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默示许可的确立与展望——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
2016-12-13宋戈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4期
文/宋戈
版权默示许可的确立与展望——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
文/宋戈
版权默示许可产生于作品委托合同关系之中,长久以来被认为是一种合同关系,受合同规则的规制。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中对作品委托合同中的默示许可予以承认。但随着数字技术性规则的产生及数字行业规则的影响,版权默示许可合同规则的适用面临着困境。对此,应当在合同规则的基础上,探寻与建构新的版权默示许可的适用规则。
版权默示许可;数字环境;合同规则
学术界对于版权默示许可的研究始于2009年,在2011年方正诉宝洁案件中成为热点问题。版权法的发展总是离不开两个问题:一是对多方主体利益进行平衡;二是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前者造就版权默示许可的认定更多依据衡平观念,即公平与正义原则。后者造成版权默示许可对传统理论的突破与协调。上述两点则决定了我国对于版权默示许可这一命题的立法保守性、司法开拓性、学理谨慎性特征。版权默示许可并非我国著作权法成文的规定,在我国合同法中也难觅踪影,其基础依赖民法的默示行为理论。在2015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中,版权默示许可在作品委托合同中获得了事实上的承认。
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默示许可的回应
在2015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以下简称送审稿)第21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以免费使用该作品;……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