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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能否获得两份赔偿

2016-12-10周彬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7期

周 彬

职工因工死亡,能否获得两份赔偿

周彬

栏目合作: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职工发生伤亡后,“工伤待遇赔偿请求权”与“民事赔偿请求权”重叠时如何处理这一问题?虽然相关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许多争议。相关责任主体应该认识到“民事赔偿请求权”属于民事法律体系,“工伤待遇赔偿请求权”属于社会保险体系,两者存在根本差别,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2014年7月8日,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经雅安市荥经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4年7月27日,其母亲和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肇事方赔偿王某母亲及王某儿子各项费用共计302000元。2014年10月11日,经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为因工死亡。王某母亲多次找到企业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于当月17日向荥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一次性赔偿王某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等各项费用593300元整。仲裁委依据相关程序受理了此案。

争议焦点: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由第三人侵害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后能否在获得由肇事方民事赔偿后再向企业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亡赔偿?企业在肇事方已向王某赔偿的情况下有无义务再向王某赔偿?

处理结果:企业方认为:肇事方已赔偿了,厂方就不再赔偿。申请方则认为:肇事方虽已赔偿给死者家属,但并不能排除厂方的责任,厂方需按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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