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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

2016-12-05

人事天地 2016年11期
关键词:反担保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办

2016年6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6〕3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鼓励和扶持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2015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对我区农民工申请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等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通知》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申请农民工创业担贷款条件,降低贷款门槛,减少审批手续,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创业贷款需求,增加农民工受益人数,有利于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全区扶持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当中,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主要阐述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需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主要进一步明确了贷款对象和条件、担保基金的运作、担保基金的筹集、附加条款、反担保人范围等问题。二是工作要求。要求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强化预算执行。

问:贷款的对象和条件有哪些?

答:《通知》将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调整为“有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农民工或经‘第一书记推荐的农民,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取消“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农村转移劳动者”作为农民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

问:对担保基金的运作有哪些要求?

答:《通知》明确,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同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或政府指定的担保机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经办银行进行担保基金运作。采取指定经办银行运作的,对连续3个月未办理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应取消其经办银行资格,及时调整经办金融机构。

问:担保基金的筹集有哪些措施?

答:《通知》明确, 各市、县要及时足额筹集本级担保基金,并确保基金额度与当地农民工创业需求相适应。各地可从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农民工创业专项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经自治区同意,在确保本地区贷款贴息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各市、县可调整自治区下达的农民工创业贷款贴息资金用于补充担保基金。

问:关于担保贷款的附加条款有哪些说明?

答:《通知》要求, 各地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农民工创业金融扶持优惠政策,全力支持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桂人社发〔2015〕33号文件执行,在审批和发放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时,不得设置家庭成员有无商业贷款、家庭是否和睦、是否属于非单亲家庭等附加条款。

问:反担保人范围包括哪些?

答:《通知》称, 担保机构要完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体系,反担保人范围要严格按照桂人社发〔2015〕33号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即具有当地户籍或在当地工作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垂直机关工作人员、在规模以上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列入地方财政人员经费预算的村“两委”干部和公职人员等四类人员执行,各市、县及经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缩小反担保人范围。

问:如何强化农民工创业贷款预算执行?

答:《通知》称,加快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与贴息资金审核拨付进度,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进度列支资金。同时要严格按规定审核拨付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自治区将视各地落实情况适时收回部分年内确实无法支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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