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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节税措施探析

2017-02-16唐艳兰

中国市场 2016年43期

唐艳兰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拆迁补偿回迁户有三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现就前两种方式进行补偿所涉及的税收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关键词]拆迁补偿;节税;房地产企业

[DOI]1013939/jcnkizgsc201643159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待开发产品部分涉及拆迁补偿的部分可以三种方式进行:一是货币补偿;二是安置房屋补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拆一还一”实物补偿形式;三是以上两种方式相结合。

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如果被拆迁户选择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相当于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该补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同时应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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