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本案多因一果 处罚条款需恰当

2016-12-13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1期
关键词:作业生产

本案多因一果 处罚条款需恰当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第11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此案违反了<特安法>哪一条》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5年3月1日13时左右,A市B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叉车事故,造成职工王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3万元。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该事故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A市政函【2015】67号文件《A市人民政府关于B有限公司“3.1”叉车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规定,由A市质监局对B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A市质监局于2015年8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A市政函【2015】67号文件《A市人民政府关于B公司“3.1”叉车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当事人对文件中认定的特种设备事故无异议。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B公司3.1叉车事故属于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当事人B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有效督促落实未经验收合格的叉车的停用措施;未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未按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导致发生3.1叉车事故,致一人死亡,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案审会上,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安法》)第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B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究竟该公司造成上述事故的行为究竟违反《特安法》那一条规定有三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传真或邮件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中许多看法都讲得很有代表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作业生产
让人羡慕嫉妒恨的“作业人”
用旧的生产新的!
作业联盟
“三夏”生产 如火如荼
S-76D在华首架机实现生产交付
作业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Сварочное Проμзвоσсmво(《焊接生产》)2012年第5期要目
我想要自由
三十六计第七计:无中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