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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辅助警察的管理

2016-12-05郑仁

现代世界警察 2016年6期
关键词:被调查者总监晋升

文/郑仁

新加坡辅助警察的管理

文/郑仁

新加坡对辅助警察的管理,主要采取履职管理和纪律管理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方面,在履职管理中,通过考试、培训、薪金、福利、结社、晋升等方面的规定,为辅助警察顺利履行职责提供优越条件。另一方面,在纪律管理中,通过设定违纪行为、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责任方式、处理程序,严格约束辅助警察的各种行为。

履职管理

为保证辅助警察顺利履行职责,警察法、辅助警察条例对辅助警察的考试、培训、薪金、福利等均作出原则规定。比如,辅助警察的薪金、退休金、福利、任职条件、日常职责均由政府规定;每一个辅助警察都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辅助警察的制服、武器以及其他装备、设备,由雇用单位按照标准统一配备。除此之外,由于警察法对辅助警察的结社权作出限制,为补救受限的权力,辅助警察条例规定,在一个雇用单位中,可以按照级别成立一个或多个辅助警察协会(auxiliary police association),并对协会的建立、解散、章程、代表等作出详细规定。

在新加坡,辅助警察机构按照类似正式警察机构的职级进行编制,辅助警察的晋升规定比较详细。辅助警察的级别共分15级,由下至上依次为:警员、代理下士、下士、中士、上士、高级上士、驻署警长、高级驻署警长、督察、高级督察、助理警司、副警司、警司、副助理警监、助理警监。每个雇用单位均要成立晋升委员会(Promotions Board),晋升委员会根据辅助警察的表现提出晋升建议,最终由雇用单位决定是否晋升。晋升委员会由指挥官、总监任命的代表新加坡警察利益的人员(一名)、雇用单位任命的其他代表(至少一人)组成。在以上人员中,由雇用单位指定一人担任晋升委员会的主席。只有通过晋升考试并且符合总监认为适宜的其他标准后,辅助警察才可能获得晋升。

纪律管理

新加坡对辅助警察的管理十分严格。辅助警察条例列举了15种违纪行为,并规定了违纪的责任。除违纪外,辅助警察条例还规定,辅助警察不履行职责即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处理违纪行为或犯罪行为时,采取“双轨制”的调查程序,被调查人员还可能接受违纪质询程序,这些做法无疑有利于保障辅助警察的陈述权和辩护权。

1.违纪行为及其处理。辅助警察条例对违纪行为(discipline offence)的规定主要有:(1)未经请假或没有正当理由而擅离职守的行为;(2) 值班时睡觉;(3)有损于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4)履行职责时懦弱胆小;(5)违反辅助警察条例、辅助警察部队指令、辅助警察现行通令或者上级长官的书面或口头命令;(6)因醉酒不宜上岗;(7)违抗上级;(8)玩忽职守;(9)诈病;(10)执行任务期间作出错误失实的陈述;(11)越权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者损失;(12)侵吞或者肆意破坏财产;(13)未经总监同意经商或从事其他雇用活动。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包括可以开除该辅助警察,或者给予其下列八种处罚的一项或几项:(1)降衔、降级或降职;(2)延期或暂停加薪;(3)训诫;(4)警告;(5)增加额外的工作;(6)限制休假或/和特惠权;(7)不超过200新元的罚金或者没收不超过一个月的薪金,但未请假或缺乏合理理由而离岗的情况除外;(8)未请假或缺乏合理理由离岗的情况下,作为对其他处罚措施的附加,可以根据其离岗期间或雇用单位认为少于该期间的其他适宜期间,没收其薪金。

2.犯罪行为及其处理。警察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辅助警察不履行职责即构成犯罪(Every auxiliary police officer who deserts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应处以不超过五千新元的罚金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并可以根据新加坡辅助警察条例附加处以较此为轻的处罚。“不履行职责”(desert)是指这两种情形:一是没有合法批准故意长期脱岗或不到岗执勤;二是故意擅自离岗逃避辅助警察的勤务或其他勤务。此外,警察法第一百零二条还规定,辅助警察无正当理由泄露工作期间获取的私人信息和秘密,也构成犯罪,应处以不超过五千新元的罚金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调查流程简图

3.程序规定。只有收到投诉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投诉后,才能调查被投诉的辅助警察。调查采取“双轨制”:雇用单位可以任命一名辅助警察(investigating auxiliary police officer)进行调查,总监也可以任命一名正式警察(investigating police officer)进行调查。调查后,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被调查者已经犯罪,此时需要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由法庭作出处罚;二是被调查者没有犯罪但可能违纪,此时则由重新任命的纪检警察(disciplinary officer)继续调查。

第一,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

如果被调查者的行为属于警察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并且已经调查属实,则可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此时无须按照辅助警察条例的规定再科以违纪处分。诉讼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是雇用单位或者辅助警察机构的指挥官将被调查者移送总监,总监依据新加坡警察法第九十五条(1)之规定提起诉讼;二是依据总监任命进行调查的正式警察直接依据新加坡警察法第九十五条(1)之规定,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法院的裁判不服,则可以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上诉。

第二,被调查者没有犯罪但可能违纪的情况。

如果没有犯罪而只是涉嫌违纪,则被调查者可能被追究违纪责任。此时,被调查者需要参加纪律研讯(disciplinary inquiry)。纪律研讯程序由纪检警察(disciplinary officer)主持。纪检警察的选择也采取“双轨制”:第一,如果前期调查是由雇用单位任命的辅助警察进行的,则纪检警察应由辅助警察机构的指挥官(the Commander of the Auxiliary Police Force)在辅助警察中任命;第二,如果前期调查是由总监任命的正式警察进行的,则纪检警察应由新加坡警察的副总监或人力资源主管(the Deputy Commissioner or Director Manpower of the Police Force)在正式警察中任命。无论纪检警察是辅助警察还是正式警察,其级别都必须高于被调查的辅助警察或者与其平级。

在纪律研讯程序中,纪检警察将按照两种情形处理:一是被调查的辅助警察认罪(the auxiliary police officer concerned pleads guilty),二是被调查的辅助警察认为自己无罪或拒绝表示(the auxiliary police officer concerned does not plead guilty or refuses to plead)。在这两种情形中,纪检警察都应听取被调查者申辩,向被调查者出示并宣读证据。

无论何种情况,纪律研讯程序结束后,纪检警察应出具调查结论。如果确定没有违纪,纪检警察应撤销案件(dismiss the case)。如果确定违纪,纪检警察应向雇用单位提出处罚的建议(recommend to the employer the appropriate punishment),雇用单位可以根据该建议作出处罚决定。

被处罚者如对纪检警察的调查结论或雇用单位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总监提出上诉。提出上诉后,在裁定未下达前,应暂停执行相关处罚。总监收到上诉后,有权支持、变更或推翻纪检警察的结论,或者命令其重新进行纪律研讯程序;有权支持雇用单位的处罚决定,如果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或者过重,总监还有权根据辅助警察条例的授权,对违纪者处以其他处罚。总监对上诉作出的裁定均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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