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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大数据 展望强国路

2016-12-06罗涛涛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6期
关键词:专利权人专利知识产权

罗涛涛

(宁波大学法学院 浙江 宁波 315000)

挖掘大数据 展望强国路

罗涛涛

(宁波大学法学院 浙江 宁波 315000)

在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下,知识产权面临着多重困难与挑战。笔者试着从知识产权保护入手,对于大数据所带来的风险与机遇予以探讨。文中从知识产权在大数据时代所面临的问题出发,以数据共享导致信息泄露为落脚点,合理探析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使知识产权成为我国在强国之路发展上的利器。

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风险规避

1 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正如前文,笔者所描述的大数据时代下,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会。虽然两者的相互结合未来是美好的,但根据目前的现状,仍然存在诸多困难与挑战。在大数据时代中,伴随着大量数据信息交互与共享的方便,依然存在着一个大问题,那就是知识产权应该如何得到有效合理地保护。

大数据时代下,大量专业检索数据库随着市场的需求伴随而生。对于这些大量专利信息如何得到有效监管和剖析利用,并没有从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中得以体现,对此存在的安全隐患与漏洞暂时无法有效反应出来,对此的风险规避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因此对大数据风险规避处理能够更好地预测创新导向,利用数据建立大量模型并结合所公开的专利信息进行深入开发,这不仅侵犯了该专利权利人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对产品创新的继续探求。①并且随之衍化出来的分析整合,然后进行新的排列组合,所形成的全新专利产品,进而轻而易举地规避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侵权风险,这对于目前的专利保护体系来说是一个难以逾越的鸿沟。

由于大数据时代信息广泛共享,因此大量私密数据及其容易被获取,导致某些关键的数据信息大量泄露出来,难以周全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而使得知识产权安全问题面临着巨大的困扰。由此,大量数据被运用到各式各样的经济状态中,使得运用人产生了合理的收益,所以起初数据拥有者对这些数据应该像民法中的私有财产一样受到法律有效保护。对于数据如何被得到、被谁运用、如何创造效益等,法律法规应该对此进行范围界定。

2 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的保护

2.1 补足和完善知识产权的相应法律法规

在大数据时代发展刺激下,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也应该做出一些的修改和调整。正如笔者前文所述,若是通过大数据分析糅合而获得的新专利是否应该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应受到保护,那权利范围如何界定。若是因为该新专利会侵犯到原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保护之后,原专利权人的权益如何得到合理保护,若对原专利权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又该如何协调;如果不应受到保护,那么对该产品又该如何定性,是否会与知识产权所倡导的宗旨不相一致呢?上述问题虽然相对而言比较简洁,然而在司法实践处理中难以得到法律法规的支持,希望能够从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中得到明确的界定。通过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完善与补足,这不仅能够使原专利权人的权利得以明确界定并且权益也能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也能够使大数据时代下的衍生品的处境得以明确,进而规避一些琐碎的问题,为权利所有者提供了便利。②

2.2 合理利用监测软件来保护知识产权

正如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所设定的红旗原则一样,对于大数据时代下,我们也可以合理借鉴该种方法与手段来对大数据时代下的知识产权权益进行有效监控。笔者认为通过合理运用监测软件来保护知识产权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毕竟在当前社会中大量数据资源的共享,使得能够被人们使用的信息越来越多,其中充斥着各式各样的纷繁信息。因此若能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有效的实时监测,对于那些敏感信息与文件进行深度监控,这对于知识产权重要信息的保护是非常有效的。这对于国家、公司和个人而言,可以规避掉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虽然该种方法可能是行之有效的,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信息进行了侵犯,因此做好对于信息处理的风险规避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仍需妥善处理,方能使该种方法手段得到有效展现。

3 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强国之路建设

实现政府与社会层面的基础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机制。这将有利于打破各自独立的数据资源窠臼,连接数据资源信息孤岛,整合已有的数据资源要素,避免出现大量重复无序的平台建设,因此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等资源。系统且合理地运用大数据,这在最大程度上为社会、政府、企业提供周到的服务,亦能够强化大数据自身便捷高效的优势,充分体现数据资源的商业价值,提升不同领域数据资源的获取和利用能力,进而能够引导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对大数据的采集、利用,丰富数据来源,促进平稳、高效的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合理开发运用大数据处理系统,加强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预警防范能力。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③推进专利数据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大数据运用能力。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革新,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这从国家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对“十三五”时期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了战略部署,为制定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指明了方向,确立了目标并且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是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创新发展的基础保障。当前,从经济发展到科技文化等方方面面,深化改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知识产权领域亦是如此。面对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要深化改革,研究新形势,解决新问题。

从国家层面上出发,知识产权作为强国之路建设的强有力的手段,在社会普及的程度越广,发挥的应用价值也就越大。在面对大数据给知识产权发展所带来的新挑战、新机遇的过程中,国家推动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机制,势必有助于把原本相互独立、支离零散的知识产权数据信息系统性地链接起来,这将会为社会各领域知识产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构筑重要的资源平台,也会为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注释:

① 邓灵斌:《大数据时代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图书馆论坛》2015年第6期,第63页。

② 曹玉平:《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共享中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的策略研究》,《情报科学》2010年第9期,第20页。

③ http://www.sipo.gov.cn/zcfg/zcjd/201603/t20160302_1245739.html.2016年3月16日访问。

罗涛涛,宁波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TP311

A

1672-5832(2016)04-02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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