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家庭课征模式探讨
2016-12-16刘红娟
大陆桥视野·下 2016年10期
【摘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经济快速崛起,国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财政收入规模中的比重也在逐年提高,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已不相适应,分配差距不断扩大,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为此,本文通过阐述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的税应以家庭课征模式开征,“渐进式”推进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家庭课征模式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于1799年诞生于英国,经过200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种税,尤其在发达国家已被确立为主体税种的地位,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我国于1980年由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颁布了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于1994年开始试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并将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三税合一成为新的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将纳税人各项不同性质、不同来源的收入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进行课税的分类税制。近几十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主要集中在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起征点从最初的 800 元提高到 2006 年的1600 元,于2008 年提高到 2000 元,又于 2011 年提高到 3500 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