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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侦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2016-12-06喻志辉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3期
关键词:内部监督办案检察机关

喻志辉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桂林 541000)

检察机关自侦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喻志辉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桂林 541000)

检察机关自侦监督机制存在法律设置的缺陷,内部监督缺乏刚性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大力监督公安、法院、监所等执法部门的同时,更应加强对内部自侦部门的诉讼监督,才能不断督促自侦部门提高办案水平,才能更好的提升检察机关社会形象,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

诉讼监督;自侦部门;内部监督

根据有关法律的定性,诉讼监督的对象包括所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在行使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权力中的违法和错误行为,检察机关内部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这两个自侦部门理所当然也归属其中。显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完善自侦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自侦工作的公正、公平,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障。

1 自侦部门诉讼监督现状

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担负着我国刑法规定的三十三类40多个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类职务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但由于作为检察机关的内部二层机构,反贪、反渎两个自侦部门长期存在办案人员配备较少的现状,在人员紧张、办案节奏较快的情况下开展工作,难免导致部门内部执法监督被忽略或者流于形式,而针对自侦部门外部监督制度中的案件评查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以及新近实行的案件管理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诉讼监督作用,但都属于事后监督,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自侦部门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办案的情况发生。

2 检察机关自侦检察内部监督存在问题

2.1 法律规定不明确

从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上来分析,我国目前的法律只规定了检察机关拥有法律监督职能,高检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也联合下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侦查活动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文件,但其中却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的诉讼监督该如何进行,没有规定具体的方式方法,在此种情况下,各监督主体因为“没有可以成方圆的规矩”而不能监督。

2.2 内部监督缺乏刚性

目前对自侦案件的监督主要来自于检察机关内部的程序性监督,即通过侦查与批捕、侦查与起诉职能分离的方式,开展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但是在一个院的体制内,不可避免地存在“同体监督,控制不力”的状况。无论是审查批捕还是审查起诉,围绕对自侦案件都有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措施疲软的问题,实践中“只要案件有罪且侦查需要”,一般都予决定逮捕,很少考虑有无逮捕之必要;即使发现侦查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也因缺乏法律意义上的有效监督文书,使得监督软弱无力,影响监督的权威性。

2.3 监督缺乏动态管理

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上来分析,检察机关内部的自侦部门始于接收线索,后一直持续到侦查终结,大体工作基本完结,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审理阶段会根据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相关证据。在这个漫长的时间段中,经历了线索的初查摸排、立案、侦查三个办案的关键节点,也是要求保密性最严格的节点,在此期间,办案人员依法不得向参与办案以外的人员透漏案件相关信息。这在客观上杜绝了泄露案件信息的同时,也使得纪检、监察、人大、人民监督员等监督主体对办案人员的实际工作及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人际交往圈的了解几乎空白,他们下班后与哪些人交往,干了哪些事,单位很少知道,无论是事前监督、事中还是事后都不易监督。

3 自侦部门诉讼监督方式探索

鉴于自侦部门在我国执法体系当中的特殊位置,笔者认为要加强对自侦部门的诉讼监督,就必须从内、外部两方面来探索合适的监督方式。

3.1 建立大案跟踪制度

由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发往自侦部门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监督,对案件在初查、立案、侦查、移送起诉、提起公诉,一直到判决等案件的重要环节,均应实行专人办理和专人监督相结合的模式,在对该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指定专门人员进行重点监督;在案件侦结后,实行专人复核,做到“一个案件一跟到底”,形成完整的跟踪监督锁链,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疏漏。

3.2 建立侦查人员执法追责制度

要严格实行领导问责制度,要求自侦部门负责人对部门人员的执法活动实行自我监督,监督本部门办案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检察纪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对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负总责;如办案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除追究本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先离职后处理,通过该方式促使部门负责人时刻绷紧执法监督这根弦,自觉加强对干警执法活动的管理教育。

3.3 认真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接受上级监督

检察机关在向人大做报告时,可以将自侦部门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汇报,并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就某项影响巨大的案件查办活动的效果向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汇报,听取他们对此问题的看法和意见,以便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效果,获得他们对检察自侦工作的支撑和认同。

3.4 加强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力度

纪检等部门应通过向发案单位及有关当事人询问了解等方式,将自侦部门有无泄露案情,有无随意占用案发单位交通、通讯工具,有无报销有关费用,有无对嫌疑人体罚、指供诱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作为重点监督问题,如实反映监督自侦部门执法情况,在发现问题后及时督促纠正,保障法律监督的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监督效果。

3.5 监督方式要恰当

由于这一阶段的工作比较敏感,又主要是进行外围调查,因而无论是向举报人、知情人取证,还是提取有关证据资料,都要选择合适的策略和时机,对此的监督也要选择合适的方式,即基于初查特点和保密要求,相应的监督制约应限于检察机关内部进行,而不宜采取外部监督的模式,同时注意监督介入的时机,不能因开展监督而影响到初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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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潘凌,徐艳.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接受监督制约制度的完善[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3)

[3] 李昊,邓畅.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研究[J].知识经济.2009(16)

[4] 王媛媛,张季林.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的正当程序研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06)

D9

A

1672-5832(2016)01-02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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