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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如何依法终止?

2016-12-12刘业林

工会信息 2016年15期
关键词:沈某补助金工伤保险

◎ 刘业林

企业破产重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如何依法终止?

◎ 刘业林

刘业林 漫画

★案情简介

职工沈某是某铸造企业的老职工,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9年3月,沈某在工作中受伤,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五级。当年,沈某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愈上班后,企业安排沈某在后勤岗位打杂。2012年11月,沈某听说企业即将破产重组,很担忧、焦虑。自己身体不好,孩子正在读高中,如果单位就这样没了,自己今后的生活怎么办?他很关心,对他这样的工伤职工,单位除了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没有其它补偿?出于对娘家人的信任,沈某找到了镇江市总工会。

★案例解析

本案是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案例。

工伤员工,本属于《劳动合同法》重点保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群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对劳动者使用提前通知解除和裁减人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规定:评残标准分为十级,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沈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重点保护的条件。

但本案又有特别之处。如果沈某所在企业没有实施破产重组,沈某本可以一直风平浪静地被法律法规重点保护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从法律上讲,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旦被依法宣告破产,就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即将归于消灭。因此,用人单位一旦进入被依法宣告破产的阶段,意味着劳动合同一方主体资格消灭,劳动合同归于终止。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终止,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并不是说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是说合同终止之后,双方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用人单位在合同终止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可依法请求法律救济。

如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2010年12月修订、2011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伤残级别可以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补偿,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本案为例,沈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标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沈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万元。

接到沈某反映的情况后,镇江市总工会约谈了沈某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经调查,沈某所在单位因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确有破产重组计划,并已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对沈某这样的工伤员工,企业成立了一个工作班子,专门进行工伤等级确认、补偿标准核算等工作。在协调中,镇江市总工会向企业指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依法终止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按职工工作年限测算经济补偿金外,还需要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此,沈某单位也很认同,表示将在认真测算、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详细具体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沈某得知此解决方案后,十分满意。

★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国务院令第586号)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作者系江苏省镇江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联系方式:35198139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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