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隐喻的案件
2016-02-20刘涛
中篇小说选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小说
作为隐喻的案件
刘 涛
本期的小说皆描写案件。
小说描写案件,与案件卷宗不同。案件卷宗就事论事,以破案为目的,鲜追求另外意义。以案件为主题的小说几乎都不是就事论事,亦很少采用自然主义的笔法,或只为了巨细无遗地记录犯罪或破案的过程。作家大都追求深刻和超越,要通过描写破案过程展现主人公的人生境遇、悲欢离合和不得已处;要通过案件观察人性,反思时代,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问题。
案件何止是“把美好的东西打碎了给人看”,更是各种事态发展到极端,或各类关系一朝失控产生的恶果,或矛盾累积逐渐激化,因此确是观察当事人的重要视角,也是观察社会现实的关键时刻。这类题材产生过很多重要的作品,譬如《窦娥冤》《罪与罚》等,通过犯罪讨论了深刻的社会问题或道德伦理问题。然而一旦处理不好,此类题材作品非常容易造成“两张皮”的效果。案件这个表与作者所追求的意义这个里,不能很好地融合,甚至二者脱节。但若处理恰当,事理可以不二,事即是理,写好案件,理也就在其中了。本期所选的八部小说,都试图通过描写案件故事追求深刻的其他内涵,志向可嘉,有的作品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也有几篇并未处理好表与里的关系,造成理胜于事的局面。
《风雨送春归》名称出于咏梅诗,原词言虽有风雨,但春天毕竟要来了,乃是对时代的整体判断,视野恢弘。余一鸣这篇小说借用了此名,“风雨”云云言有事故、不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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