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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殇

2016-12-06王松

中篇小说选刊 2016年3期

王松

秋殇

王松

零

这是我在一本犯罪心理学的教科书上看到的一段话。我没有想到,爱因斯坦的话竟然会出现在犯罪心理学的教科书上。我没有想到并不是因为爱因斯坦是一个物理学家,所以不该涉足犯罪心理学的领域,而是觉得爱因斯坦的这番话,并不是在谈犯罪心理。爱因斯坦似乎是在说知识与想象力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二者之间的区别,显然,他是想论证哪一个的外延更大一些。但如果再仔细想,又觉得爱因斯坦毕竟是爱因斯坦,他虽然谈的不是犯罪心理,却已经把研究犯罪心理的思维方式也涵盖在他的范畴。这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

犯罪心理学告诉我们,犯罪并不一定都是由错误心理支配的行为——就如同微机软件的一种错误程序,或者说病毒;犯罪心理,有可能是一种更高级的心理活动,它的高级之处在于思维的违反常规,如果用今天的话讲,也就是不按常理出牌,这在某种意义上其实和发明创造很相近,如果人类因循守旧,循规蹈矩,恐怕直到今天仍还披着树叶呼啸在山林之间。但思维的违反常规还不仅在于意义,或者说意义也决定了结果,发明创造有可能使人类社会进步,也可能导致毁灭。由此可见,犯罪这种行为确实与发明创造很相近。

或许爱因斯坦正是基于此,才说出这番话。

但我由此想到的却是另外一个问题。这本犯罪心理学的教科书开宗明义,犯罪的本身既有社会属性,也有自然属性,如果只考虑社会属性是法律意义的事,但犯罪这种行为的主体毕竟是人,因此,也就不容忽视地还具有自然属性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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