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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节税目标的员工薪酬方案设计

2016-12-07邱正山郑宝凤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11期
关键词:节税所得额薪金

邱正山 郑宝凤

嵌入节税目标的员工薪酬方案设计

邱正山郑宝凤

效率、公平、合法是现行薪酬管理最为关注的三大目标,单纯根据上述目标制定薪酬计划,极易忽视员工的节税需求,导致单位和员工无谓的目标冲突。如何让员工在既定的薪酬水平下最大限度地节税,又让单位每分钱的薪酬支出都掷地有声?笔者认为,在薪酬管理原有目标的基础上,再嵌入节税目标,可形成单位与员工双赢的局面。

薪酬;节税技巧;方案设计;目标协同

一、工资薪金的节税技巧

1.充分发挥免税项目和免征额的税收挡板作用

非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按月计税,因此,在员工年度应付工资总额大于等于年度免税项目和免征额的情况下,每月的应付工资,应当大于等于当月的免税项目和免征额合计,确保税收挡板的充分利用。

2.均衡每月的工资薪金,尽量避免超额税的发生

非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按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一旦纳税年度内各月工资薪金出现较大波动,极易发生超额累进税而增加员工税收负担。在年度薪酬水平一定的情况下,撇开年终奖因素,若能通过合理的薪酬管理,均衡员工每个月的薪酬,可以分享到类似特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

3.取利舍弊,合理安排年终奖的发放

是否发放年终奖,应当发放多少年终奖,从节税视角看,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不影响税收挡板作用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当员工年度应付工资超过年度免税项目和免征额合计时,才可以考虑年终奖的发放,并且发放年终奖之后,每月的应付工资仍然要求大于等于免税项目及免征额的合计金额。

(2)规避年终奖临界点盲区原则。年终奖特定的计税方法,其税率确定和税额计算存在明显的数学缺陷,致使“馅饼”与“陷阱”并存。若使用得当,可以大大减轻员工的税收负担,但若使用不当而掉入纳税陷阱,反而会变成得不偿失的“冤大头”。

“馅饼”:一是非特定行员工年终奖可以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税,从而减少了年度内正常工资薪金的税基,甚至还可以传导降低工资的适用税率;二是年终奖适用的税率,可以按除以12的商数确定,从而大大降低了适用税率,规避“超额税”的发生。

“陷阱”:由于年终奖在计税时,少了11个速算扣除数,导致年终奖临界点盲区的产生,如表1所示。一旦突破某个临界点税率发放奖金,会大大增加税款,在盲区内,多发的奖金抵不上增加的税额。要使每分钱年终奖都掷地有声,必须避开盲区,并按照极值点发放年终奖。

表1:年终奖临界点盲区

(3)合理选择年终奖临界点原则。按临界点发放年终奖,虽然可以使得每分钱的年终奖得到最大的税后收益,但每个员工的薪酬水平不同,究竟应当按哪个临界点发放年终奖,最大限度地节税,则必须依靠纳税无差别点才能作出正确的选择。笔者通过建立纳税无差别点模型,结合逐次测试法,得出4个年终奖纳税无差别点,如表2所示。

表2:年终奖纳税无差别点

利用纳税无差别点节税的方法如下:

①当员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8000-83550元范围时,按18000元发放年终奖;

②当员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83550-519000元范围时,按54000元发放年终奖;

③当员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19000-627000元范围时,按108000元发放年终奖;

④当员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27000-1452500元范围时,按420000元发放年终奖;

⑤当员工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52500元时,按660000元发放年终奖;

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52500元之后,无法再找到纳税无差别点,说明无论年应纳税所得额有多高,按960000元及以上发放年终奖,其最大节税额依然低于按660000元发放年终奖的节税额,按660000元发放年终奖,已到达节税极限。

二、薪酬方案的实证分析

1.薪酬计划实施方案

某事业单位员工的薪酬主要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补贴和奖金构成,2015年度某员工的薪酬情况如表3所示。

表3:×××2015年度工资、酬金发放情况表

说明:①12月份的应付工资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9846元;

②免税项目1-9月包括医疗保险、通讯补贴、住房公积金;10-12月份增加养老保险金;

③其他扣款1月份包括失业保险金12元、工会费7.6元;2-9月份只包括工会费;10-12月份包括工会费7.6和职业年金408.74元;

④各月应纳税所得额=应付工资-免税项目-3500元

2.薪酬方案执行情况分析

(1)12月份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9846元被并入当月工资计税,没有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特定的节税方法,多纳税款1771.61元;

(2)1月份的失业保险金12元、10-12月份每月的职业年金408.74元,没有在税前扣除。税法规定,职工失业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由个人负担,在工资薪金中扣发的职业年金,根据财税[2013]103号,不超过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4%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由于税基计算错误,导致相应月份分别增加税款3元、40.87元、69.86元、102.19元;

(3)9月份发生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多纳税款195.6元;

(4)由于没有均衡各月份的工资薪金,导致大量“超额税”的发生;

(5)若该单位在实施员工薪酬方案前,能增强责任意识和节税意识,避免错漏,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大幅减少税款支出,提高员工的实际薪酬水平。比如在本方案中,首先正确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69999.94元,再比照纳税无差别点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并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方法计税,剩余部分平均到每个月(69999.94-18000)÷12=4333.33元,计算出全年最低税额合计为4479.99元,可比实际节约税款支出4353.8元,降低税负49.29%。

三、嵌入节税目标的员工薪酬方案设计

1.薪酬方案嵌入节税目标的前提

(1)要协调好单位与员工的目标冲突。比如,为了激励员工,单位往往会根据自身目标需要确定员工的薪酬结构,采用按劳计酬方式发放工资、季度奖、半年奖、津贴等,导致员工不同月份的工资跌宕起伏,产生诸多“超额税”;再如在员工薪酬水平很低,本来无需纳税的情况下,要面子不要里子,不切实际安排发放年终奖,造成无端纳税。而员工虽然追求与自身价值相适应的薪酬待遇,但更关注单位是否真正能为自己着想,设法为自己最大限度地节税。

(2)要树立高度的服务意识。节税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广,工作量大,运用不当还会有一定的风险。要让员工薪酬计划嵌入节税目标,不但要求单位人事、财会部门人员精通税收法律法规,更需要其具有高度的服务意识。

(3)要具有灵活的薪酬管理制度。非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按月计算纳税,避免“超额税”最好的方法就是尽可能根据每个员工的预计薪酬水平,先确定年终奖发放金额,剩余部分再设法均衡到每个月工资。要均衡每月工资,需要有灵活的薪酬管理制度作支撑。

2.嵌入节税目标的薪酬方案设计思路

(1)准确预计员工的薪酬水平。单位人事部门,可以根据行业薪酬平均水平,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薪酬计划。在此基础上,根据员工所从事的岗位性质、能力大小、价值高低,制定计酬标准,并量化落实到每一个员工,确定其计划年度的薪酬水平;也可以根据上年度的薪酬执行情况,结合员工成长与薪酬增长因素,准确预计员工年薪。

(2)合理设计员工的薪酬结构。不同层级的员工薪酬水平不同,实践中需要根据每个员工的实际情况设计个性化薪酬方案。在薪酬结构中,三险一金、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免征额等项目具有刚性,可以根据相应的法规计算单列,再根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小,嵌入节税目标,确定是否发放年终奖、按哪个临界点发放年终奖、以及年终奖后的日常工资金额。

(3)建立员工薪酬管理台账。灵活薪酬管理制度的组织与实施,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需要单位内部人事、财会、部门、个人全方位的协调与配合。在员工薪酬计划的日常管理中,负责制定计划的人事部门,需要将每个员工的具体计划下发到员工所在的部门,由所在部门为员工建立薪酬管理台账,平时如实计算、记录员工实际工作业绩,1-11月份暂按薪酬计划确定的水平均衡上报给人事、财会部门计发工资,12月份再根据员工薪酬管理台账的实际情况调整工资金额。若薪酬计划与管理台账出入较大,也可以将调整额一并计入全年一次性奖金。但必须注意,将调整额计入年终奖的方法,只适用于计入调整额后年终奖金额仍然不超过18000元的特殊情况。为了避免因差额调整误入年终奖纳税临界点陷阱或违背纳税无差别点节税原则,在尊重员工意愿的情况下,可将本年度调整额递延到下一年度的薪酬计划合并执行。

(作者单位: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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