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观光车算特种设备吗?
2016-12-16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5期
关键词:旅游
这个观光车算特种设备吗?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6年第3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使用未检观光车该如何处理》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根据群众举报,A县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B物业公司承包的C住宅小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C小区内有一台在用蓄电池观光车。B物业公司现场提供了该台蓄电池观光车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但无法提供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未见蓄电池观光车的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也未见蓄电池观光车的合法牌照。经进一步调查,B物业公司从购车之日后,30日内未向A县质监局办理注册登记,也未向有资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在案审会上,案审人员对这个案件如何处理,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传真或邮件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中许多看法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山东省德州市质监局王洪革、湖北省孝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王碧波认为:
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涉案观光车应属特种设备范畴。通过介绍,住宅小区所使用的蓄电池观光车出厂时附有齐全的材料,生产厂家应该按《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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