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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信任的基本内涵

2016-12-06

长江丛刊 2016年27期
关键词:信任民众主体

崔 静

论法律信任的基本内涵

崔 静

因为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要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树立社会公众内心对法律的信任是不可缺少的,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任概念以及特征进行分析,使我们对法律信任从理性思维上有一个初步认知,为重塑社会民众对法律信任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信任 法律信任 概念 特征

一、信任的概念

“信任”虽然是一个在很多场合都使用到的词语,但不同的学者都是从自己研究的学术背景、理论基础出发,对信任进行理解的。今天我们所看到的不同学科的学者给出的定义之所以千差万别,也正是由于对于信任定义的侧重点不同。伦理学家对信任问题的研究探讨,主要注重行为者的个人道德品质。而心理学家在关注信任问题时,从人的个性特点出发,将信任理解为个人的心理特质。社会学家认为信任在一定程度上是作为一种突破了个体关系而存在的社会关系是根植于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背景中,其形成有着深刻的社会制度的痕迹。将这些条块分割式的研究总结起来,我们认为信任就是现实生活中的理性主体在对陌生人或者制度的认知和了解的基础上,对制度的真实性或陌生人行为的无害性持不怀疑的态度,从而对陌生人行为或制度能够做出较为准确的预测,并且该对象能够最终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或将风险降至最低,从而自愿将自身的某种资源置于该对象支配和控制之下的一种社会行动。

二、法律信任的概念

首先,法律信任是制度型信任。之所以得出如此结论,是因为现代社会生活的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制度化。传统的人际信任是以血缘、亲情、朋友为基础而直接产生的,法律信任则不同,法律信任是社会民众对法律制度所体现的社会价值功能一致认可而产生的一种间接媒介信任关系形态,它是以法律制度为导向的。

其次,法律信任是一种典型的主观心理倾向型信任。法律信任心理是指社会民众依据现行法律制度是否能够满足其自身物质和精神的双重需要而对法律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当社会民众对法律产生的是一种喜爱的心理倾向时,他就会对法律投以积极的情感、态度、信任和期待,就会对法律产生坚定的信念。相反,如果社会民众对法律产生的是一种厌恶、鄙视的心理倾向时,他就会对法律产生怀疑,进而发展为不信任,不愿意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最后,法律信任是价值认可型信任。社会民众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内心认可法律所具有的保障人权、限制权力、定纷止争等这些社会价值功能,从而自愿地按法律要求的行为模式行动。如果人们普遍的不认同这些法律制度,那么这些法律制度将不可能保持长久。

三、法律信任的特征

(一)主体普遍性

法律信任的主体是指所有以承认法律的合法性、公正性为前提,并自愿在法律指引下从事活动的一切主体。法律信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广大的社会民众,还应该包括以法律为职业的司法工作人员。法律人积极信任、遵守、捍卫法律的行为会给广大的社会民众信任法律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所以以法律为业的人,他们对法律的信任程度更要高于普通社会民众。

(二)客体的多样性

人际信任通常是信任主体与客体之间基于血缘、婚姻、地理、文化乃至宗教上的相同或相似性而直接产生的一种关系,而法律信任的客体既包括了复杂的法律条文,还包括关系到保证法律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抽象性环节,以及具体从事法律活动的专业人员。因此,法律信任在结构上并不像人际信任那样是一种直接的关系,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职业人士这样一个中介,主体与法律之间的信任关系属于一种间接关系。

(三)内容的公正性

法律作为一种带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在增进和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时,必然会对另一些人的利益进行减损。要使这些利益相冲突的主体同样地对法律产生信任,最重要的就是要求法律制度本身内容的公正性,法律制度内容上的任何歧视和不平等,都会造成社会民众对于法律制度的反感、厌恶与不满,从而损害到社会民众对于法律的信心。

(四)效力的普遍性

法律信任,不仅是指某个个体或群体对于法律制度产生信任,而是指生活中、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对于法律具有一种信任关系。个体在对法律产生信任时,他还相信与其发生关系的其他社会成员也对法律具有同样的一种信任。对于法律产生信任的人数越多,那么该社会法律信任的程度就越高,反之,法律信任的程度就越低,两者存在一种正比关系。

依法治国的道路坎坷而又崎岖,对法律信任内涵的理解只是万里长征走完的第一步,只有在此理论基础上更多的去探讨社会民众法律信任缺失的原因以及树立法律信任的途径,才能为实现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1]崔高帅.论法律信任[D].沈阳: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2]刘国华,公丕潜.论法律信任危机及其克服途径[J].理论探讨,2015(2).

(作者单位:白城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本文系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我国社会转型背景下法律信任问题研究”(吉教科文合字[2013]第337号)的阶段性成果。

崔静(1980-),女,吉林镇赉人,硕士,白城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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