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计量所是否应公开相关信息
2016-12-13■文/陈卫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1期
■文/陈 卫
该计量所是否应公开相关信息
■文/陈卫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4日,张某向某市计量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A医院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医疗设施、设备年检报告信息。市计量所于5月5日作出回复,称:“对您提出公开A医院2012年度和2013年度医疗设施、设备年检报告信息的要求,我所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故暂不向您公开。”
张某不服,向市质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8月28日,市质监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告对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结果是政府信息,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范畴”,决定撤销市计量所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并责令其在30日内重新答复。
2014年9月23日,市计量所作出对张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再次作出答复,内容为:“您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我所公开范围,您应当向A医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第一是市计量所是否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市计量所认为自己是市质监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参照适用的范畴,其作出的答复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计量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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