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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微博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与法律监管

2016-12-06

长江丛刊 2016年27期
关键词:服务商博主言论

义 瑛

探究微博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与法律监管

义 瑛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新兴媒体传播平台的微博发展迅速。微博的普及与发展为社会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同时也引发了侵权法律问题,其中微博侵权尤为严重,所产生的侵权范围以及侵权程度逐步扩大,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法予以监管。本文结合网络发展的实际,着重分析微博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最终提出法律层面有效的监管策略。

微博侵权 责任归属 法律监管 策略

微博的生成促使传播信息的权利的下放与分散,并且具有强烈的交互性与流动性。近年来,因微博引发的各种侵权行为层出不穷,然而由于我国在网络方面的立法极不完善,缺乏充实的监管力度,在侵权主体的确定、侵权责任的划分上存在诸多难题,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的微博法律监管机制,明确微博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促进网络媒体发展的健康化、规范化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微博侵权的基本概念

近年来,微博架起人与人之间信息的交流与沟通的桥梁,成为人们言论以及思想观点发表的重要工具。然而因微博而引发的各种违法行为日益增多,对人们的财产及人身权益构成了极大损害。概括来说,微博侵权行为指的是具有民事能力的公民,通过微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下需要承担应有责任的行为。目前微博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到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以及著作权方面。

二、微博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

(一)原创博主应承担的责任

通常在微博侵权实例中,微博博主多以扩大自身影响力、贬低他人、谋取经济利益等为目的,侵权者的行为与其追求的各种利益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原创博主都应当为自己所发表的侵权信息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微博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微博博主所享受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比较宽泛,可根据其发布信息的危害程度来确定原创博主所应承担的责任。而对于在社会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其言论所产生的社会效应较大,应当对其施与较普通网民较严的言论限制。

(二)间接博主应承担的责任

间接博主是指将原发微博进行转载或者跟帖评论的网民。由于微博的转发将侵权行为进行了扩大,增加了虚假信息的真实性,使商业机密及隐私进一步扩散,加深侵权行为的力度。在认定这部分侵权行为责任时,应当考虑转发者的主观意念和认知程度,然后再进行责任判定。若转发者或者评论者所处目的恶劣,或者缺少判断的合理性,推动侵权行为的发展,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则不予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和义务。

跟帖网评者又可分为以下两种,一种为评论者带有明显的主观情绪及随意性,对微博的信息内容采用过激的、侮辱式的言论评价,所产生的影响没有超出常人的忍受极限,对于侵权人可以不追求其责任。而另一种跟帖评论者所披露的信息是原微博内容中所没有出现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对企业及个人造成伤害,可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运营服务商应承担的责任

鉴于微博侵权行为是网络用户通过网络服务来达到侵权目的,微博营运商具有规范网络用户、审查跟踪、防止侵害行为发生的责任,在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要求服务提供商对侵权信息采取有效屏蔽措施,如果运营服务商在接到被侵害人的要求后未能及时擦采取处理措施,则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对于微博运营服务商应当承担责任的判定,应当结合其在侵权行为所担当的角色及起到的作用。

三、强化法律监管的有效措施

(一)言论自由的进一步明确

利用微博就社会的某些问题发布信息进行讨论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但是这种自由并不是绝对性的,应当在公共秩序不被扰乱、他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情况下享有自由言论的权利。法律应当对博主正确的言论行为进行明确,在政府及媒体的正确引导下进行信息发布,强化道德自律,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应当建立全面的追责机制,对原创博主、间接博主以及微博营运服务商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细化、明确,按照不同情况对侵权行为区别对待,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惩罚。建立合理的营运商免责机制,提高法律监管效率。

(三)实施微博实名认证

微博的注册需要网民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经营运商审核后方能成功注册,营运商应对用户的信息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微博使用时可用昵称。实名认证不仅使用户的公信力得到提高,而且还增加了责任意识。促使侵权行为的减少。监管部门可对用户的言论利用先进技术进行监督管理,对侵权信息及时屏蔽及处理,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结语

事实证明,微博所具有的生命力是强大的。结合微博生存发展的实际,面对其中存在的种种侵权问题,采取有效策略对微博给予合理规制和正确引导,使微博充分发挥其良性的正能量,进而起到净化网络世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的重要作用。

[1]刘杨.微博侵权法律规制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3.

[2]王冰.网络信息系统中微博的法律监管分析[J].西安邮电大学学报,2014,19(1):115~120.

(作者单位:湖南邵阳学院)

义瑛(1972-),男,汉族,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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