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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拒绝赔偿企业损失,企业能否扣押其档案?

2016-12-06谭立独

工友 2016年9期
关键词:抗辩权行使用人单位

文_谭立独

职工拒绝赔偿企业损失,企业能否扣押其档案?

文_谭立独

案例回放:

邵某1999年进入某化工公司工作。2005年11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邵某从事肥料工作。自2007年4月起,邵某利用工作之便,多次偷运公司的肥料往外倒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2008年3月,某化工公司以邵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由,以黑板报形式通知邵某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邵某在2天内赔偿公司损失2万余元,随后停发了邵某的工资。

邵某要求公司办理其个人档案转移手续,公司以邵某未清偿公司损失为由拒绝办理,双方发生争执。

公司称,未为邵某办理档案转移,是因为邵某所欠公司债务2万余元尚未履行,在邵某未先履行债务的情形下,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先,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在劳动者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先履行赔付义务为由,拒绝转移档案?二是如果企业拒绝转移档案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84条还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当将职工档案移交劳动者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中心或劳动人事部门,这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后合同义务。

某化工公司认为,职工在职期间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尚未赔偿,如果公司为其办理了档案转移手续,则公司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公司的这种作法也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某化工公司的这种主张能否成立呢?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必须建立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而产生的对待给付的基础之上,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公司要求邵某赔偿公司的损失是基于邵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而邵某请求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既是邵某行使物权请求权,同时也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和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都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如果对这一义务的违反造成了劳动者损失,劳动者的损失和用人单位拒绝转移档案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理所当然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因此,如果劳动者因为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企业的损失,用人单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合理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扣押劳动者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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