、1616页。;其二十六(绍圣二年三月)“二诗,以发一笑,幸读讫,便毁之也”*《苏轼文集》卷五四,第1594、1597、1593、1599、1604、1605、1616页。;其三十五(绍圣二年夏)“老弟却曾有一诗,今录呈,乞勿示人也”*《苏轼文集》卷五四,第1594、1597、1593、1599、1604、1605、1616页。;其三十七(绍圣二年六月)“不觉起予,故和一诗,以致钦叹之意,幸勿广示人也”*《苏轼文集》卷五四,第1594、1597、1593、1599、1604、1605、1616页。;其五十九(绍圣二年九月)“并有《江月》五首,录呈为一笑”*《苏轼文集》卷五四,第1594、1597、1593、1599、1604、1605、1616页。。诸如此类,皆言及赠诗之事,且附有勿传示他人的警告。

再看诗中的情况。试观元祐六年(1091)随赵君锡、贾易等人弹劾事件的终结,出为颍州知事的苏轼与赵令畤(字景贶)、陈师道(字履常)、欧阳棐(字叔弼)等亲密友人之间互赠的诗歌。如《复次韵谢赵景贶、陈履常见和,兼简欧阳叔弼兄弟》云:“或劝莫作诗,儿辈工织纹。”*《苏轼诗集合注》卷三四,第1696、1707页。用《诗经·小雅·巷伯》之语,言因为小人的谗言而遭到陷害。鉴于周围的谗言,被告诫不要作诗的他对这些告诫之语作何回应?另有同时之作《叔弼云,履常不饮,故不作诗,劝履常饮》言:“平生坐诗穷,得句忍不吐。”*《苏轼诗集合注》卷三四,第1696、1707页。意谓平生因写诗而陷入困境,所以现在即便得到好的诗句也忍耐着不表现出来,以戏谑的语言陈述当时的状况。

另外,罗大经《鹤林玉露》记载元符三年(1100)苏轼获许从贬所海南岛北归,当时郭祥正送给他的绝句云:“君恩浩荡似阳春,海外移来住海滨。莫向沙边弄明月,夜深无数采珠人。”*罗大经著,王瑞来点校:《鹤林玉露》乙编卷四,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88页。同样的记事亦见于王应麟《困学纪闻》卷一八中。此外,有一种说法将郭祥正此诗当成苏轼所作,其题为《移合浦郭功甫见寄》(见《苏轼诗集合注》卷四八,第2380页)。“弄明月”指的是从事诗歌创作等风雅之事,“采珠人”是指为了毁谤中伤他人刻意对诗歌进行穿凿附会的人。有鉴于此,所以郭祥正委婉地劝告苏轼停止写诗,但是他的《青山集》、《青山续集》皆未收此诗。这与上文提及文同《丹渊集》未载“北客若来休问事,青山虽好莫吟诗”的情况相同,虽然能确保是他们本人的创作,但因仅限于私下交流,所以未被载入诗集。

综上所述,可知在北宋中后期党争中,苏轼有意识地在公众场合抑制以诗歌为首的言论活动,实际上也是在践行《论语·宪问》所说的“避言”精神,“避言”传统超越千年在苏轼这里得以真正继承。当然,在他之前的中国士大夫阶层也在践行着“避言”这种传统的处世态度,上文提及的阮籍、贺若弼、陆贽及韩愈等人的言论与行为皆可佐证这一点。

四、 私密文本——言论统制下的文本形态

基于上述考察,接下来想要明确的是言论统制下的文学文本的生成、接受、传播到底以何种状态呈现。

(一) 文本的私人圈域

言论统制下苏轼及其亲友均在抑制以诗歌为首的言论活动,也就是自我控制言论,同时又反复地互赠书简及诗歌。上举书信及诗歌一直流传到现在,可知苏轼虽处处小心,但从未中断与亲友的交流,且也有不少亲友不顾危险与之继续往来。如元丰四年(1081)所作《答陈师仲主簿书》云:“自得罪后,虽平生厚善,有不敢通问者,足下触犯众人之所忌,何哉。及读所惠诗文,不数篇,辄拊掌太息,此自世间奇男子,岂可以世俗趣舍量其心乎。”*《苏轼文集》卷四九,第1428页。此简写友人陈师仲(陈师道之兄)冒着危险给苏轼寄赠诗歌及书简。与亲友的交流的例子,还有苏轼作于元丰四年(1081)的《杭州故人信至齐安》:

昨夜风月清,梦到西湖上。朝来闻好语,叩户得吴饷。轻圆白晒荔,脆酽红螺酱。更将西庵茶,劝我洗江瘴。故人情义重,说我必西向。一年两仆夫,千里问无恙。相期结书社,未怕供书帐。还将梦魂去,一夜到江涨(自注:江涨,杭州桥名)。*《苏轼诗集合注》卷二一,第1050页。

苏轼收到故友来信与赠物后写诗回赠,直率地表达对友人的感激之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相期结书社,未怕供书帐”一句所附苏轼自注:“仆顷以诗得罪,有司移杭取境内所留诗,杭州供数百首,谓之诗帐。”诗祸之际,有司命令杭州的相关人士供出苏轼仕杭期间的诗作,也就是所谓的“诗帐”。令人惊讶的是诗作再次被查处,他对被告发问罪之事并不感到恐惧,当然这些应是他在朋友面前放心言论的愉悦之词,多少含有游戏夸张的成分。

苏轼一方面害怕因发言被谤而有意控制作诗,另一方面仍与友人互赠诗歌。基于这一心理状态的认知,下举诗歌更具深意。元丰七年(1084)四月,苏轼从黄州量移至汝州(今河南省汝州),大约五年的贬谪生涯宣告结束。在前往汝州途中,客居泗州(今江苏省盱眙县)的他收到友人秘书少监孙觉寄来的墨,《孙莘老寄墨四首》其四言:

吾穷本坐诗,久服朋友戒。五年江湖上,闭口洗残债。今来复稍稍,快痒如爬疥。先生不讥诃,又复寄诗械。幽光发奇思,点黮出荒怪。诗成自一笑,故疾逢虾蟹。*《苏轼诗集合注》卷二五,第1251页。另外,程演注(《集注分类东坡先生诗》卷一二)将末句解释为“虾蟹善发疼养之疾”。

开端四句言因写诗获罪,所以听从朋友“停止写诗”的告诫,长达五年“闭口”不言。然而正如《答孔周翰求书诗》所言“身闲曷不长闭口,天寒正好深藏手。吟诗写字有底忙,未脱多生宿尘垢”那样,按常理本应“闭口”不言,但写诗对他来说已是反复累积之事,甚至是无法擦拭的“宿尘”。这次被量移汝州,一直被压抑的“宿尘垢”又死灰复燃,迄今为止一直想要挠抓的痒处终于可以尽情地挠抓了——他以惯有的幽默方式表达可以再次写诗的喜悦心情,亦反映了他被贬期间不得不“闭口”的无奈及苦闷。*表达这种苦乐的例子还可举,因苏轼之罪被牵连的苏辙在元丰五年因陈师道来诗而送给他的书简《答徐州陈师仲二首》其二所云:“子瞻既已得罪,辙亦不复作诗。然今世士大夫亦自不喜为诗,以诗名世者,盖无几人,间有作者尤足贵也。故仆每得其所为,辄讽咏终日,譬如新病喑人,口不复歌,闻有歌者,犹能手足舞蹈以自慰释”(曾枣庄、马德富校点:《栾城集》卷二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491页)。

再举几个实例来说明苏轼及其亲友在意识到紧迫的政治形势下,仍互赠诗歌进行交流的情况。如元祐四年(1089)出任杭州知事的苏轼与越州(今浙江省绍兴)知事钱勰间的诗歌交流,苏轼《次韵钱越州》曰:“年来齿颊生荆棘,习气因君又一言。”*《苏轼诗集合注》卷三一,第1554、1562页。“齿生荆棘”也就是“闭口”,意谓作诗须发言谨慎。“习气”是指坏习惯,暗示写诗创作。前面所举《与曹子方》第三简载有“闲中习气不除,时有一二”等陈述写诗“习气”之语,意谓虽然最近谨慎作诗,但是读到钱勰之诗又有了创作的欲望。他还在与钱勰的另一首唱和诗《次韵钱越州见寄》的尾联中言:“欲息波澜须引去,吾侪岂独坐多言。”*《苏轼诗集合注》卷三一,第1554、1562页。其中“波澜”是指世间(主要指官场)的倾轧,“引去”是指从官场退隐。关于末句,赵次公注云:“末句盖有所激,岂越州首篇有劝莫多言之意乎。”(《集注分类东坡先生诗》卷一九)这一说法颇有见地,钱勰可能规劝过苏轼要避免多言,而苏轼认为他的困境不仅是多言造成的,仅通过回避多言难以免去官场的倾轧,惟一的办法应是退隐(用《论语·宪问》的话来说,就是“避世”或“避地”)。正如赵次公所云,苏轼在这里采取正言厉色的态度将藏在心中的想法倾吐而出,也反映了抑制作诗实属无奈之举。

言论统制下苏轼及其亲友以私密方式进行诗歌或书信交流,对于诗人苏轼而言应不可能完全抑制诗歌的创作欲求。正如他在《自评文》中所说的“吾文如万斛泉源,不择地皆可出”*《苏轼文集》卷六六,第2069页。,擅于通过饶舌之口将巨大文才流溢而出的他在诗歌创作上应是如此,乃至更甚。从上述《孙莘老寄墨四首》其四所流露的喜悦之情,可以看出这种创作欲求。还有《次韵钱越州》谈到作诗的“习气”,也正因难以“罢诗”,他的众多作品才得以流传。*另外,苏轼《思堂纪》(《苏轼文集》卷一一,第363页)云:“发于心而冲于口,吐之则逆人,茹之则逆余,以为宁逆人也,故卒吐之。”又《密州通判厅题名记》(《苏轼文集》卷一一,第376页)云:“余性不慎语言,与人无亲疏,辄输写腑脏,有所不尽,如茹物不下,必吐出乃已。”这些论述均说明苏轼是一位直言不讳的率真之人。

苏轼作品得以广泛流传,他周边的士大夫群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时颇多友人曾尽力记录和保存过他作品的草稿。如元丰四年(1081),作于黄州的《答陈师仲主簿书》云:

见为编述《超然》、《黄楼》二集,为赐尤重。从来不曾编次,纵有一二在者,得罪日,皆为家人妇女辈焚毁尽矣。不知今乃在足下处。当为删去其不合道理者,乃可存耳。*《苏轼文集》卷四九,第1428、1429页。《超然》、《黄楼》二集是苏轼任密州及徐州知事期间的作品集。苏轼在此信中说,乌台诗案发生的时候家人将其作品焚毁殆尽,但是当时不知道陈师仲处还有余本。

上述绍圣二年《与程正辅》其十一亦载:

某喜用陶韵作诗,前后盖有四五十首,不知老兄要录何者。待稍闲,编成一轴附上也,只告不示人尔。

程之才(字正辅)有意收藏苏轼和陶诗。苏轼写信告知待编纂成集后再送给他,且劝程氏慎重保管,勿示他人。

另外,元符三年(1100)作于海南岛的书简《答刘沔都曹书》云:

蒙示书教,及编录拙诗文二十卷。轼平生以言语文字见知于世,亦以此取疾于人,得失相补,不如不作之安也。以此常欲焚弃笔砚,为喑默人,而习气宿业,未能尽去,亦谓随手云散鸟没矣。不知足下默随其后,掇拾编缀,略无遗者,览之惭汗,可为多言之戒。*《苏轼文集》卷四九,第1428、1429页。

虽然有“多言”之戒,但是“习气宿业”难改,依然不能停止作诗,作品被刘沔(刘庠之子)收录编成文集。苏轼的诗文就是在这样的交游圈内被记录、保存的,而且还能在他去世后,尤其在“元祐党禁”中得以留存并流传后世。

苏轼等文人表面上对公开的社会(主要是以朝廷为首的官僚社会)实行“避言”;实质上又以私密的形式推动作品的创作、解读、流传,他们的创作活动为我们展现了文学文本在私人领域内的生成、接受、传播情况。当然这种文本的圈域很早就已产生,却在苏轼身上体现得最为明显。从这个角度而言,苏轼的诗歌创作在中国的言论及创作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 墨迹、石本

文人创作作品,在形成文集的前一阶段的文本,特别是作者初拟并亲自书写的文本被称为草稿。狭义上的草稿是书写在纸上的文本,也就是所谓的“真迹”、“墨迹”、“手稿”、“草稿”等亲笔原稿。广义上,“石刻”、“石本”和“碑本”,也就是作者刻于石上的亲笔原稿(含拓本),都可称为草稿。

我们通常读的文人作品是被整理收录到文集的那部分,而未被载入文集或之前草稿的文本形态则很难见到。尽管中国古代文人的草稿原件能流传至今的极其有限,但事实上有颇多与文人草稿相关的文献资料留存下来,且有关草稿的记载大多见于宋代。*宋代是书籍的形态由写本(抄本)向刊本(版本、刻本、印本)转型的时代。据常识推测,从写本到刊本的转型使草稿存在的意义日趋减少。因为与刊本相比,草稿文本与写本之间带有亲缘性。如果对宋以后的时代也全部考察,情形大概就是这样发展的。然而,我认为若仅限于宋代则情形恰恰相反,还不如说刊本普及的结果使得人们将目光转向了草稿文本。尤其是在南宋编纂的苏轼、黄庭坚诗集的注释中,就存在大量有关苏黄诗歌墨迹、石本的记载,此现象在周必大编纂欧阳修文集时也能看到。关于这种现象的文献学、文学论的特质,拙论《由“校勘”到“生成论”——论宋代诗文集的注释特别是苏黄诗注中真迹、石刻的利用》*《东华汉学》2008年第8期,第1~35页。日语版见《东洋史研究》第68卷第1号,2009年,第34~69页。、《黄庭坚诗注的形成与黄〈山谷年谱〉——以真迹、石刻的利用为中心》*《中山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第24~37页。日语版见《集刊东洋学》第100号,2008年,第182~205页。、《宋代文本生成论之形成——从欧阳修撰〈集古录跋尾〉到周必大编〈欧阳文忠公集〉》*杨国安、吴河清主编:《第七届宋代文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48~359页。日本语版见《文学》,第11卷第5号,日本:岩波书店,2010年,第173~187页。,已有考察,兹不赘述。

上述拙论所示内容与本稿相关联的是:文集所收文本带有强烈的公共特质,反之,墨迹、石本等草稿阶段的文本则带有强烈的私人特质,原本是不外现的私密保存的文本。在揣度草稿文本的这一特质方面,朱弁《曲洧旧闻》卷四的逸闻值得关注:

古语云,“大匠不示人以璞”,盖恐人见其斧凿痕迹也。黄鲁直于相国寺得宋子京唐史稿一册,归而熟视之,自是文章日进。此无他也,见其窜易句字,与初造意不同,而识其用意所起故也。*《知不足斋丛书》本。

黄庭坚通过观察宋祁文章“窜易”的过程,而获得为文章秘诀。*关于宋祁《唐书》的稿本,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四(傅根清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57页)亦云:“宋景文公修《唐书》,稿用表纸朱界,贴界以墨笔书旧文,傍以朱笔改之。”指出宋祁稿本中存在改定痕迹的事实。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开头处引用的古语:优秀的匠人只让他人看玉而不让看璞,即不让他人看见玉的研磨作业过程。这里的“玉”、“璞”对应到文本状态,分别比喻的是最终稿及初稿,这也许是自古以来中国文人的基本创作形态。但是到宋代,文人开始关注那些原本不受重视的文学文本的改定过程。上述如实地反映了“璞”也即初稿开始被文人关注,并呈现公开化的宋代文学特质。

墨迹等文本只允许在私人领域中存在,文献中也屡次提及私密的内容不要公开言说。试举与黄庭坚诗歌墨迹相关的一例加以说明。黄庭坚曾作《有惠江南帐中香者戏答六言二首》*任渊注,黄宝华点校:《山谷诗集注》卷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67页。,苏轼对此有唱和之作《和黄鲁直烧香二首》*《苏轼诗集合注》卷二八,第1396页。,元祐初年,黄庭坚再度作《子瞻继和,复答二首》*《山谷诗集注》卷三,第68页。。关于此诗,黄(黄庭坚从孙)所编的《山谷年谱》卷一九云:

先生有此诗墨迹题云:“有闻帐中香,疑为熬蝎者,辄复戏用前韵。愿勿以示外人,恐不解事者或以为其言有味也。”因附于此。*吴洪泽、尹波主编:《宋人年谱丛刊》,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册,第3042页。

在《子瞻继和,复答二首》的墨迹,也即黄庭坚的亲笔原稿中,载有“愿勿以示外人,恐不解事者或以为其言有味也”之语,言明这是一篇很有可能引起他人误解的作品,且传达了他希望不要外示的意愿。与苏轼一样,黄庭坚在政治上同样身处不安定的状态,所以不得不尽力“避言”,这正是在当时新旧两党格格不入的微妙政局下所作的私密性发言。如上所述,在苏轼诗歌及尺牍中就有很多与之相类似的言论。

与黄庭坚类似,苏轼墨迹的流传情况也有文献记载。如南宋施元之、顾禧及施宿的《注东坡先生诗(施注苏诗)》中就有不少。《施注苏诗》中的注释,特别是题下注记载的“真迹”、“墨迹”或临摹的“石本”、“碑本”等参照例颇多(这些题下注完成于施宿之手)。且看绍圣四年(1097)被贬惠州的苏轼,与惠州知事方子荣、循州知事周言质之间交流的四首诗中所附的施注。首先,《次韵惠循二守相会》的题下注云:“‘阴’字韵四诗墨迹及惠守和篇并藏吴兴秦氏。”陈述之后列举的四首墨迹及方子荣的和篇均藏于吴兴的秦氏,在此基础上还有:

此诗云:“轼次韵南圭使君与循州倡酬一首。”……后题云:“因见二公唱和之盛,忽破戒作此诗,与文之。一阅讫即焚之,慎勿传也。”*《苏轼诗集合注》卷四○,第2095页。

现在流传的苏轼诗集中,诗题是《次韵恵循二守相会》,而墨迹中是《轼次韵南圭使君与循州倡酬一首》(“南圭”是方子荣的字)。另外,墨迹中还附有“因见二公唱和之盛,忽破戒作此诗,与文之。一阅讫即焚之,慎勿传也”等语,意谓打破“避言”的规戒写此诗,然后赠给周言质(字文之),并希望他阅后焚毁,千万不要传示他人。

第二首《又次韵二守许过新居》的题下注云:

先生真迹云:“轼启,迭蒙宠示佳篇,仍许过顾新居,谨依韵上谢,伏望笑览。”集本作“晓窗清快”,墨迹作“明快”。后题云:“一阅讫,幸毁之,切告切告。”*《苏轼诗集合注》卷四○,第2096页。再者,注文接着还载有“集本与后诗相连,题云《次韵二守同访新居》。以墨迹观之,非也。今析题为二”等语。

首先,墨迹与诗集中的题目不一致,或许是因为对方子荣与周言质的尊敬态度而改的题目。*实际上,苏轼赠此诗给方、周两氏时,应该会在题目上附加一些诸如此类的敬语表现。而在整理成为集本的阶段,敬语表现应会变为现行的简洁中性的表现。同样的现象在上文提及的拙论中已有所论述,私人文本的墨迹、石本等在向公开文本的文集转换的过程中被广泛看到。再者,与上篇一样,本诗也诉说希望阅读后将文稿焚毁的意愿。

第三首《又次韵二守同访新居》注中亦有:

墨迹云:“□□次韵南圭文之二太守同过白鹤新居之什,伏望采览。”后云:“请一呈文之便毁之,切吿切吿。”*《苏轼诗集合注》卷四○,第2097页。

与第二首情况相同,墨迹诗题中附有尊敬语,且有勿示他人的请求。

第四首《循守临行,出小鬟,复用前韵》注中载有:

石刻云:“请一呈文之便毁之,切告切告,蒙示廿一日别文之后佳句,戏用元韵记别时事为一笑。”末又云:“虽为戏笑,亦告不示人也。”*《苏轼诗集合注》卷四○,第2098页。注文开端载有“请一呈文之便毁之,切告切告”,衍文的可能性很高。

石本中亦附有由尊敬语组成的详细题目,末尾再次附带不要传示他人的忠告。

以上苏轼与方子荣、周言质等人交流诗歌的墨迹或石本,传示了一个信息——言论统制下的苏轼在努力“避言”。施宿的注释承接墨迹的记录,还附有如下评论:“每诗皆丁宁至切,勿以示人。盖公平生以文字招谤蹈祸,虑患益深。然海南之役竟不免焉。吁,可叹哉。”如其所述,这些文本传达了苏轼对“招谤蹈祸”,也即言论镇压的恐怖。这些言论的自由表达,也正是因为墨迹、石刻文本的私密性特质,才变为可能。*附带说明,明代吴宽《跋东坡墨迹》(《家藏集》卷五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云:“予尝见东坡所书九歌于吴中。今复从宪副夏公见此,笔意尤觉老硬。然东坡所为惓惓于正则者,疑皆在黄惠琼儋时书。观者必能会此意于纸墨间也。而其后岁月氏名皆不著,岂常所谓多难畏人者耶。”苏轼的墨迹中没有署名、创作日期等,是因为担心被他人读到。可以明确得知,墨迹确实属于私密的文本。

上文所举的尺牍中有颇多类似的说法,这些被称为尺牍的文本原本是一种私密性很强的文本,在中国传统文人集子中,这些文本是不被收录的。苏轼自编的《东坡集》中虽有设立“书”的分类,但是没有尺牍类。收入文集的文本是文人有意向社会展示,并想要留存历史的文本,自然而然地带有强烈的公开性,而尺牍的公开性比较弱,应不宜收入文集中。至南宋,尺牍才在文集的分类中占有稳固的位置。故北宋后期,以墨迹为首的草稿文本,只是在亲密友人间的私人领域进行传播。也正是因为草稿文本的私密性很强,才被作为与亲密的友人的通信手段频繁地使用。

五、 附会·酝酿·罗织·笺注——言论统制下的文本解读

苏轼尽力“避言”,仅在私人领域内创作、流传作品,但他的作品仍被当局看到,并被认为是“诽谤”、“讥讽”、“谤讪”、“讥骂”,成为告发的证据。除元丰二年(1079)乌台诗案时的《湖州谢上表》*《苏轼文集》卷二三,第653页。、元祐初年“策题之谤”时的《试馆职策问》等公文之外,其他均是以诗歌为首的文学作品*因为表达政见是官员的职责所在,所以之前苏轼对新法政策提出批判意见的奏议,如熙宁二年(1069)上奏的《谏买浙灯状》、《上神宗皇帝书》、《再上神宗皇帝书》(均载于《苏轼文集》卷二五,分别见第726、739、748页)等没有被列入乌台诗案的罪证。。朋九万所编《乌台诗案》中记载了各个作品如何带有“讥讽”意图,以及苏轼的供述等,其中有颇多牵强附会的解释。不可否认,在严厉审讯之下苏轼有可能被迫供述心中没有的意图。黄州被贬赦免后回到朝廷,苏轼于元祐三年(1088)写的《乞郡札子》对乌台诗祸作了回顾:

乃复作为诗文,寓物托讽,庶几流传上达,感悟圣意,而李定、舒亶、何正臣三人,因此言臣诽谤,臣遂得罪。然犹有近似者,以讽谏为诽谤也。*《苏轼文集》卷二九,第829页。

苏轼一方面陈述他自始至终都是通过诗文“寓物托讽”、“讽谏”的意图,但是这些意图却被理解成“诽谤”加以附会;另一方面他自身暂且也认同那些被附加上的解释,因为有的讽谏本来难免与诽谤有“近似”之处。

乌台诗案发生时,曲解作品的附会之语横行于世。其中一例是,叶梦得《石林诗话》卷上记载了围绕苏轼诗歌的解释,神宗皇帝与宰相王珪之间的一段对话:

元丰间,苏子瞻系大理狱。神宗本无意深罪子瞻,时相进呈,忽言:“苏轼于陛下有不臣意。”神改容曰:“轼固有罪,然于朕不应至是,卿何以知之。”时相因举轼桧诗“根到九泉无曲处,世间惟有蛰龙知”之句,对曰:“陛下飞龙在天,轼以为不知己,而求之地下之蛰龙,非不臣而何。”神宗曰:“诗人之词,安可如此论。彼自咏桧,何预朕事。”时相语塞。*何文焕辑:《历代诗话》,第410页。

被认为有问题的苏轼诗《王复秀才所居双桧二首》其二*《苏轼诗集合注》卷八,第391页。,并不在《乌台诗案》的告发之内。诗歌的内容是单纯的咏桧诗,而王珪硬推测这首诗有“不臣”之意,结果被神宗皇帝否定,在神宗看来,王珪的解释应是过于牵强附会。

先不管《乌台诗案》记载的“讥讽”意图的解释是否恰当,无可非议的是“乌台诗案”之后苏轼仍担心他的诗文被妄加附会。如元丰八年(1083),作于黄州的尺牍《与陈朝请二首》其二表达了对“酝酿”的担心:

某自窜逐以来,不复作诗与文字。所谕四望起废,固宿志所愿,但多难畏人,遂不敢尔。其中虽无所云,而好事者巧以酝酿,便生出无穷事也。*《苏轼文集》卷五七,第1709页。

“酝酿”意谓对作品毫无根据地任意添加解释,也可以说是一种附会。这种担心不久就变成不幸,如元祐三年(1088)三月,自请外任地方官(杭州知事)的《乞罢学士除闲慢差遣札子》云:

及蒙擢为学士后,便为朱光庭、王岩叟、贾易、韩川、赵挺之等攻击不已,以至罗织语言,巧加酝酿,谓之诽谤。*《苏轼文集》卷二八,第816页。

这是元祐元年及翌年,苏轼因“策题之谤”遭受弹劾而请求转任的请愿书,其中陈述了他所写策题被敌对者“酝酿”成“诽谤”。元祐三年十月写的《乞郡札子》(上文已述),关于“策题之谤”有“是以白为黑,以西为东,殊无近似者”等述说,上述《复次韵谢赵景贶陈履常见和、兼简欧阳叔弼兄弟》诗中的“或劝莫作诗,儿辈工织纹”,亦是如此。

与上述同样的发言还有很多,如元祐六年(1091)五月,从杭州召还后再次请求外任的《杭州召还乞郡状》云:

臣缘此惧祸,乞出连三任外补。……党人疑臣复用,而李定、何正臣、舒亶三人,构造飞语,酝酿百端,必欲致臣于死。……窃伏思念,自忝禁近,三年之间,台谏言臣者数四,只因发策草麻,罗织语言,以为谤讪,本无疑似,白加诬执。其间暧昧谮訴,陛下察其无实而不降出者,又不知其几何矣。*《苏轼文集》卷三二,第912~913页。

以及作于同年七月的《再乞郡札子》云:

臣未请杭州以前,言官数人造作谤议,皆言屡有章疏言臣。二圣曲庇,不肯降出。臣寻有奏状,乞赐施行,遂蒙付外。考其所言,皆是罗织,以无为有。*《苏轼文集》卷三三,第931页。

还有元祐八年(1093),黄庆基弹劾苏轼颍州知事期间的所作所为,苏轼对此予以辩驳,作《辨黄庆基弹劾札子》云:

今庆基乃反指以为诽谤指斥,不亦矫诬之甚乎。其余所言李之纯、苏颂、刘谊、唐义问等告词,皆是庆基文致附会,以成臣罪。只如其间有“劳来安集”四字,便云是厉王之乱。若一一似此罗织人言,则天下之人,更不敢开口动笔矣。孔子作《孝经》曰:“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此幽王之诗也。不知孔子诽谤指斥何人乎。*《苏轼文集》卷三六,第1015页。另外,引文中“劳来安集”见苏轼外制《李之纯可集贤殿修撰河北都转运使》(《苏轼文集》卷三九,第1111页)。李之纯是苏轼的同僚,在黄庆基弾劾的时候曾为苏轼辩护。

陈述黄庆基的弹劾是牵强附会之语。上述的“酝酿”、“罗织”、“附会”等均是他们凭借个人的解释来攻击苏轼的言论。

那么,弹劾、攻击苏轼言论的人以何种方式实施上述行径?考察北宋后期言论镇压的“酝酿”、“罗织”与“附会”,应注意“笺注”、“笺释”之法。以“车盖亭诗案”为例。此案发生于元祐四年(1089),元丰年间的宰相蔡确是新党重臣,旧党复权后遭贬,他在贬所作《车盖亭绝句》被吴处厚告发有诽谤朝廷之意,再次被贬至更加偏僻之地。当时蔡确诗被吴处厚附加“笺释”上交朝廷,成为告发的证据。*关于“车盖亭诗案”,详细请参金中枢《宋代学术思想研究》第六章“车盖亭诗案研究”(台湾: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9年,第345~424页)。

这里所说的“笺释”,也就是对《车盖亭绝句》诗歌意图的解释,现在看来完全等同于“酝酿”、“罗织”、“附会”。蔡确本人当然也认为那些是附会之语,并对吴处厚的“笺释”向朝廷提出辩解:

公事罢后,休息其上,耳目所接,偶有小诗数首,并无一句一字辄及时事。亦无迁谪不足之意,其辞浅近,读便可晓。不谓臣僚却于诗外多方笺释,横见诬罔,谓有微意。如此,则是凡人开口落笔,虽不及某事,而皆可以某事罪之曰“有微意”也。*《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二六“元祐四年五月戊寅”条,第29册,第10301页。

申诉了《车盖亭绝句》绝无诽谤朝廷之意,被“笺释”成为“有微意”完全是构陷的结果。

在“车盖亭诗案”前,苏轼也非常担心他的作品被附上笺注、笺释。“乌台诗案”刚发生不久的元丰三年(1080),他于《黄州与人五首》其二中写道:

示谕《燕子楼记》。某于公契义如此,岂复有所惜。况得托附老兄与此胜境,岂非不肖之幸。但困踬之甚,出口落笔,为见憎者所笺注。儿子自京师归,言之详矣。意谓不如牢闭口,莫把笔,庶几免矣。虽托云向前所作,好事者岂论前后。即异日稍出灾厄,不甚为人所憎,当为公作耳。*《苏轼文集》卷六○,第1846页。

为了躲避镇压尽力“闭口”。究其原因无非是一旦诗文问世,憎恨者就会对作品附加“笺注”作为攻击的材料。

另外,还有元丰四年《与滕达道五首》其二云:

自得罪以来,不敢作诗文字。近有成都僧惟简者,本一族兄,甚有道行,坚来要作经藏碑,却之不可。遂与变格都作迦语,贵无可笺注。今录本拜呈,欲求公真迹作十大字,以耀碑首。*《苏轼文集·佚文汇编》卷三,第2473~2474页。

为了躲避附加“笺注”的攻击,苏轼只写与佛教相关的文字。正如苏轼《与滕达道六十八首》其十五“但得罪以来、未尝敢作文字,《经藏记》皆迦语,想酝酿无由,故敢出之”*《苏轼文集》卷五一, 第1480页。所述那样,只有与佛教关联的著述才可以避免被“酝酿”。*苏轼《与郑靖老四首》其二(《苏轼文集》卷五六,第1675页)亦载:“众妙堂记一本,寄上。本不欲作,适有此梦,梦中语皆有妙理,皆实云尔,仆不更一字也。不欲隐没之,又皆养生事,无可酝酿者,故出之。”陈述写养生之事也能逃避“酝酿”。反之,与佛教、养生等相异的文学文本则容易招致危险。

实际上围绕苏轼的乌台诗祸,《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还有一段传闻:

沈括集云:“括素与苏轼同在馆阁,轼论事与时异,补外。括察访两浙,陛辞,神宗语括曰:‘苏轼通判杭州,卿其善遇之。’括至杭,与轼论旧,求手录近诗一通,归则签贴以进云:‘词皆讪怼。’轼闻之,复寄诗刘恕戏曰:‘不忧进了也。’其后,李定、舒亶论轼诗置狱,实本于括云。元祐中,轼知杭州,括闲废在润,往来迎谒恭甚。轼益薄其为人。”*《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元丰二年十二月庚申”条,引王铚《元祐补录》,第21册,第10页。

沈括在苏轼杭州通判期间的诗中附加“签贴”,然后上交朝廷告发他有“讪谤”意图。“签贴”就是在文书中附贴字条,也可看作一种“笺注”。这段传闻是否真实尚存疑虑。如是事实,就可以证明在车盖亭之前,就存在凭借“笺注”罗织语言的例子。

还有一些真实性尚待考证的资料,如张耒《明道杂志》记载的与苏轼有关的传闻:

苏惠州尝以作诗下狱。自黄州再起,遂遍历侍从。而作诗每为不知者咀味,以为有讥讪,而实不然也。出守钱塘,来别潞公。公曰:“愿君至杭少作诗,恐为不相喜者诬谤。”再三言之。临别上马笑曰:“若还兴也,但有笺云。”时有呉处厚者,取蔡安州诗作注,蔡安州遂遇祸,故有笺云之戏。“兴也”,盖取毛、郑、孙诗分六义者。*《学海类编》本。元祐四年(1088),苏轼被调出朝廷,转任杭州知事,当时文彦博对他有“愿君至杭少作诗,恐为不相喜者诬谤”的忠告,苏轼笑曰:“若还兴也,但有笺云。”如果写诗还有其他寓意,肯定有人为之“笺注”,这也反映了凭借“笺注”罗织语言到了肆意妄为的程度。*引文中苏轼的话是根据蔡确的“车盖亭诗祸”作出的发言。另外,对苏轼来说,这里的“兴”是继承《诗经》中“兴”的功能。“笺注”、“附会”等对宋代的《诗经》阐释学有何意义,这个问题很值得探讨。

如上所述,北宋后期存在一种控制言论的状况,这围绕文学文本阐释的附会之语进行。苏轼为了避免这种状况尽力“避言”,而结合他的“避言”实践,还可举出以下诗例。

王巩是苏轼的盟友之一,受乌台诗案牵连被贬南方,苏轼贬谪黄州时曾与之互赠诗歌。如元丰五年(1082),苏轼《次韵王巩六首》其五云:

平生我亦轻余子,晚岁人谁念此翁。巧语屡曾遭薏苡,廋词聊复托芎藭。子还可责同元亮,妻却差贤胜敬通。若问我贫天所赋,不因迁谪始囊空。*《苏轼诗集合注》卷二一,第1066页。

首联感慨曾轻视过周围的人,所以现在谁也不挂念他。颈联用戏谑的语言述说家人,与陶渊明(字元亮)一样,也为不成气候的儿子烦恼,但与冯衍(字敬通)之妻相比,他的妻子还是贤惠的。尾联说贫穷上天注定,并不是因为被贬黄州,以幽默的语言化解超越苦境,直率地向友人诉说人生感慨。这首诗可以说是体现黄州时代苏轼人生观的作品,尤可值得注意的是此诗的颔联。

颔联谓既然费力表现仍遭疑谤,那么姑且用暗示的语言隐藏真意吧。“遭薏苡” 用后汉马援将军之典,指遭受谗言。马援在远征南方时服用“薏苡”(一种稻科植物)之实来除瘴气,之后又装满车带回京城,时人看到后就毁谤他带回许多“珍珠文犀”(《后汉书·马援传》)。“托芎藭”指用隐语委婉地表达,据《左传·宣公十二年》,“芎藭”就是“鞠穷”。《左传》记载在作战最激烈的时刻,申叔展问还无社有没有“麦麹”、“山鞠穷”(据杜预注,这两种都是御湿、防水寒的药物),暗示他从冰冷的泥水中逃走。因为处于作战的环境,所以才特意使用隐语。这里苏轼将使用隐语说成“廋词”,也就是隐藏词语的本意。“廋词(辞)”一语产生很早,《国语·晋语》载:“有秦客廋词于朝,大夫莫之能对也。”韦昭注曰:“廋,隐也。谓以隐伏诡谲之言问于朝。”*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组校点:《国语》卷一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401页。意谓避开直接说明,采用婉曲或隐秘的方式表达。换而言之,就是采用除亲密之人以外其他人不能理解的方式来表现。

实际上“廋词”是用于钻言论镇压空子的一种“避谤”的方法,与《论语·宪问》的“避言”之意基本相同。遭受“乌台诗案”的镇压,在权力冲突中幸存下来的苏轼,为了躲避权力镇压而使用“廋词”这种方法。可以说,“廋词”很明显是苏轼作诗活动中“避言”的象征用语。

六、 结语

不管是《论语·宪问》所谓“避言”,还是苏轼所谓“廋词”,都是使自身言论远离或避开权力,这种行为体现了中国古代知识分子某种消极、退缩的性格。由此可窥知,《论语》所说“避言”是朝着隐逸的方向构思的,孔子本人也许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然而后世的用例,如梁代沈约在《宋书·隐逸传》序言的开头部分,以“孔子曰”的方式引用“贤者避地,其次避言”之说*沈约:《宋书》卷九三,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275页。另外,沈约《高士传赞》(《艺文类聚》卷三六)亦载:“赞曰亦有哲人,独执高志,避世避言,不友不事,耻从污禄,靡惑守饵,心安藜藿,口绝炮胾……”。,可见他已将“避言”与隐逸的行为联系起来看待。苏轼《次韵钱越州见寄》中的“欲息波澜须引去,吾侪岂独坐多言”,也说明如果要完全避开权力的倾轧、冲突,仅仅依靠“避言”是不够的,惟一的解决办法是“避世”。

隐逸是指从权力中逃离,躲避权力之意,“避言”、“廋词”也在这一框架之内。对中国知识分子而言,国家权力体系是他们理应接受的前提,因而当与权力发生冲突的时候,他们并未采用积极的言论提出抗议。当然从现代人的视点来批判古人的消极、退缩没有太大的意义。在古代,言论与权力的关系就是由当时的政治权力体系确定的。

那么,中国古代知识分子的“避言”、“廋词”到底构造了怎样的言论空间,以及呈现了怎样的文学文本状态?关于这一问题说法多样,本文结合苏轼的诗歌创作得出:他构造与公共言论空间完全不同的个人隐秘的言论空间,也就是文本的私人圈域。从本文所举熙宁以后苏轼的诗歌、书简来看,对这些作品的创作及解读等皆是在个人私密言论空间范围内进行的,且散佚或失传的情况较多,如前文提及的文同、郭祥正均有作品未被收入文集,因而收入文集或佚失的情况亦可能存在。尽管如此,多数作品还是在后世得以流传,因为时人对他的评价极高,身边人更不惜冒着危险予以记录、保存。如此之多的私密文本得以保存,这种情况在苏轼之前应该极少见到。

由以上阐述可引出一个重要问题:私密文本构造的文学空间在整个中国诗歌史甚至言论史上有何意义?本文循着这一方向提出了一些粗略的见解,今后或可再作进一步深入的探讨。

[责任编辑罗剑波]

[作者简介]浅见洋二,日本大阪大学文学研究科教授。

Literary Text Under Speech Control—Centered on Su Shi’s Poetry

Asami Yoji

(OsakaUniversityofLetters,Japan)

Abstract:In ancient China, as the intellectual’s speech often conflicted with the ruling power, the Confucian classics represented by The Analects of Confucius proposed “speech dodge” policy. Su Shi was involved in the “Wutaishi case” at that time, and for most of his life he had been faced with the problem of how to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rsonal expression and the state power. His poetry was written more often than not under the speech control. Su Shi consciously suppressed his need of public speech which for most part was poetic creation, but privately he repeatedly exchanged letters and poems with his contemporaries to form a domain of intimate text and thus created a diversity of literary texts. However, the texts in the process of acceptation, for various reasons, were misinterpreted and even became the proof for accusation. Su Shi had to use the “enigma” to avoid slander, which can be considered a way of inheriting the Confucian “speech dodge” policy.

Key words:Su Shi; remarks private control; concealed text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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