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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最终文本之TRIPS-PLUS条款探究*

2016-12-13郭雨洒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1期

文/郭雨洒

TPP最终文本之TRIPS-PLUS条款探究*

文/郭雨洒

2015年11月5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最终文本对外公布,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章节在客体范围、权利保护期限、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力度等标准上明显超越了TR IPS以及诸多FTA的规定,具有TR IPS-PLUS条款的性质。然而TPP的高标准并非我国未来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障碍。我国应当在考虑国情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内化改革、外促合作,争取在知识产权国际谈判中的话语权,客观积极地应对TPP之TR IPSPLUS条款,以免受发达国家牵制而陷入被动。

TPP;TR IPS-PLUS;持平条款;追赶条款;距离条款

一、TPP与TRIPS-PLUS

以TRIPS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协调体系已历经二十载光阴,在协调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促进世界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上取得了卓越成效。然而,由于全球知识产权发展的不均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TRIPS协定都颇有微辞。发展中国家因其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偏低无法达到TRIPS所确立的最低保护标准而困扰,发达国家则因TRIPS中的优惠待遇和特殊规定阻碍其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而倍感苦恼。1TRIPS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限制与例外等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于是,南北阵营就开始在TRIPS之外寻求新的国际谈判平台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以公共健康、公众利益为着眼点,力求在WTO的框架内形成新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工作文件。22001年11月的《关于TRIPS 与公共健康问题多哈宣言》 、2003年8月《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决议》、2005年12月《关于修正 TRIPS 的决定》都是发展中国家斗争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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