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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经老年人同意方有效

2016-12-14

新传奇 2016年42期

赡养协议,经老年人同意方有效

严某和刘某育有严甲和严乙二子,刘某去世后严甲每月支付给严某800元生活费,可从2014年3月起严甲突然停止了生活费的支付,严乙更是在赡养老父亲方面分文未出。严某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每月分别给付其赡养费1000元。

庭审中,严甲同意按月支付赡养费,但每人每月1000元的赡养费过高。严乙则提出自己曾经与哥哥就父母赡养一事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母亲刘某由严乙养老送终,父亲严某由严甲养老送终,自己已经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对父亲的赡养应当按约定由严甲来承担。经法官询问,严某表示并不知道兄弟二人之间存在着如上赡养协议,兄弟二人也认可约定时并未告知父母。法院经审理认为,严乙与严甲就赡养父母一事并未形成书面协议,如何约定法院无法认定。原告诉请两被告支付赡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严甲与严乙达成的赡养协议是否有效,该协议能否免除严乙对严某的赡养义务。2015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可见,赡养协议的订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订立主体仅限于赡养人之间,不包括父母和子女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二是赡养人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必须征得老年人的同意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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