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质监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几点建议
2016-12-13李兴正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1期
■文/李兴正
完善质监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几点建议
■文/李兴正

行政处罚案件中,听证案件既是重大复杂的案件,也是争议较大的案件。我们在监督检查、复议审理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行政诉讼、复议案件是经过听证的案件,行政诉讼、复议的争议焦点与听证的争议焦点基本一致,听证成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前奏。《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质监行政处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完善质监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充分发挥听证的作用,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增加听证原则
质监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除了遵守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还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在听证会上的法律地位平等。听证主持人应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质证辩论等合法权益。
二是兼听原则。听证主持人和案审会委员既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的意见,也要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特别是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要持欢迎和慎重的态度,要在核实调查的基础上加以分析和论证。
三是反馈与沟通原则。听证主持人要及时将案件的核实调查情况和听证意见的听取情况,通过适当的形式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反馈和交流,进一步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
四是和解原则。对于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主持人可以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争议的角度出发,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组织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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