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规模侵权中的适用分析
2016-12-16朱静
大陆桥视野·下 2016年10期
朱静
【摘 要】在当今的风险社会里,大规模侵权行为频频出现,不仅对被侵害人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巨大损害,而且也在逐渐威胁着社会的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在大规模侵权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较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更能在救济当事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作用,现实的情况迫使立法者必须突破法学理论的传统束缚,构架出更符合社会发展需求、更能有效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法律机制或规则。在法理与实务界,我们也都应该给予惩罚性赔偿应有的重视,使惩罚性赔偿在大规模侵权中的适用更制度化,常态化。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赔偿数额
一、大规模侵权概述
数年来,大规模侵权的案件的频频发生,以下案例简直触目惊心:1968年的“米糠油案件”造成了食用油污染,至1978年,被确诊的病患高达1684人;2004年的劣质奶粉致使的“大头娃娃”事件令全国上下为之震惊,到2008年全国累计的因食用问题奶粉导致的患儿达29万余人;2010年又发生了日本丰田公司因汽车油门踏板存在归位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召回汽车。与常见的个体侵权案件相比,这类案件社会影响面大,受害人多,损失更为严重,学界称这种现象为大规模侵权。
大规模侵权并非传统的法学概念,它来源于英美法系,是时代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关于其概念,学界多采用的是朱岩的观点,即大规模侵权就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事由,给大量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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