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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阿里巴巴诉三际无限网络科技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分析

2016-12-06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3期
关键词:名誉权人格权雅虎

刘 帅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 550000)

对“阿里巴巴诉三际无限网络科技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分析

刘 帅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 550000)

1 基本案情

三际无限公司通过“www.qihoo.com”和“www.360safe.com”网站向公众提供的“奇虎安全卫士”(又名“360安全卫士”)软件,将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所谓恶意软件,并将其描述为“强制安装、浏览器劫持、干扰其它软件运行、无法彻底卸载”。用户按照“奇虎安全卫士”软件的提示操作时,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在默认的情况下被删除,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遂阿里巴巴认为三际无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起诉。

2 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件涉及到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分别是(一)本案中阿里巴巴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二)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2.1 本案中阿里巴巴是否是适格的原告

本案是关于阿里巴巴诉三际无限网路公司,其理由是三际无限侵犯了阿里巴巴的著作权以及三际无限网络的行为对阿里巴巴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要对于著作权侵权,其主张权利的主体必须是作品的作者,落实到本案之中,对于涉及本案被侵权的软件有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根据案件事实,我们知道雅虎Widget软件的署名是阿里巴巴公司,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关于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本案中,雅虎Widget的著名是阿里巴巴公司,且无相反证明证明推翻之,则阿里巴巴公司就是雅虎Widget的作者及著作权人,享有法定的对侵犯雅虎Widget的主体主张权利的资格。而对于雅虎助手软件被侵权,阿里巴巴究竟享不享有主张权利的资格,则存在较大的争议,根据本案事实,笔者认为,雅虎助手是2005年9月20日,由国风因特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也就是后来的阿里巴巴共同签订合作协议书,共同研发出来的,雅虎助手的性质属于合作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两个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作品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本案件的争议焦点一主要涉及到著作权归属的问题以及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审判该案件的法院对其认识笔者认为并没有错误。

2.2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对于这个争议焦点,阿里巴巴公司认为三际无限网络公司的一系列行为都损害了其商誉,如果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商业诋毁?以及到底存在不存在商誉权?笔者认为所谓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者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市场竞争力,并未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通过商业诋毁概念的阐述,可以很明确的看出,商业诋毁行为所侵犯的客权益是商誉权,如果要就商誉权的损害而提起诉讼,那么就要讨论商誉权到底是否存在。商誉权作为民事主体对其在工商业活动中做创造的商誉享有利益而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在法学界已经被认同,只是该项权利性质的归属仍然存在着很多争议,也即商誉权属于何种权利?

对此学界有两种学说:第一种是人格权说。这种理论的要点在于将商誉权归类于人格权,以区别于具有经济内容的财产权,主张这一理论的学者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是单一人格权说,认为商誉属于法人名誉内容的一部分,法人的名誉与法人的商誉在本职上没什么差异,商誉权即属于法人名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人名誉权就实质而言,是一种间接的财产性质的权利或者间接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如果商誉权与名誉权有区别的话,仅仅是因加害人及侵害方式的不同而由不同的法律加以调整,当一个企业的名誉权被一般人侵害时候,及一般人是非竞争对手,其所侵害的是名誉权;当一个企业的名誉被其竞争对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的手段所侵害时,其所侵害的就是企业的商誉权。其二是特别人格权说,认为商誉权虽然存在在无形财产权性质,但财产性质不是它的本质属性,只有人格权才是其本质属性。商誉权的客体包括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但后者不是直接的财产利益,而是合于商誉利益之中,因此,商誉权是一种有别于相关权的特殊人格权。第二种是复合权说。这种理论一般承认商誉权具有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双重内容,但学者们对商誉权的归类仍有不同的意见。一个是商品,表现为侵犯商品声誉;二个是商誉主体,表现为侵犯商业信誉。当侵犯的客体是商业信誉,而竞合侵犯商品声誉时,则商誉权表现为一种人格权。

对以上学说,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学说,即人格权说,自然人和法人都有人格权,我们说自然人的人格权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而法人的人格权仅有名誉权,而法人的名誉权的保护方式因侵害的主体不同其保护的方式应当不同,即一般人侵害了法人的名誉权则属于一般性侵权,采用民法或者侵权责任法进行法人的名誉权保护。

在本案中,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将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所谓恶意软件,并将其描述为“强制安装、浏览器劫持、干扰其它软件运行、无法彻底卸载”,用户按照“奇虎安全卫士”软件的提示操作时,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在默认的情况下被删除,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并非三际无限公司所称的恶意软件,而是由用户自主选择、可以彻底卸载、不损害用户任何权益的正常软件。所以三际无限网络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阿里巴巴公司的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这两个商品的商誉,进而影响到阿里巴巴公司的商业主体的商誉,法院对此认为三际无限网络公司作为阿里巴巴的同行业竞争者在无任何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将关于阿里巴巴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的描述为恶意软件的行为对阿里巴巴公司的商誉造成了损害,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判断并无不当。

本案中虽然阿里巴巴胜诉了,但是法院并未支持其全部的诉讼请求,因为阿里巴巴调查搜集的证据不够足以证明其真的受到了如此损失,法院根据原告阿里巴巴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判断原告的被侵权的范围,所以法院根据涉案的侵权范围自由裁量了三际无限对于阿里巴巴的赔偿范围以及道歉方式、持续时间。驳回了原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帅(1991-),男,硕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宪法与行政法。

254.1

A

1672-5832(2016)01-02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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