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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复审案例浅谈技术问题在创造性判断中的作用

2016-12-12梁丽超刘瑞贤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12期

梁丽超+刘瑞贤

关键词 创造性 技术问题 技术启示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由此可见,发明满足创造性要求满足两个条件,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以及如何对此进行判断。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性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相对而言比较容易,因此,实际上在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重点和难点在于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具体而言,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常用方法为三步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对于第三步,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提出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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