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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信息

2016-12-01陈闻高

犯罪研究 2016年5期
关键词:信息熵

陈闻高?

内容摘要:犯罪是被定义了的认识系统。犯罪信息是表征犯罪内部各要素之间联系的消息、情报、数据或信号,其特点是一般信息特征的具体化实用化。犯罪系统相对开放时,可形成暂时的耗散结构;但其总体上的封闭性,会使熵值不断增大。犯罪系统的所谓“犯罪全息”论,并无相关的证据证实,侦查还需找寻不完整信息去拼接案件事实。产生、捕捉、利用犯罪信息的关键因素是人之能动性,收集犯罪信息时不我待,应不遗细微之点。

关键词:犯罪系统;犯罪信息;信息特征;信息熵;证据碎片化

犯罪行为有其产生与发展的原因和条件。犯罪活动系统是由主客观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组合而成的,它们是具有一定功利目的和行为功能的有机整体。在犯罪信息系统中,涉案人的行为过程是形成犯罪事实,产生犯罪信息的根源(信源);当事人、证人及其环境是犯罪信息的媒介和传播人(信道);案侦司法人员是找寻、接收和利用犯罪信息者(信宿)。而社会公众,则是犯罪信息的再次传播者和利用者。

一、 犯罪系统及其信息

(一)犯罪是被定义了的认识系统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刑事犯罪是被法律定义了的认识系统,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在司法证明罪案事实的活动中,犯罪有其逻辑结构形式。刑事诉讼活动的功能,是为了有效地追诉犯罪、惩治犯罪;或者进行恢复性司法,最后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制更新,虽然社会对犯罪的认识也在演变,但其社会认识体系还是相对稳定的。在整体上,犯罪认识是一个较为封闭的系统。对个案侦破而言,犯罪事实系统也是相对封闭的系统。犯罪信息就是罪案材料中,那些可以认定犯罪行为的信息。而在案侦活动中,就是那些可以作为查证线索、证据线索和证据材料的信息。犯罪信息引领侦查活动,这即所谓“信息导侦”。犯罪信息来自何方?当然来自犯罪行为及其活动与结果,它们构成了刑事案件的规范性事实。案件事实也就成为犯罪信息的源头活水,侦查活动收集证据材料,也就是在通过材料去固定罪案事实的信息。

(二)犯罪信息的存在方式

那,什么是“信息”呢?信息是相对于无知者的新认识。如果人们都在看和听自己知道的东西,他们所获得的信息量就等于零。换句话说,他们就没有获得信息。如果人们重组其原有的知识体系,或将原有的认识进行碰撞,也有可能产生新认识,获得新信息。用学术话语定义:“信息是物质在相互作用中表征外部情况的一种普遍属性,它是一种物质系统的特性以一定形式在另一种物质系统中的再现。 ”犯罪活动对于系统外的人们是一种未知的事实,侦查活动就是要获得犯罪信息,使社会从对案件事实的未知变为已知。犯罪活动有其物质系统,对犯罪的认识也有其物质系统(人的生理活动及其智能活动所依赖的代谢物),要使犯罪系统之特性能够在人认识的系统中再现,这就需要人们提供相应的能量,才能获得相应的犯罪信息。物质、能量和信息是宇宙系统的三大存在方式。信息的产生、存在和流通,依赖于物质和能量,没有物质和能量就没有能动作用。而信息,则可以控制和支配物质与能量的流动。犯罪信息的能量来源于作案人的行为活动,犯罪信息的传递依赖于犯罪环境物质的运动和接收信息者的能动作用。因此,犯罪信息并非犯罪活动本身,而是表征犯罪内部各要素之间联系的消息、情报、数据或信号。警方的信息导侦,就是要即时获得犯罪活动内部各要素之间的信息,从而形成有效地引导侦查活动的情报信息。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下,社会的一般性犯罪信息可以存在于犯罪信息库。其中的个案犯罪信息,则具体地存在于侦查员对案件线索的筛选、加工、处理和应用的过程之中。

二、犯罪信息的主要特点

犯罪问题是社会问题,犯罪活动的存在既离不开自然环境,也离不开社会条件。我们正处在一个信息大爆炸的大数据时代。计算机网络和现代通讯技术使信息的处理、利用、传输能力空前提高,人类社会正在步入信息时代。在信息时代,犯罪信息的特点就是一般信息特征的具体化、实用化。它们表现如下。

(一)犯罪信息的可识别性

犯罪信息是有其特定意义的可识别信息。刑事案件的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有其物质属性和社会意义。面对犯罪现场,侦查员如果找不到相关的犯罪信息,也就理不清入手调查的头绪。面对一大堆案件材料,侦查员如果不能从中发现犯罪信息,他就无法将它们作为案件线索而用,更无法将它们作为证据材料用之于司法活动。

(二)犯罪信息的可转换性

犯罪信息是作案行为人发出的信号,它们可以转换成不同的载体和符号形式。比如,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口头陈述,可以转换为侦查员的笔录、或当事人的亲笔材料,也可转换为电子数据、固定为视听资料,等等。这些信息载体、数据和符号作为证据材料,其形式可以多变,但司法使用的是其相对不变的证据信息。但信息转换后的可采性如何、证明力强弱,这和各类材料的属性和转换方式有很大关系。如果材料的属性不能保全信息,或在转换过程中出现数据和符号偏差,甚至出现伪造行为,其信息材料也就缺少可采性和证明力。

(三)犯罪信息的可传递性

犯罪信息是由犯罪行为产生的,其信息可以依各种载体作为媒介传递。犯罪行为及其人与物的环境便是其信息传递的载体,它们是物质的,具有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属性。而信息传递需要能量的作用力,犯罪活动作为信息源,便是传递犯罪信息的第一推动力;而其中人证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案侦司法人员等对物证、书证等材料的解读,便是罪案信息传递的接力者。可见,犯罪信息主要通过人的能动作用而获得传递。

(四)犯罪信息的主客体二重性

犯罪信息是涉案行为与环境物质相互作用的一种属性,涉及犯罪主体与行为客体双方的物质交换与能量转换。犯罪信息表征着行为客体的存在方式和运动状态的特性,所以它具有客体性,绝对性。但侦查员等所获信息量的多少和价值的大小,它们则与犯罪主体的背景有关,这又表现了犯罪信息的主体性和相对性。

(五)犯罪信息的能动性

犯罪信息的产生,源于案犯想要达到作案目的之行为活动;犯罪信息的找寻、发现和固定,需要侦查员凭借各种工具进行;在庭审活动中,犯罪信息的有效利用,依靠公诉人的举证、当事人的质证、控辩双方的论辩,以及法官的认证等等证明活动。可见产生、接收和利用犯罪信息,都需依靠人的主观能动性去推动。

(六)犯罪信息可被加工处理

在案侦司法活动中,要有效地利用犯罪信息,就得加工处理它们。在侦查活动中,侦查员会利用有限的犯罪信息资源,将其加工处理为电子数据,输入计算机网络的大数据中,进行犯罪信息的碰撞、比较、重组等活动,从而又在信息的加工处理中获得新线索,发现新信息。在新信息的引领下,去寻找新证据,探明未知的新案情。

(七)犯罪信息在流通中扩充

犯罪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一旦进入人们的交流视野,它们就会象商品与货币一样,在人们的信息交换中流通。在信息流通的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人们会把自己对罪案的推测和理解参杂进去,扩充信息量,从而使犯罪信息增值。这种“增值”,与犯罪信息的主客体二重性和能动性有关。在扩充犯罪信息的过程中,有可能形成侦查假说,推动案侦进程,成功破案;也有可能偏离案件事实,使侦查活动误入歧途,铸成错案。

(八)犯罪信息可多次利用

案侦司法活动对犯罪信息的利用,可以无损耗性地多次进行。这一点,信息和物质是不一样的。物质资源在多次利用中便会有所损耗,信息的利用则是无损耗的。它可以象电子文本一样多次地被复制,在复制中保持其信息不变。当然,这种不变也是相对的,复制中也可能出错,遗传复制中也会有变异。在这里,主要指侦查员可用犯罪信息指引案侦活动,也可用同一信息总结经验教训,还可用之进行诉讼活动,等等。而在多次重复利用的过程中,犯罪信息的质与量不会有所减损。

(九)犯罪信息的可共享性

犯罪信息可多次利用,从不同利用主体的角度说,便是犯罪信息的共享性。在案侦活动中,数据库中的同一犯罪信息,就可能被不同地域公安机关的侦查员利用。利用它们与本地的犯罪信息碰撞,从而发现新线索,串并新旧案件,找到犯罪嫌疑人,等等。又如诉讼材料中的犯罪信息象一本书,它可供公诉人、律师、法官等多人阅读,而其本身的信息量不变,不会有所损耗地让他们共享。当然,不同的人对其信息的接收和理解是不一样的,这是认识主体的能动性问题。犯罪信息能够没有损耗地多次利用,也就能为社会所共享,这就能使之为控制犯罪服务。共享性,这是信息与物质和能量的主要区别。

三、犯罪信息系统的熵值

(一)犯罪信息量及其熵

信息量反映了具有确定概率事件发生时所传递的信息。 犯罪案件多是一种具有确定性概率的事件;犯罪信息量,也就是罪案发生时所传递的信息。它们显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事实系统和信息系统,必然有其系统的熵。熵是什么呢?通俗地说,熵是非秩序非组织化程度,是无规则无差异的单一混乱度。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内,熵值将会不断增大。在犯罪事实系统内,“信息熵是信源整体的平均不定度。 ”这里的“不定度”指信息离散度,是对其不确定性程度的度量。犯罪信息熵是犯罪行为信息源整体的平均不定度,犯罪信息则是侦查员收到信息后消除其不定性的程度,也就是获得案情的信息量。它不只是犯罪行为发出信息,而是被侦查员收到后才有意义。在排除干扰的理想情况下,犯罪行为发出的信号与侦查员接收的信号一一对应,信息熵与信息二者就相等。但这在现实案侦中是不可能的,犯罪事实及其环境总是在运动变化之中。现实的犯罪行为及其案件信息传递,总存在这样那样的天气、光线、公共场所等自然环境干扰和现场抢救、行人、围观等人为干扰。而且犯罪活动、尤其是预谋性犯罪活动,往往是有反侦查意识者的活动,他们会有意地消除作案痕迹、伪装和伪造犯罪现场,这就可能造成犯罪信息的误传。这些自然性干扰和人为性干扰,都不可能让侦查员一一对应地接收到完整的犯罪信息。警方收集到的案件材料,往往是碎片化的材料;其反映的罪案信息,都是片段性的不完整信息。其真实部分,一定比原信息量少;而扩充部分,则往往不够真实。

(二)犯罪系统开放与封闭中的熵值

犯罪系统的封闭性是从总体上而言的,它并不排斥局部体系的开放性。在个案之中,只要案犯不停止作案活动,其信息系统就是开放的。可见,犯罪系统中的“麦克斯韦尔妖” ,就是犯罪行为人的不断活动。这种活动暂时地打破了犯罪系统的封闭性,而使之变得相对开放,能源源不断地向外输送信息。这就形成一个临时的“耗散结构” 小系统,其系统的熵值也相对较小。这时,只要警方在不懈地寻找案件线索,这些信息就有希望被发现和接收。因而,一个人所作的系列案件,往往比单个的孤立案件更容易获得破案的信息;一群人或一伙人所作的团伙案件,相对于一个人所作的单个案件也更容易被破获。这是因为它们存在着更多的信息源,或是不停息的作案行为在源源不断地传递着新案件的新信息。它们都使得犯罪系统变得相对开放,强化着信息收集人(侦查员)对行为人关于其犯罪的技能、手段、特点等方面的认知。这就可能通过现案而破获过往的隐案积案。但这种情况不是绝对的,它们会受各种条件制约。如果案犯因种种原因,不再继续作案了,其犯罪系统就会封闭起来。就是一生都有犯罪欲望的案犯,他们也会因疾病或死亡而不再作案。其时,他过去已形成的犯罪系统也会封闭起来。这时,那些犯罪事实的碎片就会不断离散,其信息量就会不断衰减,而不断地加大该犯罪系统的熵值。随着时空的推移,侦查员如果还不能及时地发现犯罪信息,固定其证据材料,其案件事实的碎片就会越来越碎,越来越乱,最后蜕变为难以辨识的混沌状态,与环境事实融为一体。可见,犯罪信息系统的开放是暂时的、有条件的、相对的;而其总体的封闭性则是一种大趋势,它们具有最后的绝对性。

四、犯罪系统中的“全息”问题

(一)全息论中的是与非

犯罪全息论者借用“生物全息”和“宇宙全息”的概念,认为:“全息是事物间联系的普遍法则,适用于任何事物,刑事犯罪也不例外。犯罪全息论是研究犯罪系统全息现象和全息规律的知识体系。 ”生物全息律认为,“生物体相对独立的部分包含了整个生物体的病理、生理、生化、遗传、形态等全面的生物学信息,很像一幅全息照片。 ”该观点自1970年张颖清教授提出,至今不过30余年。人们随之有许多相关研究,不断证明它在生物界的不同表现形式 。但要用非常精准的概念去概括它们,还有待人们的不断探索与认识。有意思的是在生物全息律提出不久,1984年开始,又有人提出了“宇宙全息律”。认为“从潜显信息总和上看,任一部分都包含着整体的全部信息。 ”全息论的长处是发扬了东方“天人合一”的整体思维观,这是值得肯定的。但问题是真理都有其界域,超出其界域一步,就可能变成谬误。事物的规律性也是这样,所谓规律都是在某一认识领域内的规律。超过了这一领域,这一规律可能就不存在,或者需要修正。这是人的认识能力所限之必然。它使许多追求终极真理的人功败垂成,无功而返。生物全息律,在生物界能够解释许多全息现象。在人们对它还有待深入研究的情况下,就仓促地将之推演到宇宙之间,这就可能超出界域,不够严谨。任何理论都要经受历史的长期检验。全息论的提出在科学史上还不长,一些关键性疑问还有待深入研究,其成果的运用还不够充实,其适用范围还需经受实证之考验。宇宙全息律可以和“三论”相媲美,它超越了相对论的定论,还为时过早,大有溢美之嫌。其提出者就是下一个爱因斯坦者,有自大情结,评价很不客观。

(二)犯罪系统并无全息的相关证据

笔者认为,全息现象大都存在于一个开放的生命系统内(这里有对“生命”的不同理解)。这个系统遵循的是“耗散结构”的最小熵原理,而且生命系统是个负熵。因此,在一个封闭的犯罪系统中,真有所谓“全息现象和全息规律”吗?笔者对此高度怀疑。一个孤立系统的熵值,一定会随时间而增大。当熵达到极大值,系统就达到最无序的平衡态,所以孤立系统绝不会出现耗散结构。一般说来,犯罪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独立系统,它遵循的是熵增律,而非熵减律。犯罪活动一旦产生,其形成的行为事实的完整性,就会随着犯罪行为的消失和相关环境的运动变得零乱无序。随着时空的推移,其熵值会不断增大。如果侦查员不能即时地寻找和发现犯罪事实的残片,并用相应的材料固定其中的犯罪信息,它们便会逐渐湮灭于环境之中,与环境物交换物质和量能,最终融入环境,与环境别无二致。人证的记忆会淡忘,他们的智能会衰退、机体会死亡、尸体会腐烂,最终也会融入环境。即使个别被害人,因为其在历史上留了大名(比如拿破仑、光绪皇帝等),后人还关注他们的死因。现代能用DNA技术鉴定他们的尸骨和头发,发现他们是被毒死的。然而,这样的信息也不能称之为“全息”。因为,他们是怎样被毒死的,谁下的毒,动机是什么,其过程如何,等等,还是缺少相关信息。鉴定信息仍然是事实的残片,它们仍是历史中的疑案和悬案。何况法律是讲司法时效的,即使破案了案,也早已改朝换代,犯罪观念已经变迁,无法进行追诉。即使同一国家还存在、同一司法体系也没变,其时也远远地超过了追诉期。即使能永远追诉,凶手已经不在人世,追诉已无司法意义。因此,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够破获,错过了取证时机,侦查工作就失去了相关信息,寻找真相的条件也就失去,司法正义也就难以实现。

(三)侦查还需找寻不完整信息去拼接事实

如果真有所谓“犯罪系统全息包”,人们一旦打开这个神秘之“包”,也就能够彻底揭示整个案件事实的真相了。事实上,科技手段和人们的认识都是有历史局限的,人们找到的证据都是整个事实的一个环节、一个侧面、一个局部、一个片段,它们相对于初发的完整事实是零碎而无序的。这就需要侦查员小心翼翼地搜寻、辨别、清理它们,并利用其若干证据材料和证据信息,按照法律规范去组织证据体系,拼接出整个法律待证事实。不可能就一个“全息包”,就证明了整个犯罪事实。如其那样,只要找到那个“包”,就一劳永逸了。侦查工作岂不省事!在侦查工作中,虽然也有以小见大、窥斑见豹的情况(比如因鉴定指纹或DNA而找到了嫌疑人),但它们也只是处在认识整个案件事实的关键点上而已,不可能一个证据就证明了整个案件事实。要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仍然需要运用若干材料去组成逻辑严密的证据体系,才能真正地锁定其罪行。

五、打破犯罪系统平衡的重要因素

(一)收集犯罪信息时不我待,应不遗细微之点

中外古今的司法,都在凭着经验和逻辑规则进行侦办活动。通俗地说,也就在摸着石头过河。各国控制犯罪的司法体制虽然不同,但其规则都是经验型的。刑侦对犯罪信息的追踪、收集和获取,虽然也在随着科技进步与时俱进,但其证据材料的碎片化状态并没有改观。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侦查活动面对的是较为封闭的犯罪系统。这个系统犹如一个黑箱,里面的犯罪事实随着时空的推移越来越零乱无序。要寻找其中的案件线索和犯罪信息,侦查员必须摸索着,在黑暗中辩识紊乱的信息。他们必须要赶在第一时间奔赴犯罪现场,抓住时机收集痕迹物证和走访证人,才能获得较为明晰有序的犯罪信息,达到掌握案情、证明犯罪事实之目的。否则,稍有迟疑,罪案事实就可能不断地化整为零,犯罪事实就会淹没于琐碎而喧嚣的背景之中,事实真相也就可能偷偷溜走。侦查工作失去了时机,也就失去了破案的有利条件,司法活动也就随之失去了求得公正的基础。因而,侦查活动没有时间去等待“犯罪全息包”幸运降临。刑案一旦发生,便容不得侦查员迟疑,他们必须及时地不遗余力地收集每一个细小的案件材料,力图从蛛丝马迹中去发现各种形式的犯罪信息。这些信息越是细微,便越是带有案件的个性,便越具有证明力。

(二)产生、捕捉、利用犯罪信息的关键在能动性

侦查所获的大量犯罪信息,在组织证据体系的过程中形成了罪案体系的有序性、组织结构性,复杂性、特异性及其发展的程度性等。它们凭借侦查员的主观能动性形成了犯罪活动的负熵,使之能够在司法过程中有序地重演案犯的犯罪经过。在司法的证明活动中,证据材料和证据信息形成了具有经验逻辑的有序结构,这就打破了犯罪事实熵趋于死寂的平衡状态。非平衡是有序之源。这种非平衡态下形成的新的有序结构,就是耗散结构。人既有生物的属性,吐故纳新;又有社会的属性,人际沟通。人的生命过程,时刻都在参与生物运动和社会运动,便具备形成耗散结构的条件。无论是案犯的犯罪行为,还是警方的侦办活动,他们都在打破犯罪系统的平衡状态,使之形成案件事实的有序结构,同时也在使犯罪信息有序化。产生犯罪信息的是行为人,捕捉犯罪信息的是侦查员,利用犯罪信息从事司法证明活动的是公诉人、当事人、律师、法官,他们都将自己的能动作用发挥其间,犯罪信息也就得以在公众面前再现和复活。可见,这里的关键在“人”,是人之能动性使犯罪信息系统充满活力。

六、结语

以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为标志的第四次信息技术革命 ,迎来了信息时代。信息论已从原来的通信领域广泛地渗入到自动控制、系统工程、信息处理、人工智能等领域,其技术成果令人眼花缭乱,瞠目结舌。随之,网络盗窃、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也在利用各种信息手段,将其犯罪活动智能化科技化。高科技的发展正在一日千里,它已经和正在将许多看似不可能的东西变成可能。随着科学技术的无限延伸,未来必将还有许多不可能会变为可能(它们也会有其条件限制和适用疆界)。在这种情势下,犯罪手段当然也在与时俱进,花样翻新,令人防不胜防。对犯罪全息的看法,当然也会经受检验。在这里,笔者只是提出质疑,并不作为一种定论。但愿犯罪全息能在不远的将来得到证实,并在运用中让侦查员能获得轻松破案的“全息包”这种神器。那时,就有望让社会不再受疑难案件的困扰。那时,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司法价值观也就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与应用的市场。但笔者清醒地知道,人的认识并没有绝对性和无限性。这只是理想和幻想,它们距离现实越远,越容易幻灭。案侦活动要紧的是扎根现实的罪案材料,紧迫的是利用当下的信息技术去寻找犯罪信息,利用与案件事实关联的各种片段材料,在组成证据体系中再现罪案事实真相,这才能为司法公正和实现公平正义提供诉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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