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认定失职渎职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16-12-08张得杰
汽车与安全 2016年10期
张得杰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100062,中国)
浅谈如何认定失职渎职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张得杰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100062,中国)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法追究负有事故间接责任的行政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既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需要,也是建设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其中,认定失职渎职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依法追究行政监管部门失职渎职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
事故责任追究;失职渎职;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前一个现象和后一个现象存在的内在联系,前者为因,后者为果。这其中既包括实质性的必然联系,也包括非实质性的偶然联系。具体到道路交通事故中,实质性的必然联系,是指某些要素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如驾驶人的超速、醉驾、毒驾等不安全驾驶行为,车辆不具有相应的安全运行技术条件,道路存在设计、施工、维护等方面的重大缺陷,这大多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非实质性的偶然联系,是指某些要素虽未直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但却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或损害后果的扩大具有相当程度的内在联系,如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往往是导致交通事故或扩大损害后果的间接原因。
1 认定失职渎职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当前,关于失职渎职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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