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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的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问题研究

2016-12-02赵舒

审计与理财 2016年7期
关键词:程序银行企业

赵舒

一、引言

在我国公司资本结构模式中,银行一直是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平台,往往扮演着最大债权人的角色。当企业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时,银行作为债权方自然希望能够尽可能地将债权追回,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自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国企业在面临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时,会倾向于主动或者被动地进行破产重整,而不是选择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跟破产清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新的破产法在立法目标上强调在企业面临破产情况时,不仅需要考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救济债务人的危机,更多地站在社会利益的角度上,希望将破产带来的社会损失降到最低。这实际上是秉承了破产制度变迁的历史规律,即从债权保护模式到债务救济模式,再到社会本位模式。可以看出,这是经济快速发展,公司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产物,现代企业破产倒闭,面临清算的风险变大,带来的社会影响面和损失也变得巨大,破产重整是一条协调各方利益的道路。

从破产重整的历史演变来看,全球各地的重整法律都是以债权人的让步和牺牲为前提的,如在法国的司法重整程序中,不设置债权人会议之类的集体组织。债权的维护变得十分得困难和难以把握。而在我国,银行作为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在面临由政府主导的破产重整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也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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