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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设立预审法官的法律思考
——兼论德国侦查法官与法国预审法官之比较

2016-12-13王俊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程序

王俊阳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对我国设立预审法官的法律思考
——兼论德国侦查法官与法国预审法官之比较

王俊阳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侦查决定了刑事诉讼的内容,起诉决定了刑事诉讼的走向。为有效制约和控制二者,预审应运而生。在德、法两国刑事诉讼中,预审法官都曾是这一制约手段的关键。后因价值取向的不同,德国走上了与法国式预审法官不同的道路。其分别设置了侦查法官和中间程序,但对侦查和起诉的制约和控制仍是德法两国的共同追求。为了更好地制约我国公安机关庞大的侦查权,同时对检察机关的起诉进行监督,实现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在我国设立预审法官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

预审;预审法官;侦查法官;德国;法国

一、问题的提出

刑事诉讼的最高且首要的价值是追求公正。要实现这一价值目标,则必须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事实真相的查明有赖于证据的支持,因而现代刑事诉讼均奉行证据裁判主义。“它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1]由此,专门负责搜集、调查证据的侦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德、法两国的刑事诉讼法都对侦查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现行《德意志帝国刑事诉讼法》①德国历史上存在三个帝国,即神圣罗马帝国(962年—1806年)、德意志帝国(1871年—1918年)和第三帝国(1933年—1945时期的纳粹德国)。此处所指的德意志帝国是1871年—1918年的德意志第二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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