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批氧气瓶该如何处理
2016-12-13陈永远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1期
■文/陈永远
这批氧气瓶该如何处理
■文/陈永远
2015年10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在A市安委会组织下,A市安监局和质监局联合对B氧气供应站(个人独资企业,持有A市安监局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氧气销售)进行检查,发现该氧气供应站储存有60瓶氧气(实瓶),氧气瓶上未发现定期检验标志、充装标签和警示标签,经现场向该氧气供应站负责人了解,这批氧气(实瓶)是C公司临时储存在这里,不是自己用来销售,也没有向C公司收取场租费。后经执法人员查证,C公司是从事石材加工的,因和B氧气供应站平常有业务往来,又是邻居,自己的氧气瓶储存场所正在建设,所以临时把自己从D公司充装来的气瓶储存在B氧气供应站。
在案件协商会上,A市安监局和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对B氧气供应站储存这批氧气(实瓶)是否构成违法,以及如何处理产生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管”原则,本案B氧气供应站持有A市安监局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氧气供应站的上级主管部门,现B氧气供应站储存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应由A市安监局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气瓶属于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B氧气供应站储存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也属于一种使用行为,应由A市质监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四条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对B氧气供应站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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