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在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
2016-11-30中原工学院法学院杨树林
河南科技 2016年16期
中原工学院法学院 杨树林
论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在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
中原工学院法学院 杨树林

所谓法院裁判,是指审判组织(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代表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事项以及诉讼上指挥需要处理的事项,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法院裁判是法院依职权作出的,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体现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根据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的内容的不同,法院裁判可以分为四种,即判决、裁定、决定和命令。裁判文书运用于法律教学之中有判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称谓。所谓“判例教学法”是19世纪下半叶时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开创的一种法学专业教学方法,该方法在教学过程中以法院的真实判例为讲授内容,培养学生自主分析案件的能力。判例教学法将法院判例作为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在课堂上进行讨论,以判例作为考试题目。判例即是先前的判决,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为英美法系所特有。我国虽无判例制度,但法院裁决书亦是由法官作出,同样可以成为诉讼法学教学的内容。在诉讼法教学中导入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对于培养法科学生的知识产权专长,乃至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不无意义。
一、传统诉讼法教学方法的弊端
传统的诉讼法教学重课堂讲解,忽视将裁判文书的介入理论教学;重教师的主导作用,忽略了学生同样也是教学的主体。由于课时和授课时间的限制,教师忙于基本理论的知识灌输,疏于关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不能引导学生通过分析裁判文书要素以养成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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