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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潮 你言我语话“津贴”

2016-12-06

工友 2016年9期
关键词:高温作业防暑降温津贴

思潮 你言我语话“津贴”

落实高温津贴须多管齐下高仲桥 湖北省总工会副巡视员、生活保障部部长

近年来,人社部等部门每年都要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依法为高温作业或户外露天作业的一线劳动者落实高温津贴。然而,文件每年发,全国多地高温津贴的标准也在逐步提高,但真正落到实处的较少。

高温津贴发放不到位,一个重要因素是缺乏监督检查机制。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不会或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工人向工会坦言,找老板要高温津贴,就是和“饭碗”过不去,没必要为了那几块钱去找老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加大督查力度,高温津贴发放只是一句空话。

而当前即使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有的地方也只是走走形式。每次检查在轰轰烈烈的开头之后,往往很快没了下文。究竟检查了多少家企业,哪些违规企业受到怎样的查处,须有“下回分解”,给社会一个交代。更为重要的是专项检查应常态化,相关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监督。

缺乏惩处措施或者惩罚措施执行不到位,使得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对侵害劳动者权益自然缺乏敬畏。事实上,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都曾多次强调,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不少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但有调查发现,多年来湖北没有一家企业因不发高温津贴受罚。如果检查只打雷不下雨,并不触及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后者自然不会太拿高温津贴当回事。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基本福利,落实与否不仅关系劳动者个体权益,更关系政府权威和公信形象。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必须加大惩处力度,增加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必须加大检查过程公开透明程度,接受公众监督。只有多管齐下,才能确保高温福利真正落地。

高温保护 工会大有可为胡朝晖 武汉市总工会副主席

面对高温、极寒、暴雨暴雪及重度雾霾等特殊天气环境,如何及时有效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安全,工会组织应打好一套“推动地方立法——积极普法宣传——协助部门执法——检查承若视察——发现违法典型——发声监督处罚——形成良性循环”的组合拳。

工会可以发挥在人大立法、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政协界别协商等领域的源头参与作用,推动建立类似《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使职工在高温等特殊天气环境下劳动作业时,够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能够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坚持做好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工作,有些职工还不太很清楚在怎样的气候条件下、什么工作岗位上能够享受什么标准的高温津贴。工会应通过更多直观、易懂、易记的方式,让职工了解本职工作岗位的劳动保护规范及政策,同时告知维权渠道与方式,便于职工掌握和运用。

工会应主动会同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对特殊天气环境下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尤其应做到下查一级,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进展和落实效果,必要时商请相关机构和部门,采取法律或制度手段强制执行。

工会应推动人大、政府、政协将高温津贴政策的落地情况纳入人大执法检查、政府实事承若、政协委员视察的常规内容,以三年为一个周期,三家轮流进行,以保证每年都有一个单位关注此事。

各级工会上下协作每年发现几个违反规定的典型案件,先做协调工作并锁定证据。如果协调无效,县市级工会要敢于发声,在媒体上发公开谴责信,表明维权态度,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公开严肃处理。

为职工建立多层次的高温保障胡金国 中建三局工会主席

保障职工在高温天气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对高温作业劳动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劳动待遇,也是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中建三局作为一家大型央企,一直坚持认真落实国家政策规定、关心职工生产生活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职工建立起多层次的高温保障。

一是同工同酬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三局有两万多职工和少部分劳务派遣人员,他们奋战在国内外的900多个项目。三局坚持将高温津贴纳入岗位津贴,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为自有职工和劳务派遣人员均及时、足额、平等地发放了高温津贴。

二是完善施工现场防暑降温机制。三局建立并严格执行特殊工时制度,合理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安排,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一线职工安全。利用工地学校和厂务公开栏,开展防暑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增强职工自我劳动保护能力。完善降温设备配置,在施工现场设置茶水棚、医疗箱等设施,在生活区配备空调、喷淋设施等设备,优化工作生活环境。

三是深入一线开展送清凉慰问。每年,三局各级工会均广泛开展送清凉活动,投入大量资金,为一线施工人员提供凉饮、瓜果、药品、生活用品等清凉物资。局领导带头深入一线,为职工送清凉,召开座谈会,了解职工夏季生产生活需求。开展暑期高温作业督查工作,组织实地调研和监督检查,消除隐患,保障职工高温生产安全。

“高温关怀”落地亟待法律体系的完善杨安国 荆门市京山县总工会副主席

从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情况看,的确有企业做得不尽如人意。但是,根据调研,企业也面临不少苦衷。

一是合同工期普遍没有给建筑工人高温环境下“喘气”的机会。我国的《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没有对确保高温时节劳动者弹性休息权提出明确要求,全国所有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和对外发包(招标)时,只考虑抓紧时间施工,尽快完成施工任务,尽早投入使用。实际上,全国大多数地区每年高温季节,至少3个月时间。如果工程承包企业在高温时节采取弹性施工制度,施工进度必然会受到影响,一旦不能在合同工期内交付工程,建设单位则对承包施工则按延误工期的天数罚款,显然,承包企业不愿意冒着延误工期罚款之风险,在高温时节放松施工时间。

二是招标文件没有建筑工人高温津贴这一说。由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没有对诸如建筑工人高温津贴这样的支出作出约束性规定,在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和承包企业的投标文件里,都没有高温津贴这项支出费用。由此可见,要把对建筑工人“高温关怀”的政策落到实处,必须倒查法规,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为准则,认真清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存在的缺陷和短板,尽快修订和完善这两部法律,督促铁路、公路、水利水电等行政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与建筑工程有关的行业,对各行业制定和发布的建筑工程招标范本进行清理,从监督法律法规执行入手,强化法律和各职能监督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确保建筑工人真正享受到高温关怀带来的社会大爱。

别把高温津贴当成“万金油余军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温津贴,并非一个新鲜词,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已经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了。1960年7月1日,原卫生部、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各地据此出台高温津贴规定。

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门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实现了制度的升级,而且在待遇、标准以及问责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例如将适用群体扩展到保护各行各业劳动者。但在具体的实施层面上,还是有一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但以工作场所实际温度来确定发放高温补贴确有难度,室外温度还好,有据可查,但室内温度则不然。一家工厂不同的岗位和区域,室内温度完全不同。

此外,中国南北差异大,在南方,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数和每天高温的小时数都会比较多,而在北方一些省份,可能一年中只有几天会达到如此高温,而且每天也就两三个小时。并且,同样的温度下,湿度不同对人体的影响也不同。

另一方面,许多人并不主动争取高温津贴。高温无津贴,对于许多人来说已“习惯成自然”。

对于收入本就不高的一线劳动者,就算企业下发高温津贴他们也常常舍不得拿去购买消暑物品,都是存起来或者寄回家,因此极有可能为了这不多的钱,延长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时间。

对劳动者工作环境的关怀,应该是为他们创造更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例如鼓励其避开高温作业,或者要求企业购置工具、设备、防护服等改善工作环境,这才是对劳动者更实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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